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A家在西门市场做生意,花了多年积蓄并向银行贷款近百万,在我市中心购买了某森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某通发现中心街铺面,后来……后来大家都知道了,开放商交不了铺子,铺子开不了业,关键是还被催还贷。这还不是最惨的,为了结婚,父母给的首付,小A供贷买的住房又宣布烂尾了,愤怒之下,银行这边已经断供两月余。现在正进退两难,继续供楼贷,楼却遥遥无期,不供有怕银行纳入失信人员名单,说道这里小A感叹法不是万能的,两个法律关系对冲的苦果只有自己咽。
看着小A的困境,我深深理解,根据合同相对性,确实是这样的无论得不得得到房,贷款是另外一层法律关系。但是,就在这个人间四月天,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公布了一个案例,刚刚好,破解了前面小A的困境。川乾君认为,该案例也许可以破解某诺国际、某星现代城、某庐三期、某锦国际、某球金贸中心、某联城、某和星天地、某界……等(名单来源搜狐财经2017-04-17 文章《施工慢,不动工…细数南充最出名的八大“烂尾楼”!》)贷款买房的小伙伴同样的困境。
这个案例是这样的:
【裁判要旨】购房人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和按揭贷款合同关系同时起诉开发商和按揭银行时,按揭银行的诉讼地位当然为被告。当按揭贷款合同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而解除时,应当明确其解除效力的溯及力并确定合理的损失赔偿额。同时,在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前提下,为了履行的便利,从最终结果出发,可以判决开发商直接承担购房人在按揭贷款合同项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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