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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情·杂谈] 转发:也谈个人账户分类管理新政与支付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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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5 16: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也谈个人账户分类管理新政与支付机构2016年12月14日 16:09 来源:中国新闻网 http://i3.chinanews.com/2011/news/images/1.png参与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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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账户分类管理新规于2016年12月1日在神州大地正式实施。新规实施6日来,已堵截了若干起冒名开户、ATM转账电信网络诈骗风险事件,新规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杀手锏”作用初显,得到了受骗群众发自内心的感激和社会公众的普遍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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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一片赞誉中,笔者听到这样一个声音:“个人账户分类管理新规限制了支付机构和支付账户业务”。真的是这样吗?笔者认真研究了一番,也来说道说道。
  笔者先带大家来看看新规本身。
  个人账户分类管理新规,即《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是人民银行针对公安机关反映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中涉及支付环节方面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后制定的。新规从加强账户管理、阻断电信网络诈骗资金转移主要通道、加强个人支付信息安全保护等方面入手,提出了实施个人账户分类管理、暂停涉案个人账户业务、建立对买卖账户和冒名开户惩戒机制、加强异常开户行为审核、增加转账方式、实施个人ATM转账24小时后到账、加强银行非柜面转账管理等二十条管理措施。总体看,无论是机构数量、账户规模,还是业务性质、管理措施,新规主要是针对个人银行账户而不是支付账户,更谈不上限制支付机构和支付账户业务了。
  笔者也带大家听听新规背后的故事。
  根据公安机关反映的情况,目前不法分子在银行账户管理趋严趋紧,难以批量开户、虚构代理关系开户、冒名开户的情况下,电信网络诈骗作案使用的账户有从银行账户向支付账户转移的趋势。为了避免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向支付账户蔓延,新规提出了对支付机构支付账户的管理要求,如加强支付账户转账管理、约定转账方式、核实排查开户人身份等要求,防止不法分子在银行账户严管的情况下,转而通过支付账户进行诈骗活动,旨在保障客户合法权益。而且,遵循公平的原则,同业务应当实施同监管,在加强银行账户监管的同时,实在没有理由放松对支付账户的管理。
  笔者呼吁不要编谣、信谣和传谣。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财产安全甚至是生命安全,损害社会诚信和社会秩序,已经成为当前影响群众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的一大公害。但现在还有一些微信公众号、微博编造和传播“支付宝、微信只能支付1000元”的谣言。其实只要认真看过新规,就应该明白,Ⅲ类银行账户与Ⅲ类支付账户完全是两回事,Ⅲ类银行账户余额不超过1000元的规定和Ⅲ类支付账户没有任何关系。这些微信公众号和微博编造和传播谣言,实在是“揣着明白装糊涂”,居心叵测。
  笔者认为,打击电信网络诈骗人人有责。
  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需要发挥社会合力。人民银行、银行机构、支付机构都义不容辞。银行机构、支付机构作为支付服务的提供者,理应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真正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放在心上,贯彻新规落实新规,全力配合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志强)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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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15 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这里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需要发挥社会合力。人民银行、银行机构、支付机构都义不容辞。快速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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