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slater在2009-8-24 21:07:00的发言:
首先:道路的所有权归人,机动车方便人的同时妨碍人的通行,人的生存权大于一切机动车行驶权利。
其次:人与机动车相比永远处于弱势一方。
所以:机动车无责也要赔偿。
注意:道路安全交通法对机动车、行人均有效,交通管理部门加强机动车监管的同时,应该加强对行人违法的处置。
道路的所有权是归所有的人,包括驾驶机动车的人,
在道路上行走的人和驾驶汽车行驶的人在路权上平等的。
以严厉的法律来规范这个行人、道路和车的关系是不现实的
以宽松的法律来规范这个行人、道路和车的关系是不可能的
只有以世俗的观点也就是所谓的“弱势群体”观点来牺牲部分利益
换取其它利益以求得一种相对的平衡
机动车在无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是不会赔偿的。
因为保险公司的合同是有责任才赔付
无责任就只能不赔付了
那么这个实际的赔款就只有车主自己承担了
机动车车主肯定就不会干了
中国的法律一方面在规范,另一方面又在扇法律的耳光
这个就是法律不健全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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