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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谢歌说事

评论:以爱国的名义煽动集会是唯恐天下不乱的流氓行为 快评广安警方查处一起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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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3 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智勇影视 发表于 2017-3-13 00:08
我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贪官会不会爱国???求解!!!!!!!

其实,贪官大多是不爱国的。

发表于 2017-3-13 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的法律,历来是很有弹性的,正如1982年那次严打一样,太有弹性了。

发表于 2017-3-13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歌说事 发表于 2017-3-13 03:32
感谢关注本帖的网友们,我说明一下一并回应网友关注问题:
       一,怎样理性爱国,本帖已说的很清楚了 ...

楼主你的部分观点有待商榷。

我认为拘留比警示行为要严重些,拘留应该是限制人身自由了?个人认为此事或许给予警告教育就行了(行政处罚:一是警告;二是罚款;三是拘留)。

个人认为毕竟有传播假消息事实,是否没有造成拘留上所说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呢?请问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在哪些行为表现上呢?传播假消息目的是什么?是爱国?是恶意?是善意?楼主这观点我也赞同:“其实,被拘者这类表演一点也不够新鲜,其无非是想出点风头彰显自己的血气方刚和所谓的大义凛然的爱国情怀,以满足私欲或哗众取宠,其结果只能是“只增笑耳”罢了。”从这一观点看,其实传播假消息是善意的!心里还是“爱国”?相反,我们是同胞,不要成了“亲者痛仇者快”?

又换一种说话,假如被拘留者通过合法手续先办理此活动手续,我们相关部门给予爱国心态支持批准,又何来被拘留事实呢?又再一种说话,假如相关部门不“爱国”心态?不支持批准此活动,那么发布假信息的行为者实施了这个活动行为。我个人认为:在此假信息实施过程中没有出现打砸抢烧等行为,人们都理性爱国、理性表达诉求。请问当权者们如何处理?把他们全部都拘留吗?按照法律来说是要治安处罚,这种没批准的行为是违法但没有造成事实危害,相反有鼓励人们士气、中国人民要有骨气,有所谓爱国情怀?个人认为当权者们也应有爱国情怀应包容给予警告批评教育。相反,我们正义的执法者们是否有爱国情怀呢?是否分清善恶?是否有给予所谓爱国者们浇上冷水?

当然,是故意有危害目的传播假信息或传播者有前科,即使没有造成社会危害,这种行为应当严重处罚拘留。那么传播假信息造成危害,不只是拘留,还要判刑。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3-13 11:18
我觉得批评教育, 发点款算了,拘留有点重了。

发表于 2017-3-13 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假设美日像侵略伊拉克那么入侵,如果你不是军人而是一个普通百姓,你还可不可以自发地打击一些人所推崇的所谓自由民主之师呢?

发表于 2017-3-13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诚信、文明上网

发表于 2017-3-13 12:27 | 显示全部楼层
scgayhx 发表于 2017-3-13 10:20
楼主你的部分观点有待商榷。

我认为拘留比警示行为要严重些,拘留应该是限制人身自由了?个人认为此事 ...

不必商榷了,因为中国的法律一直都是很有弹性的。

发表于 2017-3-13 12:45 | 显示全部楼层
借爱国搞造谣煽动,打砸抢,与流氓有什么区别?  

2015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7-3-13 14: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木.杉 发表于 2017-3-13 12:27
不必商榷了,因为中国的法律一直都是很有弹性的。

  的确商榷没有任何意义,“拘留”实际就是无能的的杀手锏!        
     突然看见这样一个报道:史无前例!3400名中国游客在韩国济州岛拒下游轮
http://news.qq.com/a/20170313/00 ... aio2015&ptlang=2052
    3400中国游客在韩国济州岛拒下游轮的事件,不能够说就没有推手--组织者!如果按我们所争论的逻辑思维,这个事件已经激化中韩关系,对如此涉两国关系的事件,中方会如何处理?会不会把推手--组织者也“拘留”一次?
   




发表于 2017-3-13 19:14 | 显示全部楼层
木.杉 发表于 2017-3-13 12:27
不必商榷了,因为中国的法律一直都是很有弹性的。

的确是,我国的法律处罚弹性非常大,所以才有商榷的余地。为何不必商榷呢?

就因为弹性大,造就律师行业的产生,也成就了我们司法某些程度上的贿赂腐败。从而我们正义的执法部门是否不公平、不公正的执法呢?是否导致社会上诸多问题,特别是人们信访问题(或许人们有很多委屈向父母官述说,是否父母官又护短自己的子女?),人们在看待某些个人问题时对执法有不公正、不公平对待时就走信访等等。这就考验我们的执法水平和执法态度,公不公正,公平不公平。当然,你执法公平公正了,大家都没有异议这就处理很好。相反,执法中有贿赂或处理不公平、不公正就会产生疑问和负面信息。

相反,我们的执法队伍在执法中处理不公平、不公正,这是对社会最大的危害。不信吗?这是祸害一方。感觉地方上某些执法部门有太多的问题,不然有那么多疑问?网络上有哪么多负面信息?

发表于 2017-3-13 19:2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有很多网友的评论,从法律角度来说,主观意识,直接“戴帽子”定罪?比如说“扰乱社会秩序”、“煽动”、“打砸抢”等。

法律上来说处罚是要讲客观事实证据。比如说,传播危害目的,是否有造成社会危害,是否有故意或者无意等等来定罪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3-13 23:31
谢哥说事不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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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14 00:48 | 显示全部楼层
   散布谣言被拘10日到底重不重?再评广安警方查处一起网上散布游行示威谣言案
      

                      广安论坛 谢歌说事

        
         一条新闻消息近日在广安论坛上引发持续关注,并引发网民持续热议和围观。事件源于3月10日,广安市公安局微信公众号“金盾广安”权威发布标题为“广安区公安分局查处一起网上散布游行示威谣言的案件”的新闻消息引起。
       该消息自3月10日17点46分由“金盾广安”发出后,在不到30分钟的时间内,即被广安各大网络媒体和自媒体转载转发,并迅速在QQ和微信朋友圈刷屏,至今日已先后上了“今日头条”、腾讯网、四川新闻网等主流媒体和网站。消息全文如下:

        2017年3月9日晚,一则”爱我中华抵制韩货大型游行示威活动通告”在部分微信群和QQ群中开始流转,引起网民关注。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接到举报后立即开展调查。
        现查明,潘某(男,36岁,岳池县镇龙乡人)为吸引关注,编造了“爱我中华抵制韩货大型游行示威活动通告”发布到其微信群及朋友圈,引起持续转发,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广安区公安分局依法对其行政拘留10日。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网民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严守法律、理性爱国。(本坛帖文链接[img]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5UQ[BL(6~BS2JV6W}N6[%S.png[/img]http://www.mala.cn/thread-14381270-1-1.html)
        
        这个消息出现后,楼主在9分钟内即转自广安论坛。由于,个人对广安公安机关对此类行为持支持的态度,因此,在第一时间在广安论坛发出评论帖:以爱国的名义煽动集会是唯恐天下不乱的流氓行为 快评广安警方查处一起网上散布谣言案(详情请点击链接地址[img]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5UQ[BL(6~BS2JV6W}N6[%S.png[/img]http://www.mala.cn/thread-14382061-1-1.html)
   
        帖文发出后引发论坛网民麻油围观并跟帖持续热议。
        网友跟帖:煽动游行绝对是伪爱国,还不如为身边的人做点好事来得更实在。
        网友跟帖:我们可以不选择美日韩商品,可以不去日韩旅游 ,但是不能打砸抢,更不能煽动闹事既为理性爱国,文明爱国。
        网友跟帖:认为拘留比警示行为要严重些,拘留应该是限制人身自由了?个人认为此事或许给予警告教育就行了(行政处罚:一是警告;二是罚款;三是拘留)。
       网友scgayhx:个人认为毕竟有传播假消息事实,是否没有造成拘留上所说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呢?请问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在哪些行为表现上呢?传播假消息目的是什么?是爱国?是恶意?是善意?楼主这观点我也赞同:“其实,被拘者这类表演一点也不够新鲜,其无非是想出点风头彰显自己的血气方刚和所谓的大义凛然的爱国情怀,以满足私欲或哗众取宠,其结果只能是“只增笑耳”罢了。”从这一观点看,其实传播假消息是善意的!心里还是“爱国”?相反,我们是同胞,不要成了“亲者痛仇者快”?……。

       由以上跟帖可以看到几个方面的不同意见。一是支持广安警方的做法,认为对其处以拘留是应该的。二是认为被拘者属“善意”且处以拘10日不该或太重。
      
        由于本人也不够专业,仅就目前自己有限的知识去理解关于传播谣言的法律规定以及处罚,应该是这样的:
         一个是应承担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二个是应承担行政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三个是应承担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广安区公安分局对被拘者的处罚应该是基于了第二点的情况。
       就我个人来说,我是支持警方依法对造谣者处以拘留的。 那么,到底,本帖所讨论的涉事者因造谣被广安区公安分局拘留十日,是不是不该处罚或处罚过重?既然网民有多种看法、不同意见,那么,我们就希望@广安区公安分局发言人能就网友关心的问题进行一个权威性的解答。让大家接受一次普法教育。
        期待!

       提示:讨论请理性。拒绝恶意灌水。


         ————————————
  ~人生至少有两处风景,一种是年轻时奋不顾身的爱情,而另一处是关注麻辣广安论坛“谢歌说事”栏目。透视民生、热点分析、拥抱自由、独立思想,以最卑微之追寻,换取社会一点一滴之改变。你不来,再美的风景也是浪费~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3-14 11:39
就是要采取措施防止文革余孽借机闹事。

发表于 2017-3-14 15:35 | 显示全部楼层
智勇影视 发表于 2017-3-13 00:08
我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贪官会不会爱国???求解!!!!!!!

我觉得在祖国没有被沦为那个时,贪官还是会爱国的,因为如果国没有了,他们还从哪里贪呢?只是这些人容易叛国,容易成为汉奸!哈哈哈哈!
发表于 2017-3-14 16: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观点:在此节点上,我觉得有必要组织一次大规模群众性游性活动。理由其一:增强民众凝聚力;其二:加强爱国宣传;其三:对外显示我国之决心;其四:给民众一个表达对此事不满的途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3-15 09:22
大喊大叫表演爱国的,十有八九是汉奸,典型人物是汪精卫。

发表于 2017-3-15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媒体:"营销式爱国"丢脸到国外,我们宁可不要!    事件一:拉低国人智商的“爱国视频”   事件二:某直播平台直播损毁乐天商品    事件三:“中国游客拒绝下船”背后    事件四:微博评论热门区的“霸王企业”    事件五:数不胜数的“蹭热度”    事件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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