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四川省南充中院一审案的判决坚苦、周折、难审的阆中政府、阆中国土局两案合并审理
几经周折难立的政府、国土案终于审理啦!期待开庭合并审理的两案案号南(2016)川13行初9、10号。诉阆中市政府卖居民建设土地违法、赔偿案件。开庭时阆中市政府、有权太任性联工作人员都没到庭,该追究主要责任人责任。
终于在2017年3月31日上午9时开庭啦!本院第七审判庭庭长庄娟、石炜、曾胜、刘唯组织合议庭。等待的南充中级人民法院是依事、据、法公正判决。
1、原告是否亨受案涉使用权。2、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3被告转让土地的行为是否合法。4、原告要求的赔偿是否得到支持。
原告律师答辩有偿取得的国有储备土地,是通过转让的形式取得本案土地使用权。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合法转让,无需批准,而从国土局取得用地通知书,就取得了土地使用权,有权有义务使用土地。登记只是生效要件,物权的转移与物权转移的生效,根本不同的两个法律概念。
时效只适用债权请求权,不适用物权请求权,而且起诉可以中断时效,时效的重起算是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之时,而不是起诉之时,驳回起诉不等于没有起诉,这与自行撤诉不一样,当事人自行撤诉视为没有起诉。所以被告的时效抗辩理由不成立。
被告转让土地,卖给第三方的行为是违法的。
原告的要求赔偿应得到法律支持。
2017年3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