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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交警] 全市统一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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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十佳政务机构

发表于 2016-12-26 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市委十二届七次全会关于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典范城市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以共享单车为主的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切实维护好城市市容和交通秩序,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038-2015)、《成都市“小街区规制”建设技术导则(2016版)》的标准和规则,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制定《成都市中心城区公共区域非机动车停放区位技术导则》,在中心城区各级城市道路人行道等公共区域,与相关部门统一设置供非机动车停放的区位。

  一、导则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心城区各级城市道路人行道等公共区域。

  二、非机动车停放区位的规划原则

  非机动车停放区位遵循“集中停放、分类停放、方便群众、保障畅通”原则进行规划设置,供骑行非机动车的市民使用,不得影响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

  城市主干道确、次干道、中小街道按照“便民合理”原则,科学合理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位。

  三、可以规划非机动车停放区位的的道路

  1、城市主干道的人行道上,有条件的可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位,且非机动车必须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区位内,保持停放秩序良好。

  2、次干道、中小街道除禁止规划设置的道路外,按照“应设尽设”原则,科学合理的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位。

  3、居住型街道与商业型街道,可在小街区道路的人行道上、小区广场、绿地,可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位。

  4、沿街建筑可以在建筑体地块内或建筑体退红区域供公众通行部分,在不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情况下,可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位。

  四、禁止规划非机动车停放区位的的道路

  1、人行道宽度低于2.5米的,禁止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位。

  2、影响消防安全的区域,禁止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位。

  3、人行道的盲道上,禁止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位。

  4、地铁站出入口30米范围内,禁止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位。

  5、非机动车停放区位不得影响商家店铺的正常经营。

  五、非机动车停车区位的路面标线、标识

  为倡导绿色、低碳、环保出行,非机动车停放区位标线,由标示停车区域边缘的白色边线和划于区域两端的非机动车绿色路面标识组成。

  六、非机动车停放区位可以停放的车辆类型

  符合《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所有非机动车。

  七、停放规则

  与停车区位内施划的非机动车绿色路面标识的车头方向一致。

  八、非机动车停车区位的备案

  规划设置的非机动车停放区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属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成都市中心城区公共区域非机动车停放区位技术导则

  1  总  

  1.1  为规范本市中心城区人行道公共区域非机动车停放管理,以便民利民为原则,统一非机动车停放区位技术标准,使中心城区非机动车的停放管理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中心城区各级城市道路人行道等公共区域。

  1.3  人行道上设置的非机动车停放区位除应符合本导则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非机动车停放区划定原则

  2.1规划原则

  2.1.1非机动车停放区位应当遵循“集中停放、分类停放、方便群众、保障畅通”原则进行规划设置,供市民骑行的非机动车使用,不得影响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

  2.1.2城市主干道确、次干道、中小街道按照“便民合理”原则,科学合理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位,供非机动车停放容量不得少于10辆。

  2.2备案管理

  2.2.1非机动车停放区位实行备案制。

  2.2.2 规划设置的非机动车停放区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属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2.3可以规划的道路

  参照《成都市“小街区规制”建设技术导则(2016版)》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2.3.1城市主干道的人行道上,有条件的可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位,且非机动车必须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区位内,保持停放秩序良好。

  2.3.2次干道、中小街道除禁止规划设置的道路外,按照“便民合理”原则,科学合理的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位。

  2.3.3居住型街道与商业型街道,可在小街区道路的人行道上、小区广场、绿地,可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位。

  2.3.4沿街建筑可以在建筑体地块内或建筑体退红区域供公众通行部分,在不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情况下,可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位。

  2.4禁止规划的道路

  2.4.1人行道宽度低于2.5米的,禁止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位。

  2.4.2影响消防安全的区域,禁止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位。

  2.4.3人行道的盲道上,禁止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位。

  2.4.4地铁站出入口30米范围内,禁止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位。

  2.4.5非机动车停放区位不得影响商家店铺的正常经营。

  3 非机动车停放区位划定方式

  3.1 非机动车停放区位,以施划标线和停车区位标识为主,有条件的可安设非机动车停车隔离花箱。

  3.2  一条道路原则上采用一种划定方式。

  4 非机动车停放区位标线

  4.1非机动车停放区位标线,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038-2015)进行施划。

  4.2非机动车停放区位标线,由标示停车区域边缘的边线和划于区域两端的非机动车路面标识组成。

  4.3非机动车停放区域边缘的白色边线和绿色(色系代码:待定)标识线构成。

  4.4非机动车停放区位标线宽度应为10cm,施划宽度按照非机动车垂直排列宽度为2m,非机动车斜向排列宽度为1.8m。

  4.5非机动车停放区位边界所施划的标线涂料,涂料类型宜为常温溶剂型,施划标线必须清晰、顺直、均匀。

  5 非机动车停放朝向

  5.1 停放区位位于盲道与路缘石之间的,车头统一朝向车道。

  5.2 停放区位位于盲道与建筑立面之间的,停放区位离建筑立面之间有行人通行宽度,车头统一朝向车道;停放区位紧贴建筑立面的,车头统一朝向建筑立面。

  6 其他

  6.1 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要根据本《导则》的相关规定,指导各区做好非机动车停放区位标线和标志的施划和设置工作。同时,对大型商业体、大型民居小区有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位的,要主动做好相关技术指导工作。

  6.2区、街办两级政府部门,按照城管、交管部门规划的点位负责非机动车停放区位线及交通标志的施划和设置工作。

  6.3区、街道城管部门按属地原则,要指派专人进行巡查管理,督促、指导商家或市民进行规范管理和停放,确保非机动车停放秩序良好。

  6.4 各区(市)县可参照《导则》执行。

  6.5 本《导则》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6.6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原《导则》作废,本《导则》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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