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县公安局 你们的机关、你们的办公场所、你们的车辆、你们的帽子、你们的衣服都佩戴着世界人都人所共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啊!你们是人民敬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你们肩负着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可只有你们才知道、你们才清楚、你们才明白你们所作所为。 一、对于南公(北)立字[2016]91号立案决定书请南部县公安局作出合理的解释。 二、2015年11月29日下午3点在我居住的南部县白鹤香洲小区被罗小阳、李顺和、陈学军、刘荣、古兴明、宁绍武,等六人对我和我78岁父亲及我女儿进行长时间的暴力殴打至我轻伤一级。正当我拿出手机报警,却被罗小阳抢走手机,女儿吴爽菁拍照取证时罗小阳也将她手机抢走并摔烂,连在现场拍照的目击证人谢碧玉的手机也被罗小阳抢走摔烂,陈学军还用金属钥匙刺伤我的头部左太阳穴1.5厘米裂口,两名协警并未进行制止,只是全程录像。 4点03分,北城派出所三名民警赶至案发现场,六名犯罪嫌疑人已停止犯罪行为,三名民警未进行现场处置,我和父亲吴和顺入住南部县人民医院外科住院治疗 2015年12月23日,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作出(南公物鉴法医)字【2016】94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鉴定人吴克文左手环指骨骨折,L2、L3、椎体横突骨折,轻伤二级。 2016年5月10日,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作出(南公物鉴法医)字【2016】34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鉴定人吴克文左手环指骨骨折,L2、L3、L4椎体横突骨折,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 2016年9月15日南部县公安局北城派出所副所长黄安明给我说我的案子陷入僵局。就放在派出所了。 2016年9月23日我诉到南部县人民法院,庭审过程中南部县公安局北城派出所副所长黄安明又所他们对此案还在侦查,庭审过程中审判长也没有进行举证质证,公安机关也没有用出示立案决定书。 三、案发是2015年11月29日,距2016年12月10日发稿之日一年余了,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的侦查是无期限吗? 四、你们对于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颠倒黑白,你们是故意还是包皮犯罪嫌疑人,但当你们作出这一决定的时候你们却忘记了你们的本性,你们把这一不可改变的事实给各位网友答复。 综上;南部县公安局是有法不依,以权认定案件,天大地大法律大,没有南部县公安局的权力大,南部县公安局是故意而为之,在该案受理后恶意歪曲,站在利益的一边;被人在幕后插手操纵本案,作为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和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南部县公安局为自己披上依法的外衣! 以上事实属实 我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该案受害人:吴克文 2016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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