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又称“大气十条”),确保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财政部监督检查局于2016年5月组织部分专员办对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江苏、安徽、山东、河南等9个省(区、市)2013~ 2015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
本次检查的9个省(区、市)共获得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239.4亿元,占比94.25%。检查组实地检查项目涉及中央专项资金80.72亿元,检查覆盖面为34%。检查共涉及资金分配管理部门和单位121个、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719个。安徽、天津、山西、河南等省市问题较为突出。
其中,安徽省10个县(区)扩大开支范围,2014~2015年在用于秸秆禁烧的专项资金中列支人员经费及工作经费等2.19亿元。同时,利辛县等8个县(区)将257.11万元专项资金挪用于与秸秆禁烧无关的办公楼维修、招待、新打机井、购买变压器等其他事项。
同时,检查发现天津市环保局2015年在中央专项资金中安排425万元用于黄标车淘汰工作中产生的交通、邮电、办公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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