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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麦伦公司欠薪不给,还我血汗钱,法理诚信何在谁为我做主(网友反馈工资已经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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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6 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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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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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6 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能否解决农民工被欠薪问题在拷问社会良知

         2016年12月5日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论坛】【关闭】【收藏】         

       
    又近岁末年关,农民工工资问题再度牵动社会神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12部门近日下发通知,将从2016年11月15日至2017年春节前在全国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这体现了党和政府维护农民工权益、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顽疾的决心。
    欠薪何以难治,其中既有企业经营的原因,更有个别企业主昧着良心恶意欠薪的因素。一些建筑工程层层转包,形成了层层盘剥的“食物链”。处于“食物链”顶端的开发商和施工总包企业一旦恶意欠薪,处于“食物链”最底端的农民工往往会受到最大的伤害。
    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离不开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视和法律法规的完善。但在完善制度设计、加大执法力度的同时,在社会道德层面培育对农民工“感同身受”的良知,同样无法取代。
    要让全社会每一个人认识到,近3亿名在城镇打拼的农民工,其中可能有我们的父母兄弟,或者是朋友同乡,他们辛苦一年,最大的企盼就是拿到辛苦钱回家。在他们背后,或许有正在等着学费上学的孩子,或许有急等着用钱的病人。扪心自问,他们的工钱能欠吗?!
    当前,我们正迈向全面小康,农民工兄弟是全面小康的建设者和参与者,也理所当然地应当享受小康成果。工资动辄被拖欠不仅仅是他们自己面临的难题,更是小康路上全社会要共同面对的考题。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拷问的是社会的良知。每个人都应当以最大善意来对待农民工工资问题。
    (樊曦 齐中熙)

发表于 2016-12-7 13:12 | 显示全部楼层
人社局农委麦伦公司和两位当事人经协商,公司同意向两人每人支付3000元工资了

2014年度优秀版主 2015年优秀版主 2016年优秀版主 2017年优秀版主 2018年优秀版主 2019年优秀版主 2021年优秀版主 2022年优秀版主 2024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16-12-6 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handshake

发表于 2016-12-6 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等有了应该就给你们了
 楼主| 发表于 2016-12-6 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L:L

发表于 2016-12-6 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funk:

2016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6-12-6 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试用期虽无销售业绩,但在上班应该发基本工资,但如果没有上班考勤记录,公司拒绝发工资也是对的。:handshake
 楼主| 发表于 2016-12-6 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破解农民工被欠薪,别只在年关
http://y2.ifengimg.com/1531f565106d194d/2014/0723/rdn_53cf7143ee2a7.pnghttp://y0.ifengimg.com/314bd925cdd17196/2014/0528/Aheadborder01.png[url=]作者:吴龙贵[/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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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y0.ifengimg.com/314bd925cdd17196/2014/0528/AleftYin.png

对于欠薪企业,该罚款就罚款,该治罪就治罪,决不能手软。但仅有这些,还远远不够。

http://y0.ifengimg.com/314bd925cdd17196/2014/0528/ArightYin.png

人社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等12部门近日下发通知,从2016年11月15日至2017年春节前在全国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各级人社部门将在专项检查期间集中公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典型案例,对恶意欠薪犯罪行为形成震慑。

农民工欠薪问题主要发生在建筑、交通、水利等施工领域,这也是此次专项检查的重点所在。此外,一些政府部门投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往往也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大户”,更是难啃的“骨头”,这或许可以解释,为什么治理欠薪需要12个部门联手。

其实,每到岁末年关,农民工欠薪问题就会成为社会和舆论关注的焦点。各级政府也会组织力量,下发各类“红头文件”,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进行专项治理。这一方面说明政府对欠薪问题高度重视;另一方面也说明治理效果似乎并不理想,“年年治理年年有”。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多部门联手启动的专项检查行动才很有必要。既然短期内全面、彻底地杜绝欠薪不现实,不如把有限的精力集中于年底这一欠薪高发的时间段。相比较而言,这是一种“最不坏”的选择。

经过多年整治,欠薪问题已得到明显好转,大面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有所遏制,不少地方还进行了相关的制度探索和治理创新,比如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预存工资保护金制度,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等。但是,局部的欠薪现象仍然大量存在,“跳楼秀”等过激维权方式仍偶有出现,甚至引发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治理欠薪,监管部门应建立起制度化的治理路径。

比如,对于欠薪企业,该罚款就罚款,该治罪就治罪,决不能手软。但仅有这些,还远远不够。2011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列入《刑法》,坊间一片盛赞,但事实证明,“欠薪入罪”并不意味着欠薪消失。原因何在?欠薪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社会问题,所谓复杂体现在混乱的责任关系上。以建筑行业为例,一个突出的现象就是“转包”,并由此形成了层层的代理关系,并且通常都不够规范,任何一个环节出纰漏,都可能导致处于最底层的农民工拿不到工资,甚至连给农民工发工资的包工头都有可能成为受害者。

破解欠薪困局,不能仅在年关发力,而应把精力放在平时,重点治理好劳动关系、用工制度,以及不规范的企业管理行为。比如建立严格的行业准入机制,淘汰不合格的企业。事实上,每一起欠薪,都与企业自身的管理漏洞有着莫大关系,而诸多问题都是琐碎、不明显的,对此,相关职能部门需要提前介入,加大监管的敏感性和精准度,防患于未然。http://p2.ifengimg.com/a/2016/0810/204c433878d5cf9size1_w16_h16.png



发表于 2016-12-6 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一个销售部经理,两个月居然没一分钱的业绩,估计也是出来混吃喝的。

发表于 2016-12-6 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一个销售部经理,两个月居然没一分钱的业绩,估计也是出来混吃喝的。

发表于 2016-12-6 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4_105:}

发表于 2016-12-6 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4_106:}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6 16:17
不是没有业绩,是业绩不太好,这也不是我个人的原因,公司定价有很大问题,曾经也多次和老总谈过,但也没有用

发表于 2016-12-6 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该怎么办
来源:华律网整理发表时间:2015年12月23日浏览:44605 次

[color=rgb(41, 122, 204) !important]工资福利[color=rgb(41, 122, 204) !important]劳动假期[color=rgb(41, 122, 204) !important]辞退解雇

在新修订的刑法中将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入了罪,但就现实中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是许多农民工所面临的常见问题,很多人在遇到这些问题时都不知道该怎么办,接下来华律网的小编就为您收集了这方面的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

对于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有以下几种做法:

1、最简单的方法是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

2、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3、最有效的是直接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不用律师),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裁决书,向单位索赔,如果还不赔,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如果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或者仲裁不公,还可以在15天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直接通过法院判决执行。

5、按上述途径索取工资的同时,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你加付赔偿金



发表于 2016-12-6 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6 16:35
自己都承认是业绩不好了,工资就自己去公司接决了,动不动就举个牌子上街,还倾向性的言论往网上发,事情要开两面,光听一面之词,只会是偏听则暗,人家一个公司员工不可能就是这两个啊,为啥就是这两个的工资晚些发啊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6 16:38
有没有考勤啊,没考勤拒绝发工资,公司肯定没错啊,有点小事就举个牌牌到街上转,估计也不是省油的灯,还是那句话,偏听则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6 16:40
论坛博同情,那晓得个中曲折是如何,

发表于 2016-12-6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7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二条 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四条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第五条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一)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二)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免除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赔礼道歉。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七条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发表于 2016-12-6 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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