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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笨多多

[群众呼声] 南充市政新区恒河常春藤大院便民麻将馆:小区一霸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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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9 13:11 | 显示全部楼层
文笔不错!先赞一个

发表于 2017-3-9 23:24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楼主也加入进去 就不感觉烦了

发表于 2017-3-10 14:52 | 显示全部楼层
给楼主支个招,还是打110,不要说聚赌,直接录音,说噪音扰民,这个法律有规定,是由公安和环保部门和城管负责的。

法律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具体条文:第四十六条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第六十一条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三条等

发表于 2017-3-10 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家生小孩的时候也遇到过跳坝坝舞的,我当时就先在政务网上投诉(成都),有理有据。然后他们就给了我一个派出所的电话,投诉了两三次,派出所的来了两三次,就没在我楼下的小区花园跳了,自动挪位置了。所以建议楼主不要说啥赌博了,直接噪音污染,录音录像。具体法律参考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58条第63条。

发表于 2017-3-10 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提醒一下,住宅小区夜间是不能超过50分贝,商住两用的夜间也不能超过55分贝。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3-10 17:12
恒河,又是恒河,嘉陵江东岸的业主们,现在安好?

发表于 2017-3-11 20:02 | 显示全部楼层
夜深人静哗哗的麻将声音加上那些赌博的人叫声确实相当刺耳,根本就休息不好,真的很讨厌。这种情况各个地方都有,目前还没有能够应对的方式。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3-12 09:28
这个小区里除了楼房就是菜园子,基本没有景观绿化。建议像金色愿景,春风玫瑰园那样把靠马路那两边弄成生态围墙。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3-12 15:33
这种土霸王最可恨,一把火烧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3-12 15:33
这种土霸王最可恨,一把火烧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3-12 15:33
这种土霸王最可恨,一把火烧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3-12 15:33
这种土霸王最可恨,一把火烧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3-12 15:35
土霸王
发表于 2017-3-13 23:30 | 显示全部楼层
别个那些人洋气得很哟,丝毫意识不到自己的问题,还在群里骂人呢,说别人做的过分。真不知道像这种木有素质,没有常识,木有公德心的人怎么还不上天与太阳肩并肩?!
发表于 2017-3-13 23:33 | 显示全部楼层
麻辣社区手机用户 发表于 2017-3-12 09:28
这个小区里除了楼房就是菜园子,基本没有景观绿化。建议像金色愿景,春风玫瑰园那样把靠马路那两边弄成生态 ...

对啊,我也这么觉得,一楼的除了入户花园基本都是菜园子,一点点土地都是利用起来种菜的

2017年优秀网友 2014年度优秀网友 2015年优秀网友 2016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7-3-14 12:56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

发表于 2017-3-14 14:03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区开麻将馆,除了吵闹还有安全隐患,什么人都可以进来。我们小区还有一群80岁的老人在中庭开着音响,拿着麦克风,放音乐,K歌,下午不到两点就开始了。特别吵。无论谁去劝阻,都会被骂。说那是她们的权力,她们都是80多的老人了,要是她们心情不好,就要影响她儿子的工作(其中一个老人最难缠),好想知道她儿子是做什么工作的。说实在的这么大的年龄了,唱着什么哥哥妹妹的歌曲,全不在调上,还有些没有听过的露骨的低俗的歌曲,声音也很大。太恶心了。只能祝福她早点归西吧。
发表于 2017-3-14 14:45 | 显示全部楼层
家庭茶坊都还不过份,我见过小区头有大宝剑的!而且一看就懂都不稍微掩饰下那种,狗日那种就不单单扰民了那是破坏别个美满家庭的事情了,下半城某个老居民楼区

发表于 2017-3-14 15:20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推进工商登记制度便利化,降低创业成本,鼓励投资兴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四川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川府发〔2014〕42号)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原则)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应遵循方便准入、规范有序、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成都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
  第四条 (登记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五条 (功能定位)
  本办法所称企业住所,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其功能主要是公示企业法定的送达地、确定企业司法和行政管辖地。
  本办法所称经营场所,是指企业实际从事生产、销售、仓储、服务等经营活动的所在地。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应当依法登记(备案)。
  第六条 (放宽条件)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可采取下列方式进行登记:
  (一)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实行分离登记。
  (二)同一地址可以申请登记为两家以上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三)企业在其登记住所所在地区(市)县内设立经营场所且无需办理前置行政许可(审批)的,可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备案,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企业在其登记住所所在地区(市)县外设立经营场所的,应当依法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四)申请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请人在房屋产权证、租赁(借用)合同等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的,登记机关不再查验房屋产权证、租赁(借用)合同等原件。
  (五)申请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请人可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提交登记申请。
  第七条 (使用住宅进行登记的)
  将住宅申请登记为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应依法满足以下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
  (二)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
  (三)依法经规划、国土、卫生、环保、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有利害关系业主,包括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以及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能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业主。
  第八条 (场所禁止)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下列场所不得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一)非(违)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不得作为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
  (二)历史建筑、公园、公共绿化地带内的场所,不得作为实行会员制、为少数人服务的会所以及从事高档餐饮、茶楼等经营活动的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
  (三)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的场所,不得作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的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
  (四)未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未依法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住宅,不得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五)工业集中发展区域外的场所,不得作为工业企业经营场所,按照《成都市严格限制工业园区外新上工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成府发〔2009〕25号)规定,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除外。
  (六)商住楼内紧邻居住层的场所,不得作为可能产生油烟的饮食服务企业的经营场所。
  (七)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或居民住宅楼(院)内的场所,不得作为从事网吧、游戏(游艺)活动等企业的经营场所。
  (八)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的场所,不得作为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
  (九)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军事禁区、施工工地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的场所,不得作为收购废旧金属企业的经营场所。
  (十)住宅小区、学校和医院周边、重点街道沿街商铺的场所,不得作为从事喷绘、喷漆、屠宰、制革、饲料加工、食品发酵等存在大气污染、水污染、噪音污染等经营活动企业的经营场所。
  (十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不得作为从事娱乐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
  (十二)各区(市)县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城市管理实际需要,依法明确的不得作为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其他场所。
  (十三)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市有关规定,不得作为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其他场所。
  第九条 (申请人义务)
  申请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场所使用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自有房产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自购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及购房合同复印件。
  (二)租赁(借用)房产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借用)房产属新购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屋租赁(借用)合同及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购房合同复印件;其他租赁(借用)房产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除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外,还须提交房产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学校校产管理部门、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明确房产权属主体、产权性质、行政区划以及街道门牌号码等基本内容的证明材料。
  (三)租赁(借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宾馆、饭店(酒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租赁(借用)市场摊铺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市场开办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租赁军队房产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军队房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六)以住宅申请登记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还需提交业主委员会或住宅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证明以及规划、国土、卫生、环保、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文件。
  第十条 (许可经营)
  企业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在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未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不得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监管职责)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制定配套监管措施,加强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事中、事后的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一)对于利用非(违)法建筑、被征收房屋、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城管、环保、安监等相关部门依法监督管理。
  (二)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由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城管、环保、安监、卫生等相关部门依法监督管理。
  (三)对于法律法规规定涉及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由食药监、卫生、文化、安监、公安(消防)、环保等负责行政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
  (四)对于企业登记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通过登记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等的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五)对于提交虚假材料骗取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救济途径)
  企业擅自改变住宅使用性质从事经营活动,侵犯有利害关系业主合法权益的,有利害关系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三条 (信息公示)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通过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对企业登记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进行公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公示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其他)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22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决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相关要求,现就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决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决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利于厘清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有利于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提高行政效率,节省创业成本;有利于建立规范统一的市场规则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激发市场活力、发展动力。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自觉性,主动作为,勇于担当,务实推进。
  (一)指导思想。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大力推动“先照后证”,促使行政机关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移,按照职责法定、信用约束、协同监管、社会共治基本原则要求,转变监管理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推动“先证后照”为“先照后证”,理顺市场主体准入环节,推动工商注册便利化,促使市场主体更便利、更快捷进入市场,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动力;通过推动政府部门改革监管方式,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宽准入严监管”,从“重事前审批”转变为“重事中事后监管”,厘清监管职责,引导市场主体自律,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形成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严格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决定
  各地、各部门要增强改革意识,切实落实“先照后证”改革要求,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规范审批行为,实现审批行为的公开便利。
  (三)实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依法实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详见附件1)和省政府依法制定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详见附件2)。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外,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得设定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也不得通过备案等方式实施变相前置审批。对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设置或变更,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相关规定。目录公布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新增前置审批事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将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事项的,审批实施的相关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省工商局对目录进行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和监督。
  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的,应当依法报经相关审批部门审批后,凭许可文件、证件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外事项的,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
  各级工商部门对改为后置的审批事项,一律不再作为登记前置,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审批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对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直接核发营业执照,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栏后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全面加强登记窗口建设,结合“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简化审批流程,提高登记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建立规范统一、便捷高效的服务窗口。
  (四)确保行政审批行为严格依法、公开透明。各级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逐项制定审批标准并予以公示。要优化市场主体审批程序,做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审批工作。要严格规范工商登记前置改为后置审批事项审批行为,对改为后置的审批事项,要科学、合理界定审批条件,制定审批操作规范,并向社会公开。要明确审批时限,对符合条件的及时核发审批证件。合理调配审批窗口人员,优化审批流程,切实提高审批效率。要及时掌握四川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信息,监督、指导市场主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办理相关后置审批事项,从源头上减少未经审批从事经营的行为。
  三、厘清市场监管职责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厘清部门职责,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相一致的市场监管责任机制。
  (五)明确市场监管责任。法律法规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严格依法执行(详见附件3)。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或规定不明确的,工商部门、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分工履行好市场监管职责,及时发现和查处问题。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有专门执法力量的,由其牵头负责查处;没有专门执法力量或执法力量不足的,应充分发挥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骨干作用,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法提请工商部门牵头共同予以查处。工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及时告知相关部门。
  (六)工商部门履行“双告知”职责。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各级工商部门要严格依据省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开展“双告知”工作,确定“双告知”的范围和依据。要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工商部门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明确的,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告知同级相关审批部门;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明确或不涉及审批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在企业信息共享平台上发布,相关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查询,根据职责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七)审批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按照分工履行好市场监管职责。同一经营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审批部门的,审批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并按照行业监管分工原则,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监管,其他审批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对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审批事项经营涉及多个审批部门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各有关审批部门进行查处。不涉及审批的一般经营事项,由工商部门依法进行监管。
  行业主管部门对其监管职责范围的经营事项,原则上实行属地监管,由相应的市(州)、县(市、区)政府部门负责监管。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行使市场执法监督指导、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职责。国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业主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履行市场监管与行政处罚职责。各行业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告知相关部门跟进监管。

  四、完善市场监管措施
  各地、各部门要在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中积极探索,创新市场监管体制机制,加强信息互联共享,完善信用监管机制,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八)加快商事制度改革信息化系统项目建设。加快推进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工商部门要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认真履行公示市场主体信息的法定职责,督促市场主体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其他部门要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由省工商局牵头建立完善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相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工商部门依法公示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监管等信息;企业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和获得资质资格的许可信息;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和获得资质资格的许可信息。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积极搭建行政区域内全域信息共享交换技术平台,实现与四川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互联互通,各部门及时在相关平台上认领需要本部门审批的事项,并及时依法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信息通过平台向社会公示。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快实现归集各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
  (九)构建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快实现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区分涉密信息和非涉密信息,依法实施对企业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等环节的分类管理,依法予以公示,并将有关信息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工商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抓紧研究制定相关文件和规定,积极做好企业信息归集公示的统筹推进、协调服务、技术保障等工作。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归集本部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并提供给相关部门共享,同时要对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及时性负责。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机制,有效形成工作合力。
  在实现部门间监管信息共享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信用披露和案件协查移送机制,积极开展协同监管、联合执法,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增强部门监管合力。
  (十)防范化解风险。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检等方式,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等手段,强化对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的事中监管,及时化解市场风险。要针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强化事后监管,依法及时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的种类和性质,组织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共同参与处置。普遍推广“双随机”抽查机制,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确保监管执法的科学性、公平性。
  (十一)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强化信用约束,对有失信记录的市场主体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实行联动响应。要加快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中,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十二)构建社会共治格局。各地、各部门要在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的同时,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以及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要促使市场主体落实主体责任,自我约束、诚信经营;高度重视并创造有利条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对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的重要作用;大力依靠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及时了解市场监管领域的突出问题,积极发挥专业服务机构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构建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五、强化工作保障
  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是一项系统工程,任务十分艰巨。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强化问责。
  (十三)加强组织协调。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主抓、社会参与、统筹推进的工作机制,强化组织保障、机制保障、经费保障,强化执行力度,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省直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和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指导,鼓励探索,协调推进。
  (十四)注重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先照后证”改革的意义和事中事后监管各部门职责、措施、工作进展和成效,鼓励、引导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形成全社会理解、关心、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进一步激发创业活力和投资热情,维护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
  (十五)制定实施办法。省级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部门职能职责,制定出台实施办法。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各地实际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及监管职责,出台监管办法,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实现无缝衔接。
  (十六)开展督导考核。建立“先照后证”改革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考核机制,对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直相关部门在市场监管过程中的工作部署、制度建设、方案措施、信息共享、协同监管等进行督导考核。工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本实施意见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加大对设置许可项目、履行法定职责等方面的审计力度。
  附件:1.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2.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
  3.市场主体许可经营事项监管清单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7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先照后证”改革后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等文件精神,加大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管力度,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重要性

  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以下简称“治无”),是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关键环节,也是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激活市场活力的有力手段。登记部门、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措施,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权责明确,属地管理,双向联动,社会共治”的“治无”工作新机制,强化“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监管缺位现象,给我市的商事环境和市场经济秩序造成较大影响。

  二、厘清无证无照经营监管部门的职责任务

  (一)工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查处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经营行为;协助、配合政府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无证经营行为监督管理工作。

  (二)公安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从事旅馆业、典当业、印章刻制业、保安服务和培训、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爆炸作业、民用枪弹制售、管制刀具制售、剧毒化学品运输等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牵头查处相关无证无照等非法经营行为;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

  (三)商务部门:负责对从事再生资源回收、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典当、拍卖以及对外劳务合作经营等须经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牵头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四)城管部门:负责依据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监督管理室外无证无照摊贩、夜市摊点以及洗车场所等经营活动,牵头查处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五)国土部门:负责依法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牵头查处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六)人社部门:负责对从事职业介绍、人才服务、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劳务派遣等须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牵头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七)住建部门:负责对从事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标代理、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室内装饰、房地产价格评估、城市燃气经营等进行企业资质认定,并对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八)文体广新部门:负责对从事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和使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传送业务,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发行、复制和进出口,印刷业经营活动,高危体育项目等须经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牵头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九)卫计部门:负责对公共场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等须经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牵头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十)食药监部门:负责对从事食品、酒类、化妆品、餐饮、药品、医疗器械以及网上药品交易等须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牵头查处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十一)质监部门:负责对从事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特种设备生产和检测、设立认证机构等须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牵头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十二)安监部门:负责对从事采矿业务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易制毒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牵头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十三)经信部门:负责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监控化学品生产、农药生产企业、电信业务经营以及电力业务、承装电力设施等须经济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牵头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十四)交通部门:负责对从事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运输场站业务、机动车维修、港口经营及理货业务、出租车经营、机动车驾驶培训以及相关辅助业等须经交通运输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牵头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十五)邮政部门:负责对从事快递、专营信件寄递、国家机关公文寄递、邮票发行等须经邮政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牵头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十六)农业部门:负责对从事农作物种子、种畜禽、兽药、动物诊疗、定点屠宰经营、农机维修等须经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牵头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十七)林业部门:负责对从事林木种子生产和经营、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木材经营加工等须经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牵头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十八)环保部门:负责危险废物经营、废弃电子产品处理等须经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牵头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十九)烟草管理部门:负责对烟草及其制品生产、批发、零售等须经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牵头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二十)民政部门:负责对殡葬设施设备、丧葬用品生产经营、养老机构等需经民政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牵头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二十一)银监部门:负责对开设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开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业务范围进行审批和监管,牵头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二十二)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对需经省级金融主管部门许可设立和从事相关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牵头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二十三)旅游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国内和境外旅行社经营、导游服务等须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牵头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二十四)发改、海关、人民银行等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或上级部门赋予的职责,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牵头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二十五)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公用服务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协助政府职能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得在明知或应知是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况下为经营者供水、供电、供气和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便利条件。

  三、健全完善“治无”工作制度机制

  (一)健全“治无”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由登记、审批和行业主管等部门组成,作为市政府无证无照经营监管工作综合协调机构。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分管副市长担任,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主要职责是厘清部门监管职责任务,组织开展全市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收集分析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状况,定期考核履职情况,研究制订治理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难点问题,防范监管风险,确保“先照后证”改革后的“查无”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健全“治无”工作信息共享制度。登记部门、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双告知”义务,对登记、审批、备案等事项,要及时在“企业信息共享平台”上发布,实现信息互通。联动响应的工作格局。各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经营者存在不属于自身管辖违法行为线索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相关监管机构。相关部门要及时做出处理,并将办理情况反馈相关行政执法部门。

  (三)健全“治无”双向联动执法机制。登记、审批和行业主管部门应从实际出发,加强部门之间的联系,加强与基层部门的沟通,健全“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综合执法”的横向、纵向联动监管机制。各职能部门要分头组织开展“治无”专项整治行动,与文明城市创建、社区文明建设、食品安全、未成年人保护、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等工作有机结合,综合治理,防止出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监管真空,形成“治无”工作的长效监管体制。

  (四)健全“治无”工作社会共治机制。无证无照经营活动产生原因复杂、治理难度大,需要积极推进社会多元治理,充分发挥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作用。登记、审批和行业主管部门要调动社区(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的自治积极性,发现举报违法线索,制止违法行为;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宣传政策法规,发布警示信息,揭露曝光违法行为;要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创造条件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经营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治无”工作新格局。

  (五)健全“治无”工作综合协调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承担起联席会议交办的各项任务,提高“治无”工作研判水平,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的建议,加强 “治无”工作统筹指导,及时通报“治无”工作情况。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治无”工作,对本部门难以处理的重大、突出、敏感的“治无”事项,及时 报告“治无”联席会议,同时将“治无”工作中取得的成效、典型经验、存在问题定期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开展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专项行动

  (一)提高认识,加大宣传力度。各“治无”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认真领会《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等文件精神,加大宣传力度,结合本单位的职能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行之有效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工作方案,强化行政指导,疏堵结合,惩教并举,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

  (二)突出重点,加大整治力度。要围绕“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类别”,加大执法监管查处力度,突出整治危害群众身心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破坏环境生态以及威胁公共安全、扰乱城市管理秩序等行业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突出整治商品集中交易区、居民小区、城乡结合部等区域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突出整治食品、药品、危化品等行业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有效管控好因无证无照经营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恶劣社会影响事件。

  (三)迅速行动,确保有序推进。各成员单位要把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作为2016年的工作重点,对职责范围内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进行调查摸底,掌握无证无照经营的种类、数量以及行业分布情况,实施分类整治。要依法查处安全隐患大、社会影响恶劣的违法经营行为,对征地、拆迁等因素造成无证无照经营以及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从事一般经营项目无证无照经营的要给予必要的引导和扶持。城管部门(或街道)要对长期无固定经营地址(流动摊贩)从事一般经营项目无证无照经营的进行规范管理,统筹安排其在指定的便民经营场所(场外)进行经营,并积极引导其办理相应的证照。

  (四)督查指导,确保工作实效。各成员单位要及时掌握县区对应机构无证无照整治工作情况,深入一线督查指导,解决整治中的问题,要坚持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研究制定 “治无”工作长效机制,要依法依规追究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确保整治工作平衡发展,取得实效。

  (五)落实责任,明确考核标准。“治无”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制定标准,每年考评市级相关部门和县区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通报考核结果,组织自查自纠存在的问题。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县区每季度向联席会办公室(市工商局个体科)报送“查无”工作开展情况,突出工作成效和存在问题等内容。

  附件:1.泸州市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对县区人民政

  府考核办法

  2.泸州市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对市级成员单

  位考核办法

  3.泸州市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联席会议成员

  名单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5日



发表于 2017-3-14 15:39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很讨厌在小区里开麻将馆的。噪音太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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