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3386|评论: 0

[以案说法] 姐妹因拆迁房反目,协议书有效解困局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7-3-7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www.ceobiji.com/wp-content/uploads/2017/03/dvsd.jpg

办案第二辑:扬眉吐气的二审之胜诉!

闫律师火速完成了上诉状的书写,并且将上诉状第一时间进行了提交。在上诉状中,闫律师指出:一审法院被拆迁房屋是属于刘某某、于荣共同所有的,因刘某某系涉案土地使用权人,故拆迁补偿协议中被拆迁人写成刘某某,但该书写行为并不是意味着没有于荣的财产。故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的协议无效忽略了于荣的利益。而于荣、于群分割安置房屋的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涉案的拆迁安置房并未发生任何变动,依旧是在刘某某的名下,刘某某的权益没有受到任何侵犯。在本案中,一审法院遗漏了如下事实:刘某某的法定继承人仅有于荣、于群二人,刘某某一直与于荣共同生活。因拆迁而取得的安置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更没有变更到于荣、于群的名下。而涉案的被拆迁房屋中包含于荣所有的房屋,故于荣、于群签订的协议书是基于对其未来可以继承的刘某某的财产和对于包含于荣被拆迁房屋的份额进行分配的约定,二人的行为并未侵犯刘某某的权益。一审法院还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一审法院称于荣、于群的协议书侵害了刘某某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上,于荣一直在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尽心尽力照顾老人的饮食起居。于荣、于群签订的协议书也是双方为了更好照顾老人的约定,且二人并没有办理回迁安置房的过户手续,回迁安置房依然是在老人名下,故于荣、于群的行为并未处理刘某某的财产。
而于群则指出:拆迁安置协议书中处分了刘某某财产,类似于两个人将天安门进行了处分,无效是必然的,要求维持一审判决。
经过开庭审理,双方对各自主张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各执各说,互不相让。二审法院经过合议,作出了如下认定:首先,于群所称的财产分割协议系欺诈签署并未举证,即使有证据,欺诈亦非合同无效之法定理由;其次,双方的协议从内容看不仅涉及了拆迁安置房屋的问题,也包含了双方原债权债务的确认,翻建的确认,对刘某某赡养的问题,故从协议整体约定来看,不能认定有损害刘某某利益的故意,亦不能迳行认定协议内容无效。从协议约定内容性质来看,结合协议其他内容,应理解为继承人对涉及刘某某的拆迁安置房等问题在刘某某死亡后的处理约定,对于此类约定,不宜认定损害了刘某某的利益,因此,二审法院作出了撤销一审判决,确认于荣、于群的财产分割协议有效的判决。于荣拿到判决书,喜极而泣,拉着闫律师的手连连称谢。
【律师说法】
在农村宅基地拆迁中,类似的家庭财产分割协议比比皆是。随着法制的进步,现在的老百姓法律意识越来越强,为了防止后期的纠纷产生,常常是自行达成一些协议。律师需要提醒当事人的是,签署这样的协议时,最好有专业的人士作出指导,否则,极容易导致合同无效、单个条款无效、合同无法执行等困境,自身的合法权利诉求便会落空,也会伤及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0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高级模式 自动排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