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2016年7月28日网约车的合法化已过去四个月,然而滴滴司机却像初生而又丧母的婴儿,没有任何法律的保护,就如巴中市平昌县近段时间猖獗的运管样,他们已经把刽子手伸向了滴滴司机,在工作中采取钓鱼执法,以收车罚款的方式,榨取滴滴司机的血汗钱,已经有很多滴滴车辆被收车并处以千元到万元不等的罚款,似乎妄图把滴滴扼杀在襁褓中。
滴滴司机是弱势群体,要是不是迫于生活谁会去赚这个血泪钱?跑过滴滴的都知道,捡的都是地方较偏远的远客,一单下来除去滴滴平台收取的费用,有1元甚至几角的薄利,更有些时候跑一单甚至亏钱。因为可能司机到达载客地点乘客已经离开,只有无功而返。平昌这个地方的出租车司机最牛逼,态度非常恶劣,经常拒载客人。一般看搭车的是一家人或者两三个人根本不会停车,即或是空车也是,他们追求的是4*5=20.即或是停下来一听客人是要去较偏的地方也直接说不会去。普遍民众对平昌的出租车服务很是不满。
平昌的运管在这个偏远的小城甚是威风,横行霸道,认为天高皇帝远,胳膊拗不过大腿,以土匪的做派执法,强行扣押滴滴车,滴滴司机迫于无赖只有交巨额罚款。有冤无处申,有苦无处诉,鄙人才疏学浅,见识浅陋,以斗胆之躯在此发声,试问平昌的运管你们肩负为人民服务的职责,是谁赋予你们对滴滴司机收车罚款的权利?是我们的党和国家还是法律?你们该管的时候无作为,有利可图的事情你们是不择手段,试问的天下,你们非法谋的利是怎么消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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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关于“网友反映平昌滴滴车受到相关部门查处”一贴的回复
广大市民朋友: 近日,根据个别网友反映,平昌“滴滴打车”受到相关部门查处,质疑部门乱作为,现就有关政策和执行情况回复如下: 一、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喷涂、安装出租汽车标识,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车和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也就是说,巡游和网约车辆应取得《道路运输证》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应取得《出租汽车客运资格证》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凡未取得以上许可的,都属于擅自从事违规经营活动。而目前我县所谓的网约车均未取得相关部门的经营许可。 二、根据相关规定,未取得相应经营许可,擅自或变相从事巡游出租汽车或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相应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约出租汽车主管部门将依法保护取得经营资格和按规定运营的车辆和驾驶员,并支持网约车规范化发展,确保人民群众方便出行,同时,对非法运营行为我们要坚决打击,以维护正常的城市客运秩序。在执法过程中,若涉及有“钓鱼执法”行为的, 可向相关部门反映和投诉。 最后,感谢您对城市客运工作的关注,敬请您和广大市民继续支持与监督!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 平昌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2016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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