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李灵雪,住湖北省襄阳市襄樊区牛首镇熊营村3组。 2003年,我与嵇伟波举办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2005年2月,我们补办结婚证;3月,女儿嵇颖出生。 没想到的是,嵇伟波重男轻女,想要生一个男孩。 2007年底,我再次怀孕,为确保我生个男孩,嵇伟波请求他在襄阳牛首镇任妇女主任的亲戚庞秀英帮忙,庞秀英于2008年3月1号,4月15日,两次强迫我到私人诊所做性别鉴定,在发现胎儿是女婴后,于2008年4月20日强迫我引产。 引产时我32岁,怀孕七个半月。这次引产造成我子宫肌瘤、重度宫颈糜烂,造成我以后不能生育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35条规定: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第2条,第37条,第78条规定:“孕妇损伤引起早产、死胎、胎盘早期剥离、流产并发失血性休克或者严重感染”属重伤。 综上,嵇伟波与庞秀英不仅违法,而且触犯刑法,他们本应受到法律惩罚,但没有。 嵇伟波得知我无法生育后,于2008年6月开始与刘显敏非法同居。刘显敏于2013年为嵇伟波生下一男孩。 2008年10月,嵇伟波向襄樊区法院起诉离婚。 2011年初,法院把我、嵇伟波、刘显敏叫到法院调解。在法院,刘显敏和另外一人把我打成重伤,致使我左脚萎缩,脚面肿胀,无法行走,拽掉头发,后来头发一直没有长出。事后我去樊城分局米公派出所请求立案,米公派出所至今不予立案。 2011年3月1日,襄阳市中级法院判决离婚。判决书编号为《(2011)襄中民一终字第00321号》。 2014年,法院现场:襄阳市中级法院法官肖军不负责,不以事实为根据,将我的借款条涂改成还款条,我跪在地上求庭长杨全胜,法官肖军、杨全胜还是抬着我胳膊腿往法院外扔,把我扔到养老院门口,还多次把我扔在马路上。导致我现在无土地、无孩子、无健康、无住房、无生活保障。 我家原有6亩耕地,2005年起,这些耕地在承包期内被熊营社区居委会违法收回,并出租给外村人建商品房,导致我家没有耕地,生活没有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熊营社区居委会把地租给外村人建商品房,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把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 我请求上级领导督促熊营社区居委会返还我家承包的6亩耕地,赔偿因违法收回6亩承包地给我家造成的11年经济损失。(2016-2005=11年) 举报人:李灵雪 电话:15502710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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