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中心医院医保办领导,就贵院回复的用药不应给予报销的若干问题的请教。
首先,在四川省医保用药报销目录上关于右丙亚胺的报销规定是“用于阿霉素使用对心脏功能造成损害的治疗和工伤报销”,这里并没有说有哪些人不在报销政策内,只说了只要使用阿霉素造成了心脏功能损害这一特定情况存在,那么就应该适用于报销政策。贵院给没有心脏病的人报销,心脏功能不全的人反而不能报销,这种脑回路我确实不是很能理解,我试着想了下,贵院的这种逻辑可能是这样的:心脏功能不好的人出现的症状并不能证明是使用阿霉素引起的,所以不在报销范围内。就这个问题,我特意找了份资料“关于蒽环类药物心脏毒性防治指南(2013版)”,这篇指南出自于《临床肿瘤学杂志》2013年10月第18卷10期,指南的编写单位是中国临床肿瘤学会、中华医学会血液学分会,我想这份指南的出处贵院应该还是认可的吧,毕竟这代表了我国医学专业方面的专业建议。
这份指南里明确了蒽环类药物的适用范围和其使用的必要性,同时着重阐述了其使用过程中会产生的相关毒副作用,特别是针对心脏方面的毒副作用,指南里有句话是这样写的临床研究和实践观察都显示蒽环类药物导致的心脏毒性往往呈进展性和不可逆性,特别是初次使用就有可能对心脏造成损伤,因此早期的检测和积极预防尤为重要”。从这句话我们可以看出,这种毒副作用是绝对存在的,只要使用就不可避免,当然指南里面也明确将毒副作用临床出现的时间和可能出现的症状做了个总结。
看到此,贵院也许会说,对呀,我们对以前心脏功能健康的患者出现了症状使用右丙亚胺给予了报销的,对心脏功能不健全的患者,我们无法判断他的症状是否是阿霉素引起的,所以这种患者就不适用这种报销政策。以上是我个人对贵院领导审核依据做的一个猜想,如有不对,尽请批评。
好,我们接着看这篇指南,指南的第5部分:蒽环类药物对心脏毒副性的防治,这部分内容对右丙亚胺使用的必要性做出了详细阐述,里面有句话是这样写的“右丙亚胺是用于预防蒽环类药物对心脏的毒副作用,并非治疗蒽环类药物导致的心衰、心肌病等”。从这句话我们不难看出右丙亚胺的使用特性,右丙亚胺的使用本来就只能预防,无法事后治疗,如果贵院对心脏功能健康的人给予报销,那么到底是因为没有完全搞清楚药物的使用特点,还是认为心脏功能不全的人是没有预防的必要呢?
同样在指南的第5部分,有句话是这样写的“对于具有高危因素的肿瘤患者,例如有高血压病史、心血管类病史等人群,蒽环类药物的心脏毒性预防更加重要”。我想这句话就不需要再过多解释了吧。
通过这篇指南我们应该能够明确认识到右丙亚胺使用的必要性,当然如果贵院领导对此持不同看法,欢迎指正批评。
下面我们来解读下报销目录上写的“治疗”二字,治疗在医学上的解释是:用药物、手术等方式消除疾病。其性质是通过干预和改变特定健康状况的过程。根据这一解释,我们可以理解为只要对特定健康状况采取干预和改变的措施,那么它就属于治疗。在蒽环类药物的使用过程中,心脏毒副作用的产生是毋庸置疑的,那么这一毋庸置疑的状况就是特定健康状况,无论它是即时出现还是延后出现,这都不能否认它出现的必然性。右丙亚胺的使用就是对蒽环类药物对心脏造成毒副作用这一特定健康状况的出现进行干预和改变。这一药物的使用完全符合治疗的特性,那么我们说这种给药不属于目录上的治疗吗?
我们举个例子:有个肿瘤患者先进行了外科手术,然后主治医生跟他说,你还需要接受化疗,即化学治疗。病人说:我的病灶已经切除,为什么还要化疗?我想有医学常识的人都知道该怎样回答这个病人的疑问。手术只是减轻了病人的肿瘤负荷,但是并没有根除其疾病,虽然现在我们肉眼还看不出来,但是如果不用药,那么很快新的肿瘤就会长出来。这个例子明显的指出,对将来肯定会发生的情况给予用药,就是治疗。以此类推,右丙亚胺的使用也是为了对肯定会出现的毒副作用进行给药,凭什么就不能属于治疗,我们只是习惯用语说成预防,但这并不能否认它就是治疗。同时,如果按照字面上的治疗浅显理解,那么右丙亚胺这个治疗型报销完全没有实践基础,因为这个药本来就只能在症状产生前使用,症状产生后这种药根本就无法对心脏损害进行治疗,这个药本来具备的治疗作用就是预防和减少心脏毒副作用,不存在其他解释。
综上所述,贵院领导在审核报销时应该给予医生充分的信任,医生的用药都是有医学循证依据的,所以作为同样疾病的病人在报账时不应该被区别对待。
以下链接为指南的电子版,欢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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