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被告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没有赋予三台县公安局可以随意虚构事实、使用诽谤性语言损害原告的名誉的权利。权利指的是法律赋予公民或法人可以行使的一定行为和可以享受的一定利益。公民或法人行使某一行为,如果没有法律的依据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就不能有权利行使这种行为。被告集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职能于一身,应根据自己调查的真实情况来回应公众质疑和关切,无权随意虚构素材被告说原告“犯罪”、说原告送旗是“通过敲锣打鼓形式”、游行“引起大量人群围观,主要路口严重交通堵塞”、说原告“多次拒绝听从解散命令”说原告“发表歪曲事实的言论,混淆视听”等语言提供给媒体以及通过其官方微博”互联网散布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损害,被告侵权的主观恶意和具体情节以及其给原告造成的严重后果,应当按照具体案情来确定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恶意的侵权就应当付出代价,这才是公平的。只有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才会震慑和警戒那些肆意侵权者,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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