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引发广泛关注的南京“620宝马案”近日一审宣判,肇事嫌疑人王某某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中新网)
尽管本案曾经轰动一时,然而时隔两年之后,很多人恐怕已经淡忘。但是说起“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大家就想起来了,这正是本案为现代汉语词库做出的不可磨灭的贡献,硬是把一个生僻的专业用语,变成了一门街头巷尾热议的显学。
如今每逢有重大案件曝光,跟帖榜里必然会有一条“代办精神病证明”之类的热评,好像也是从那时形成的习惯,本案为吃瓜群众看待事物的角度,也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想当初王某某驾驶宝马车,以195码惊人时速闯红灯冲过路口,将一辆正常行驶的小汽车直接撞为齑粉,车内一对青年男女瞬间殒命,监控镜头内形同爆炸,事故之惨烈为多年仅见。事后还弃车逃离现场30分钟,令人疑窦丛生,随车起获的一包白色粉末,后被警方证明为“玉米粉”……本案当初槽点之多,也是同类事故之仅有。
几个月后传来更劲爆进展,嫌犯王某某被南京脑科医院鉴定为“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意味着可能据此被轻判,掀起本案第二波舆情。
精神病并不新鲜,然而“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为其中特例,以“来无影去无踪”的发病特点而知名,病来如山倒,好了就跟正常人无异,病程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向来属于精神医学界诊断难题,时过境迁之后的准确性更无从谈起。很多刑事案例中,即便有病史佐证的复发精神病鉴定,都常常会引发公众质疑,更别说这精神病中最为诡异的另类,当时引发的网友吐槽记忆犹新。
然而却在舆情逐渐冷却的两年之后,方才等来一审判决,除了少数楼主这样记性太好的家伙,多数网友已经想不起当初质疑的诸多细节,时间果然是解决一切不服的法宝。
然而“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还是印象深刻,虽然如今不认也得认了,网友仅存的疑问只剩一个:“精神病”究竟抵了几年徒刑?
11年,不算长也不算短,从表面上很难看得出来。罪名是“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而并非万能的“交通肇事”,也表明法庭并没有因病而放弃其主观恶性。难道“精神病证”的含金量只是传说吗?司法鉴定究竟有没有发挥作用?
据中新网,主审法官庭审后接受记者采访时称,虽然王某某系限制责任能力,但是结合其犯罪行为的危险程度、造成的严重后果、事后未能积极赔偿,故合议庭认为对其不适合减轻处罚,只能依法适当从轻,故作出如上判决。
看来还是发挥了作用。虽然我们法盲群众搞不清“适当从轻”和“减轻处罚”有什么区别,也不知道具体“适当从轻”了多少年,这也正是经典的官方表态,大道理一个不漏,具体数字含糊不清。
究竟能抵几年刑,还是要对比来看。百度百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词条下提供了两个典型案例,恰好都是交通肇事。
一个是佛山黎景全,2006年醉酒驾驶面包车撞死2人,全过程毫无记忆,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虽家庭困难,仍表示积极赔偿……最后结果是:一审、二审被判处死刑,后被最高法复核驳回,最终改判无期徒刑。
另一例,成都孙伟铭,2008年无证、醉酒驾驶别克轿车连撞4车,造成两对夫妇死亡,法庭认定其属于间接故意犯罪,主观恶性不是很深,醉酒状态下对自身行为认知能力减弱,案发后真诚悔罪、积极赔偿……结果是:一审被判处死刑,上诉后改判为无期徒刑。
本案与两经典案例之肇事情节、严重后果都颇为相似,除了这一纸“精神病”证明。而如果抽去这一纸证明,假如在清醒状态下高速冲撞,则无疑比两例酒后失控的主观恶性更大。而案发后试图逃逸、未能积极赔偿等后续情节,则妥妥比上述两案例恶劣。
对比之下,这一纸“精神病证明”的含金量一目了然。
11年貌似不短,然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顶级重罪,造成致人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见,11年量刑的位置,仅为刚刚越过10年起刑门槛而已。
那么法官口中的“不适合减轻处罚”与“依法适当从轻”互相冲抵之后,余数几何?公众对这一结果能否满意?
“精神病”究竟能抵几年刑?阁下也来算算?
作者:纸上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