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本不在解聘范围的而被错误解聘,暂且不说。
在同期解聘人员里,人人都有社会保险的补偿,而我从1986年起开始工作到解聘,没给我一分,是啥意思?难道他们都是大娘子生的吗?
解聘后留用,其它留用人员都签订了劳动合同,为独不给我签订劳动合同呢?
所以,我只能认为从头到尾都是你们政府为我设置的一个圈套,解聘,只是你们政府的一个借口,其事实是剥夺我依法享有工资待遇的权力,利用我、奴隶我。
一方拽着我赊欠的债务让我夺不开身,另一方面对我的工资待遇不理不睬,找你们县政府和乡政府各级部门解决问题,都被踢皮球一样来回折腾。
到现在,反咬我一口,还说是我给你们政府服务不对,难道这就是你们政府不给我工资待遇的理由吗??天下有这样的道理吗?本是你们各级政府无视法律法规,还言正其词,倒打一耙,这是你们各级政府所谓的公平、公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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