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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巴山教育人

[群众呼声] 巴中教师维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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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8 20:1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个大神罩我 发表于 2016-12-28 16:26
待遇这么低,这么大怨恨,还不辞职,真够无耻的。

1993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确规定:“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2008年12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2009年5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9]35号),其中都明确规定:“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含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下同)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由此可见,即使国家对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实行了不同的工资制度,但实际上两者之间在工资总量上存在着法律法规确立的相关性,即“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省、市、县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同级政府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也就是说,无论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怎么组成、什么名称,最终它的总量都要参照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且有《教师法》确立的“不低于”原则。那种公务员工资之外可以有“奖金”、且数量与教师绩效工资无关的认识显然是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曲解。

发表于 2016-12-28 20:1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全巴中就你是重家庭的好男人你不见巴中常年外出务工的人那个不是有家有孩子的难道他们不想在家谋生顾家吗?有真本事可以去更好的地区更好的学校任教啊!而不是窝在你觉得不公平的地方端碗骂娘。打铁还需自身硬。

发表于 2016-12-28 20:15 | 显示全部楼层
麻辣社区手机用户 发表于 2016-12-28 16:08
1:你们可以集会游行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2:为什么北京上海的平均工资都过万了而巴中的平均工资才几千块 ...

本人给你普及下法律:
1993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确规定:“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2008年12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2009年5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9]35号),其中都明确规定:“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含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下同)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由此可见,即使国家对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实行了不同的工资制度,但实际上两者之间在工资总量上存在着法律法规确立的相关性,即“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省、市、县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同级政府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也就是说,无论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怎么组成、什么名称,最终它的总量都要参照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且有《教师法》确立的“不低于”原则。那种公务员工资之外可以有“奖金”、且数量与教师绩效工资无关的认识显然是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曲解。

发表于 2016-12-28 20:1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个大神罩我 发表于 2016-12-28 16:26
待遇这么低,这么大怨恨,还不辞职,真够无耻的。

别乱喷,学习法律,别做爪牙

发表于 2016-12-28 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的诚意在哪儿,整个巴中的教师看着呢?这样的事还算小事吗?

发表于 2016-12-28 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1993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确规定:“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2008年12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2009年5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9]35号),其中都明确规定:“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含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下同)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由此可见,即使国家对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实行了不同的工资制度,但实际上两者之间在工资总量上存在着法律法规确立的相关性,即“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省、市、县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同级政府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也就是说,无论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怎么组成、什么名称,最终它的总量都要参照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且有《教师法》确立的“不低于”原则。那种公务员工资之外可以有“奖金”、且数量与教师绩效工资无关的认识显然是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曲解。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28 20:50
教师该得的那份该得,但巴中教育的质量也太低了,把要钱的心思与教书育人以一样劲头就对了。

发表于 2016-12-28 21:13 | 显示全部楼层
教师该得的就该得,不能叫人做了事,还得不到相应的回报,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28 21:15
说得好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28 21:24
我个人觉得目标考核奖的发放与否与教师工资高低沒关系,只是教师应得的权利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28 21:51
各位:政府回答是牛头不对马嘴的。10月份以前是说没有把教师拿入目标考核范围。现在却说是绩效工资百分之三十。目标考核与百分之三十是天壤之别啊!其次:教师法不是说过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工资吗?又如何解释呢!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28 21:52
在巴中:教师工资只能与公务员越来差距越大。

发表于 2016-12-28 22:03 | 显示全部楼层
兰梦白雪 发表于 2016-12-28 13:03
本人既不是教师也不是公务员,看到论坛里教师为自身利益发帖刷屏的时候,我也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巴中属于 ...

好一篇大道理,好一个不偏不倚。你的意思提高自己,跳槽走人,国家教育好不好不关教师的个人事情,不需要教师坚守。当然你说的教师混日子有,但教师维权为何就不提?不公正对待为何不提?说到底还是叫教师不要闹,不要维权,老老实实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28 22:29
教师维权是正义的,合法的,教师法规定的正当权益,我们都是在教师的教育中走过来长大的,我们下一代子子孙孙还得靠人民教师教育成长,教师也是普通的人民,人民该有的权利和利益大家都应该争取和享受,望良知的人应该善意的表达,决不该攻击。

发表于 2016-12-28 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理有据有节,政府官员官本位太严重!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28 22:50
继续顶帖,
说的好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28 23:00
顶起!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28 23:01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28 23:02
说了这么多,有人理会莫得?这也是群众的呼声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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