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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手机报] 母亲虎口救女到底算不算见义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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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4 06: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备受瞩目的北京市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又有新进展。被咬伤的赵女士目前已向延庆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索赔155万余元,并已获法院立案受理。在起诉书中,赵女士指出,在八达岭野生动物园未有效救助的情况下,没有法定救助义务的母亲下车施救,其性质应属于“见义勇为”,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应全部承担母亲的死亡赔偿。

  看到报道,很多人都在疑惑:母亲救女属于“见义勇为”吗?

  在一般人看来,“见义勇为”主要发生在陌生人之间,是一种正面的道德评价。促使周某“勇为”相救的主要原因,恐怕还源自其发自内心的亲情和母爱,而非完全与己无关的“见义”。
  而在法律层面,目前还没有“见义勇为”的严格定义。唯一最权威的表述出现在民政部、教育部等七部委于2012年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该《意见》称:“国家对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行为,依法予以保护……”

  从立法技术角度,这并非严谨的法律概念。从法律位阶看,这也只是一份政府规范性文件。因此,这份《意见》无法成为法院判决的主要根据。

  跳脱赵女士诉状中的特定用语,回到法律关系的实质,赵女士关于其母周某对其没有法定救助义务的主张,是完全正确的。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但子女一旦成年,那么不顾生命危险地去营救子女,便不再是法律上的义务。

  因此,本案的焦点问题转化为:周某在没有法定救助义务的情况下,协助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营救赵女士,园方是否应该对周某的死承担赔偿责任?

  延庆区人民政府“7·23东北虎致游客伤亡事故调查组”发布的《事故调查报告》认为,既然政府已经认定该次事故不属于安全责任事故,那么园方应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但园方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需要司法机关依法审判,政府部门并没权对此做出终局认定。即便政府认定老虎伤人不属于安全责任事故,也不意味着园方就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相反,我国法律有一系列条文都在支持赵女士的索赔主张。如《侵权责任法》、《合同法》。此外,《民法通则》中的许多条款对赵女士有利。比如《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适当的补偿”等等。

  动物园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要承担多少的赔偿责任?与其继续吐口水,不如搬个小板凳,理性围观,静看法院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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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1-24 08:49
应该算赵女士故意杀人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1-24 09:09
生了个白眼狼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1-24 09:11
想钱疯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1-24 09:13
老子也是醉了,明明是自己的过失,最后还要见义勇为,真尼玛不要脸,视频在哪里摆起在,你当我们是瞎子啊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1-24 09:28
赵女士故意杀人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1-24 09:28
园方负全责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1-24 09:29
垃圾女,草她到天亮。

发表于 2016-11-24 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且不論誰對誰錯,這女人害死自己母親就一點不內疚,不自責嗎?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1-24 09:33
不要脸加勇敢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1-24 09:34
是你杀了你妈。还赖别人!别人也是人,也怕被老虎吃。你的命是命,别人的就不是了吗?是自己的错还怪别人没搭上命去救你妈。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1-24 09:37
算不要脸,应该国家赔偿。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1-24 09:44
不要脸的还得到法院的支持了!这不还得寸进尺了!!人不要脸老虎都害怕呀!!看你下次还敢咬她家人不??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1-24 09:49
太不要脸!活该!被虎吃掉!就算你不舒服要呕吐,要交换座位,也不可能下车!常识!弱智加无耻!害了妈妈还没有悔意!狗日婆娘真恶毒!让她一辈子不好过!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1-24 09:49
见过不要脸的,没见过这么不要脸的,没告你杀人就不错了,还见义勇为呢。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1-24 10:09
不算,

发表于 2016-11-24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应当是见义勇为。

发表于 2016-11-24 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动物园,当然有责任。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1-24 10:42
应算故意杀人

发表于 2016-11-24 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涉及到故意杀人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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