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23日,农村客运面包车(川R392XX)在南部财产保险公司办理了营运客车各类保险。
2008年3月8日面包车从永定镇开往南部县城时,与安坝小学教师任明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任明受伤。同年3月18日南部县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任明与面包车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南部县交警大队主持调解,由面包车承担72200元费用(应该由保险公司赔付),其余由任明自己承担。但南部财保公司迟迟不赔,故任明将面包车车主和财保公司起诉。
2009年4月,南部县人民法院判决书判决:任明医疗等各种费用161257.30元,由面包车车主赔偿50%,即人民币80648.65元,此赔款由南部财保公司向任明承担赔偿。但此判决南部财保公司拒赔,并上诉到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任明、面包车车主再次告上法庭。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5日以(2009)南中法民终字第810号判决认定“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10元由南部财保公司承担。二审终结后,南部人民法院执法局也发出了强制执行通知书,但南部财保公司仍以各种理由拒不赔付。
他们只注重拉保险就不给予赔偿,现在是法制社会,南部县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就这样当老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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