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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巴山教育人

[群众呼声] 巴中教师维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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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8 18:59 | 显示全部楼层
1993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通过的《教师法》明确规定:“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2008年12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2009年6月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9〕41号),其中都明确规定:“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含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下同)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由此可见,即使国家对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实行了不同的工资制度,但实际上两者之间在工资总量上存在着法律法规确立的相关性,即“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省、市、县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同级政府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也就是说,无论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怎么组成、什么名称,最终它的总量都要参照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且有《教师法》确立的“不低于”原则。

发表于 2016-12-28 19:02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论是《公务员法》还是《教师法》及其相关法规政策,在两者工资问题上既做了刚性的约束也留有柔性的余地。
公务员方面,“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公务员实行职级工资制度,即由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组成了基本工资,外加奖金(仅有年终一次性奖金)和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补贴即所谓的阳光工资),这四项(职务+级别+奖金+津补贴)的构成框架是刚性的,且前三项都做了刚性的量化规定,不可突破,突破了就违法;留下的柔性余地就是考虑到全国的地区差异,主要体现在津贴补贴的地区差异上。2006年6月14日《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明确提出“(三)完善津贴补贴制度。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和岗位津贴制度。1.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地区附加津贴主要反映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消费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的方案另行制定,适当时候出台”。但由于中国的地区差异实在太大,本应适时出台的全国统一的《地区附加津贴制度》的方案吵到现在也出不了台。而这恰恰是留给地方政府在法律框架内可以回旋的空间。由此可见,要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财政水平等来增加公务员的工资收入只有在“津贴补贴”一项内“地区附加津贴”上做文章,其他三项是不能动也动不了的,动了就违法,但实际上“地区附加津贴”因无国家相关法规,可以说为各地留足了增资的空间。教师工资可以在“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两项里进行增资的操作,只要真正落实了《教师法》的“不低于”原则,是不会导致两类公职人员的工资差距和对立冲突的。但要是从政府决策层面集体“假公济私”,弄权玩法,人为拉大两类公职人员的工资差距,既为国法不容,也不能为常理、人情所容,是掩盖不住、也长久不了的!怨气积蓄的终极结果必然导致群体性社会事件及至社会动荡,最终是要有人来承担罪责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28 19:05
支持楼主.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28 19:10
老师们是在争取自己应得的部分,支持!

发表于 2016-12-28 19:10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教师理性诉求,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发表于 2016-12-28 19:1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个大神罩我 发表于 2016-12-28 16:26
待遇这么低,这么大怨恨,还不辞职,真够无耻的。

你脑子有问题,回去吃药吧、

发表于 2016-12-28 19:18 | 显示全部楼层
官方应该向四川省其他市州学习,学习他们怎样解决教师诉求的。这样教师才会心服口服。和谐稳定不是靠打压得来的。
发表于 2016-12-28 19:2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嫌弃教师职业不好,那就转行,嫌弃巴中待遇没有发达城市好,那就去外面混,不要没本事还成天要待遇搞对比,真正有本事的人不需要也不会成天在网上瞎逼逼。

发表于 2016-12-28 19:28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官方应该向四川省其他市州学习,学习他们怎样解决教师诉求的。这样教师才会心服口服。和谐稳定不是靠打压得来的。

发表于 2016-12-28 19:28 | 显示全部楼层
1993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通过的《教师法》明确规定:“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2008年12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2009年6月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9〕41号),其中都明确规定:“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含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下同)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由此可见,即使国家对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实行了不同的工资制度,但实际上两者之间在工资总量上存在着法律法规确立的相关性,即“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省、市、县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同级政府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也就是说,无论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怎么组成、什么名称,最终它的总量都要参照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且有《教师法》确立的“不低于”原则。那种公务员工资之外可以有“奖金”、且数量与教师绩效工资无关的认识显然是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曲解。

发表于 2016-12-28 19:30 | 显示全部楼层
1993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通过的《教师法》明确规定:“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2008年12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2009年6月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9〕41号),其中都明确规定:“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含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下同)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由此可见,即使国家对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实行了不同的工资制度,但实际上两者之间在工资总量上存在着法律法规确立的相关性,即“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省、市、县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同级政府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也就是说,无论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怎么组成、什么名称,最终它的总量都要参照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且有《教师法》确立的“不低于”原则。那种公务员工资之外可以有“奖金”、且数量与教师绩效工资无关的认识显然是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曲解。

发表于 2016-12-28 19:31 | 显示全部楼层
1993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通过的《教师法》明确规定:“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2008年12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2009年6月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9〕41号),其中都明确规定:“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含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下同)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由此可见,即使国家对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实行了不同的工资制度,但实际上两者之间在工资总量上存在着法律法规确立的相关性,即“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省、市、县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同级政府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也就是说,无论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怎么组成、什么名称,最终它的总量都要参照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且有《教师法》确立的“不低于”原则。那种公务员工资之外可以有“奖金”、且数量与教师绩效工资无关的认识显然是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曲解。

发表于 2016-12-28 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1993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通过的《教师法》明确规定:“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2008年12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2009年6月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9〕41号),其中都明确规定:“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含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下同)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由此可见,即使国家对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实行了不同的工资制度,但实际上两者之间在工资总量上存在着法律法规确立的相关性,即“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省、市、县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同级政府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也就是说,无论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怎么组成、什么名称,最终它的总量都要参照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且有《教师法》确立的“不低于”原则。那种公务员工资之外可以有“奖金”、且数量与教师绩效工资无关的认识显然是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曲解。

发表于 2016-12-28 19:3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个大神罩我 发表于 2016-12-28 16:26
待遇这么低,这么大怨恨,还不辞职,真够无耻的。

吃人饭,不干人事,遭天谴,纯属哗众取宠,你家子子孙孙在家上学吧!

发表于 2016-12-28 19:38 | 显示全部楼层
饥饿的乞丐 发表于 2016-12-28 19:33
吃人饭,不干人事,遭天谴,纯属哗众取宠,你家子子孙孙在家上学吧!

那东西也配有孩子?他十分仇视教师,他又儿女,岂不浪费了生命?

发表于 2016-12-28 19:38 | 显示全部楼层
1993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通过的《教师法》明确规定:“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2008年12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2009年5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9]35号),其中都明确规定:“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含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下同)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由此可见,即使国家对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实行了不同的工资制度,但实际上两者之间在工资总量上存在着法律法规确立的相关性,即“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省、市、县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同级政府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也就是说,无论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怎么组成、什么名称,最终它的总量都要参照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且有《教师法》确立的“不低于”原则。那种公务员工资之外可以有“奖金”、且数量与教师绩效工资无关的认识显然是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曲解。首先,公务员只有工资,奖金只是工资的组成部分,工资之外无奖金,工资之外另设所谓目标管理考核奖于法无据;其次,教师在岗位、薪级工资之外,只有绩效工资,也无奖金,但一是绩效工资并不是固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即所谓阳光工资)的调整相应调整”;二是绩效工资总量参照公务员工资,“由省、市、县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同级政府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发表于 2016-12-28 19:40 | 显示全部楼层
1993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确规定:“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2008年12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2009年5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9]35号),其中都明确规定:“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含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下同)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由此可见,即使国家对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实行了不同的工资制度,但实际上两者之间在工资总量上存在着法律法规确立的相关性,即“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省、市、县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同级政府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也就是说,无论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怎么组成、什么名称,最终它的总量都要参照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且有《教师法》确立的“不低于”原则。那种公务员工资之外可以有“奖金”、且数量与教师绩效工资无关的认识显然是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曲解。

发表于 2016-12-28 19:41 | 显示全部楼层
1993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确规定:“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2008年12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2009年5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9]35号),其中都明确规定:“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含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下同)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由此可见,即使国家对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实行了不同的工资制度,但实际上两者之间在工资总量上存在着法律法规确立的相关性,即“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省、市、县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同级政府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也就是说,无论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怎么组成、什么名称,最终它的总量都要参照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且有《教师法》确立的“不低于”原则。那种公务员工资之外可以有“奖金”、且数量与教师绩效工资无关的认识显然是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曲解。

发表于 2016-12-28 19:41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有欲望,无可厚非,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面对当下的物价水平和现实生活压力,公务员正当收入确实不高,教师正当收入也可谓低,在地方经济发展和财政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在国家法律框架内,公务员和教师等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理应共享地方改革发展的成果。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28 19:47
抵毁老师,你娃儿祖祖辈辈都只是下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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