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组织及其车辆和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许可,并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符合运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标准要求,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并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按照运输车辆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行驶速度应在不超过限速标志的前提下,在高速公路上不高于每小时9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不超过每小时60公里。 四、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运输液体危险化学品罐车必须安装或加装紧急切断装置,所装载的液体危险化学品必须与核准的类别以及罐体喷涂介质一致。 五、全天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本市中心城区第一绕城高速公路(G4201)环线以内(含G4201绕城高速公路)的道路上行驶。确需进入上述区域以内道路通行的,承运单位应当事前向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申领《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确需进入除上述中心城区禁行区域以外我市行政辖区其他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道路通行的,须经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指定的时间、线路行驶。 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必须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并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严禁一切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本市明令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的道路行驶。 六、运输危险化学品时,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或危险化学品事故,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立即向我市110报警服务台报告。 七、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并实施交通违法累积记分管理。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17年1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