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控诉发帖:张友发 身份证:532129198609063125 电话:15096583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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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土地承包产生纠纷,都必须有人民政府先确权,对政府确权不服,才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诉求。
上个世纪50年代,位于彝良县牛街镇南厂村“偏岩子”的土地就是政府土改给我家的。
1999年1月,按照土地承包政策,彝良县政府依然将“偏岩子”的1.2亩土地承包给我家耕种。
政府颁发给我家的土地承包承包证书明确了四至界限:东至公路,南至自家屋基,西至岩,北至陈绍聪(余琼娥原丈夫,已故)的后阳沟。
我家取得这块土地的经营管理权之后,到了2008年12月的新一轮土地承包,我家再次承包了该块土地。
2004年8月,余琼娥以其购买公房时一并购买了公房的坝子为由强行侵占了我家地名为“偏岩子”的承包地。我家被侵占土地长25米,宽5米,面积125 平方米。
余琼娥所霸占的这块土地自l953年土改以来一直由我家耕种,目.该块土地在第一轮土地承包,第二轮土地延包以及2008年12月土地再次延包一直都属于我家的承包土地范围,直到2004年8月,余琼娥才将张友发的该块土地强行打成水泥坝子。
余琼娥家邀约黑社会流氓闲散人员在2004年霸占我家的土地打成水泥坝子之后,我家选择通过法院来寻求公道。
2005 年1月,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将余琼娥诉诉讼到彝良县法院,彝良和昭通市两级法院均以该案土地权属不明,且未经人民政府处理为由驳回了我家的请求,致使该案未得到处理。
有了法院的如此判决,我拿上这个判决走上了上访之路,多次找到牛街镇政府和彝良县国土局以及昭通市国土局和彝良县政府,一直未得到解决。
一届又一届的政府面对我请求处理的申请无动于衷之后,我家继续返回到寻找法院讨要说法。马拉松式的官司之路继续延伸,土地依旧被霸占,余琼娥一家在我家的土地上修建起了违法高楼。
2015年6月,我再次向彝良县法院起诉,彝良县法院的判决依旧是如此:张友发庭审提交的农地承包权证(2008) "1130107(J06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偏岩子”这块地的四至界限中东、南、西、(北)已将余琮娥住房包含其中,而余琼娥的住房已依法办理了《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因此认为本案属于权属争议。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我控告余琼娥一家霸占我家承包地的官司在10年之后从终点回到起点,只要人民政府不承担起法定的处理责任,我家的官司就永远没有尽头,我家和余琼娥一家的争斗就永无宁日。
我家10年来一直控告余琼娥一家霸占承包地,所有的判决都认为该案应当通过行政机关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这说明该案应当由人民政府来处理,这也是人民政府为人民的具体表现之一。
余琼娥所侵占之土地系我家的承包地,我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权证(2008)第130107006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薄》和《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在案为证。余琼娥主张该争议土地系其所确并无农村上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证明其享有合法的使用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余琼娥所侵占之土地系我家的承包地,我对该争议土地依法享有承包经营权,为此,张友发特依据土地法第十六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家多次彝良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请,请求人民政府主持公道。
11年过去了,余琼娥一家霸占我家的土地修建了违法的高楼。
11年过去了,我家通过法院维权的成本将全家逼得了倾家荡产的地步。
11年过去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彝良县两级政府却在我们无数次申请处理中无动于衷下去,保持11年的沉默,政府不作为,我家和余琼娥一家为争地发生过头破血流的“战争”。
法院将我家诉求的责任推给政府,彝良县政府面对我家的多次申请不给答复,中国之大我家要到什么地方寻求公道啊?
法律规定土地承包权纠纷的确权是人民政府,法院裁决必须由人民政府来确权,云南彝良县两级人民政府,法院的判决在人民政府那里得不到执行,我们从什么地方去讨还公道呢?
千年古镇的牛街镇,侵占他人合法土地修建的违章建筑没有人执法,土地被霸占的我家需要政府履职承担却确权责任,政府装聋作哑11年了,人民政府不人民主持公道,这叫我们到什么的去寻找青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