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区路内停车管理措施的温馨提示
为进一步加强广安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停车秩序,提升道路通行能力,改善城区交通面貌,创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交警大队于2016年11月4日发布了《关于加强城区车辆停放管理的通告》,后对城区车辆停放管理措施进行了调整,但仍有部份驾驶人对调整措施不知晓,现再作如下提示:
一、对城区现有的部份路内停车泊位式样、位置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情况请广大机动车驾驶人注意路段的交通标志标线内容;
二、未施划停车泊位或设置停车标志的的路段,严禁车辆停放(取消金安大道、建安中路、五福西路节假日允许车辆停放措施);
三、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机动车驾驶员不离开车辆的情况下作短时间停留),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按顺行方向停车,车身距道路边缘不超过30厘米,驾驶人不得离开车辆,妨碍交通时应当迅速驶离;上下人员或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2、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3、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4、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停车后驾驶人要离开车的须停在路外停车场、库或不超过停车位规定停放时间的路内停车位内。
希望广大驾驶员朋友严格遵守,与我们携手共创广安平安、畅通、和谐、有序的道路交通新环境。
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
2017年1月4日
附件
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 关于加强城区车辆停放管理的通告
经广安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我市主城区车辆停放管理和执法权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使,城管执法部门不再履行车辆乱停乱放行政处罚权。
我大队结合辖区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停车管理,提升道路通行能力,改善城市交通面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加强市区机动车停放管理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释义。
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包括机动车违法停放、违法临时停车和违反禁令标志、标线停车三种行为。机动车违法停放是指机动车未按规定停放在停车位上;机动车违法临时停车是指在禁停路段短时间停车,机动车驾驶人不离车,或者在非禁停路段不按规定短时间停车的行为;违反禁令标志、标线停车是指机动车在设有禁止停车标志、标线路段停车的行为。
二、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认定及处罚。
1、机动车违法停放,我大队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罚款150元以下的处罚;如影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或未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同时将车辆拖移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拖车费不由当事人承担)。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24小时之内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并领取车辆,超过24小时的,停车场将按发改部门核定标准收取停车费。
2、机动车违法临时停车,且驾驶人现场拒绝立即驶离,我大队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罚款50元以下的处罚(责令其立即驶离是指驾驶人应不附加任何条件地按交通警察指令驾驶车辆驶离禁止停车的路段,移动数米再次违法停车按违法临时停车处理)。
3、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标线停车的,我大队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罚款100元,机动车驾驶证记3分的处罚。
4、对于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事实清楚的,在我大队对违法停车的取证工作尚未完成,或取证工作已完成,但尚未开具违法停车告知单,违停机动车驾驶员回来现场表示愿意立即驶离的,将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若已经开具相关法律文书,按规定予以处罚。
5、机动车发生故障,需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立即将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开启应急灯,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迅速报警。
6、交通警察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当事人应当配合,拒绝或者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或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照《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交通协管员是在交通民警的指派下,协助交通民警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警务辅助人员,从事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性质是国家公务,对违法停放车辆根据民警指派,采集其违法行为信息和张贴告知单,交由民警处理,不属于行使交通警察的处罚权,其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
三、驾驶人接受违法停车行为处理程序
1、对于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我大队将采取照相、摄像、监控抓拍等方式固定其违法行为事实,以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或短信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若机动车登记联系电话有更改的,请车主及时到车辆登记地车管所进行变更)。
2、机动车驾驶人或车主在收到《违法停车告知单》或短信通知后,应到交警大队或车管所交通违法处理窗口进行处理。
3、当事人对通知的违法停车行为存在异议的,可到交警一大队提出复核申请。
四、城区路内停车泊位规划、设置
为进一步规范辖区路内停车泊位设置,我大队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GA/T850-2009)对城区现有的所有路内停车泊位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对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的,予以取消。对部分路段停车泊位设置式样、位置进行调整,对市中心区域部分路段停车泊位实行限时停放,以提高停车泊位的周转率,达到交通畅通、停车便捷的目的。具体措施请广大机动车驾驶人注意该路段的交通标志牌内容。
以上通告敬请广大市民理解支持,并严格遵守。通告至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
2016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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