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弹烟灰1网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我支队于2016年8月10日起对环溪一路交通组织予以调整。环溪一路全线和地下车库进出道路禁止所有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接入环溪一路的西溪路、环溪二巷、环溪三巷禁止机动车、非机动车在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外停放。
交通文明始于足下,交通文明始于手中。每一位驾驶人都应该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做一个文明行车人,这不仅是个人素质的展现,也是整个城市文明形象的展示。您的诉求可以通过文明用语进行倾诉,我们也将在第一时间对您的诉求进行回复!谢谢!
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7年2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