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术洪新,谢小萍,王旭红(济南拆迁当事人)
“辱母杀人案”还尚未有定论,济南公安两条微博又瞬时刷爆朋友圈,两个事件的共同刺痛点在于:公安警察该当何为?
“辱母杀人案”中,于欢面对母亲被非人性侮辱,在寻求警察公力救济无效的前提下愤而杀人,舆论压倒性的支持于欢的行为,但这样的“时势英雄”是警察的失职、渎职行为直接造就的,其赤裸裸的反应了公权力的信用崩塌。而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济南公安于3月25日发了一条官微:情感归情感,法律归法律,这是正道。3月26日早又发评论:世事多奇葩,毛驴怼大巴……似乎是趁热打铁般坐实了警察的失信风险,愣是把舆情生拉到了济南公安身上,让人啼笑皆非,却也着实让人诚惶诚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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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否认有望文生义的感慨:济南公安将民众比喻成毛驴,将大巴比喻成公安警察。言下之意是随你民众怎么着,公安屹立不倒,反正最后受损害的还是民众自己与公安无关。在这样的官言下,在于欢杀人案件事实中,让平民百姓如何再信任国家的公安警察?
而公安警察不作为的事实却不仅仅只是在于欢杀人案件中,不仅仅是在济南公安的官言里,更存在于济南的强拆中……
2016年4月济南中央商务区及安置区启动征收旧城改造项目,历下区工业南路66号二钢宿舍被纳入征收范围。截止现在,还有44户没有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在项目开始启动之初,济南公安局就参与了本次拆迁。(公安直接参与拆迁涉嫌违法)但公安局并不是阻止拆迁中的违法行为,而是帮助逼迁:2016年6月至8月,公安行政拘留8人5-15天;以刑事犯罪嫌疑人传唤2人;连续传票传唤5人;软禁5人;没有传票被传唤的大约50多人次,且在强拆的现场,多次看到公安民警指挥拆迁的身影。
试问:拆迁本利民,要在怎样的情况下才会使拆迁户去触犯行政法规甚至是刑法?犹如“辱母杀人案”中,是在怎样的情境下,于欢才愤而杀人?随着事件的进展,大众普遍理解于欢的行为,推己及人,拆迁户有着与于欢有过之而无不及的情景,可以想象公安在拆迁过程中的“惨无人道”和“麻木冷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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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于济南二钢拆迁当事人提供
在多次逼迁无效后,2016年9月起,征收方开始陆续且疯狂的强拆,期间动用2000多名保安和便衣警察,每天加强巡逻。一旦发现楼中无人,便开始强拆,一旦有人阻止,便拿枪和盾牌对准他们且进行暴力袭击,造成多人受伤。更为严重的是,截至2017年3月24日,有五栋楼尚未拆除,强拆人员便动用三百多保安强行撬毁屋门进入后用灭火器向居民喷射,并用电棍将里面的居民击倒,击倒后拖出门外,关在一个小黑屋内,禁止居民进行拍照取证,同时实施强拆。这样的情景仿似于欢案件的再现,触目惊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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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于济南二钢拆迁当事人提供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其共造成济南二钢拆迁户经济损失接近1亿元。
而在整个强拆期间,每户居民大约报警十次以上,有的甚至报警三四十次。但是警方有的不接电话,有的只是到现场敷衍了事。二钢拆迁户要求派出所立案侦查,派出所警官告知委托人“强拆是政府行为,不是我们的管辖范围。”至今不予立案调查,也没有给予任何回复。
强拆后许多居民去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只是做了笔录,但不肯给予报案回执。做完笔录后,就再也没有任何下文。后来,这些被强拆的居民多次到区公安分局、济南市公安局报案,他们不予接待,称:“这不是我们的管辖范围”,委托人要求立案,他们的回复是:“立案不立案是我们的事情,你们管不着。”
……
于欢案件还在持续发酵,而受到非人待遇的不仅仅只有于欢,需要得到救济的也不是只有于欢,公安警察拿着人民给予的俸禄,却对危害人民人身财产的暴力、惨无人道的危害行为熟视无睹,甚至成为帮凶,这让人民如何放心的生活?
“当社会把你逼得走投无路的时候,不要忘了,在你身后还有一条路,那就是犯罪,记住,这并不可耻——马雅可夫斯基”,这段话在于欢案件中引起了民众的共鸣,这不是义愤,这是自我保护,在寻求公力救济得不到有效保护的时候。
这也同样适用在济南二钢的拆迁案件中,也适用在贾敬龙身上,更适用在所有拆迁户身上。当这个理论真的完全适应在中国的社会里,恐怕中国的千年之基将毁于一旦,这是无法想象的可怕。而公安、警察,是不是该正确拿起你们手中的权力,真正的为民众保驾护航呢?
毛驴怼公安,只是基于公安的行政无为,基于不安全感。二钢拆迁居民并非怼警察,只是面对强拆,二钢居民和于欢一样无可奈何,但不想像于欢那样去杀人,只请求济南公安能正确履行职责,给予二钢拆迁户一份安全感。
注:以上事实全部属实,诺文者可对上述事实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