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法院是怎么审理楼主诉广安市国土局一案的? 由被告提供给法院不完全资料得知:银丰园2号楼建设的审批手续有1996年3月11日广安地区计划国土委员会关于下达广安地区建筑工程公司蒋昆等68户职工集资建房基建计划的通知《广地计国(1996)72号)》、广安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广安地区建筑工程公司修建职工住宅划拨土地的批复、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1997年9月22日这些证件全部批发完。与该幢楼相连的光明巷8号、10号门市是开发商与第三人余1997年12月3日签订的搭建合同修建,说明了两门市是不合规划的违法建筑。
前锋法院认为:从市国土局提供的银丰园2号楼的1999年元月左右作出《建筑安装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上有原四川省广安地区建设委员会、原四川省广安地区统计局、原四川省广安地区建设委员会开发区建设局等单位对银丰园2号楼集资房进行了竣工验收,在《建筑安装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中签署了“同意验收”的意见并加盖了公章,所以该两违章建筑门市就变成了合法建筑。然而《建筑安装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上工程批准文号一栏记载是按照《广地计国(1996)72号》进行验收的。说明银丰园2号楼竣工验收里不包含光明巷8号、10号一层楼门市。自始至终两门市都是违法建筑,所以原不动产机关给涉案两门市做出的房产证登记违法,应判决广安市国土局撤销原不动产登记机关给两违法建筑门市颁发的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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