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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对顺庆区文化旅游广播影视局涉嫌“非法行政”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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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8 21: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顺庆区文化旅游广播影视局涉嫌“非法行政”的举报

       顺庆区文化旅游广播影视局2017年2月17日《关于启用新版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的通知》(简称“通知”见附图1)涉嫌非法行政,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文化部关于启用新版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的通知》的精神,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严重影响党和政府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公众形象。请立即纠正,并报请南充市行政执法监督和市人大相关部门,启动调查,严肃处理。
      涉嫌违法行政事实如下:
      1、该局“通知”中 二、提交材料  ....5.按照《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之规定,提交书面十六项安全生产制度。
       通知适用法规《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存在问题: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经2007年10月2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32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而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经2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而《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自2007年颁布,并没有根据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两次修正做出相应修正,已经自动失效废止,不能作为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颁布后的行政法规。
      2、该局首先,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六款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同时根据.......
       然后要求网吧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80号第二次修正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规定,考取安监局颁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附图2见网帖回复http://www.mala.cn/thread-14366988-2-1.html)
       该局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六款 的“安全管理人员”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混为一谈,混淆了"网吧"和"生产经营单位"的本质区别,造成适用法规错位。
       3、该局违背《文化部关于启用新版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的通知》的精神:为贯彻落实国家简政放权、先照后证改革要求,推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载明事项,提高工作效率,文化部决定启用新版许可证。
       该局利用换证之机,自出心裁、巧立名目,大大增加了顺庆区文化经营户的负担,严重背离了“简政放权”、“简化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的初衷和精神。

附图1

附图1

附图2a

附图2a

附图2b

附图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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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8 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附图1重新传

2017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7-3-8 2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莫名其妙的贴子,表达能力完全不行,让网民看后犹如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网络发帖讲的是言简意赅,让人一目了然,

2017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7-3-8 21:4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后感个人觉像这样的网吧就应强行关闭,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3-9 00:02
严重混淆视听,建议网警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发表于 2017-3-9 01:35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很奇怪,文化局发文,引用的是安全生产法。
那个不是安监局的主管的范围吗?
为什么不是安监局发文来培训?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3-9 03:54
安全生产法规好象行业部门也是执法主体哟!……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3-9 04:05
楼上和文化局说得对!不是好象而是肯定,安全生产法第9、62、63条有规定和依据……

发表于 2017-3-9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胡作非为
发表于 2017-3-9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大家都不要去楼主的网吧了!连一个安全消防意识的观念都莫得的经营者,万一发生消防安全责任事故。。。。。。。后果可怕。。。。。

 楼主| 发表于 2017-3-9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信管理机构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件。
     可知对网吧的安全管理有具体的规定,一是网络信息安全,由电信管理机构管理;二是人员安全,治安安全,由公安部门管理;三是消防安全,由公安消防部门管理。
     和生产相关的所谓“安全生产管理”,和网吧一根毛的关系都没有。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3-9 10:46
只能说帖主的网吧是法外之地的特殊、特别,未处于我神州大地,哈哈!……

 楼主| 发表于 2017-3-9 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声明下,我不是开网吧的。
      我一个表哥在顺庆区开了一个很小的网吧,已经好多年了。他只是个初中生,文化程度是不高,正好从安监局过来的新的文广局长,把他在安监局搞的那一套。熟门熟路、生搬硬套要用着顺庆区所辖的网吧上。要弄十六项什么安全生产制度,这不是要他的命吗?打死他也弄不出来,就找到表弟我来帮忙。
      我觉得奇了怪了,调查了一下,原来,就只有顺庆区在这么搞。
      我想,难道其他那么多的文化局长都不懂国家政策吗?
      后来,想了想,明白了,感情全中国,也只有顺庆区的文化局长先前在安监局干过。
       竟然异想天开,把他在安监局的那一套,用来修理顺庆区的文化经营户了。
      呜呼,我那可怜的表哥啊。。。。

发表于 2017-3-9 15:30 | 显示全部楼层
别个新局长亲历亲为,手续不全,打插边球的时代过去了,要依法经营。

 楼主| 发表于 2017-3-10 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将网吧等娱乐业,划为“生产经营单位”,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管理范畴,严格执法,将出现非常喜剧、非常荒唐的一幕:
       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规定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免费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生产防护规定:
      (一)进入生产经营现场按规定正确佩戴防护帽,穿防护服装;
       ................
      四川的网吧、歌厅、麻将室的工作人员都必须佩戴“顺庆区文化旅游广播影视局”陈局长设计的"防护帽",穿上陈局长设计的“防护服装”,这是多么大的一个产业啊,好大的一个商机啊!
       然而,这又是多么的“喜剧”,多么的“荒唐”啊!

发表于 2017-3-10 14:09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新的《安全生产法》,文旅局是文化旅游行业的主管部门,应该承担安全生产监管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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