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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张伟实名控诉安徽濉溪县法院枉法判决办人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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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9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张伟实名控诉安徽濉溪县法院枉法判决办人情案
实名发帖人:张伟  身份证:340621196706080330   关注电话:18905612011
张伟声明为本文的控诉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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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张伟,家住濉溪县烈山南路9331号,因为经营停车场,先后注册了濉溪县百善海鑫事故车停场、濉溪县拯援道路施救拖车服务公司。我自1997年以来,先后与濉溪县交警队、濉溪县公安局保安公司服务部签订了场地租赁协议及车辆保管协议,专业为濉溪县公安局交警队看管事故车辆。
本人每年提前预付了当年的土地租用金。目前停车场内寄存着有交警队扣押的各种事故车辆近千辆,合同约定没有交警队的放车单不能放车。因为公安局是车辆寄存人,也就是车辆的所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安局就应该天经地义支付给我的车辆保管费。
截至201471日合同到期,我为濉溪县公安局为看管车辆产生的看管费早就超过了600万元。我将濉溪县公安局告到濉溪县法院时,诉求是看管费的支付。而濉溪县法院张冠李戴判决的却是场地租赁费的分摊。四川和陕西等地法院相同案件的判决都是看管费支付。
我经过多次上访才在庭审一年后得到一审判决书
我是在1997年承包经营濉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事故停车场,合同签至201471日到期,历时17年整。
在经营期间遵章守法,悬照经营,严格按照当地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认真履行保管合同,没有私自放车及丢失,并及时按合同缴纳租金。
2014年合同期满之后,公安局没同意与我续签合同。可停车场内还存放县公安局扣押的近千辆各类型号的事故车辆,没人付给我分文停车费用。
2014822日,濉溪县公安局对停车场经营权进行另行招标。之后相关人员与我商谈停车场交接事宜,因公安局前期停车费用未结清,致使停车场经营权无法交接。
我多次督促公安局支付我停车费用并对停车场内事故车辆进行交接,县公安局一直未作任何表态。
和公安局打官司,将同级公安局告上同级法院,我开初是相信司法会公正的。  我向濉溪县法院递交诉状请求法院判决公安局支付我600万元的车辆保管费及场地建设费50万。20161月立案,此案在2016325日开庭,开庭之后我开始望穿双眼等待着法院公平公正判决书。
一个简单官司,只因为我状告的对象是濉溪县公安局,庭审结束后长达一年不下达判决。为了这纸判决,我居然谁到处上访才在2017323日才下发的。
我状告公安局讨要600多万的保管费,是我上访多次才下发的判决,如此的判决到底能够奢望得到司法公正吗?(详见判决书)
法院“平衡利益”的判决:诉求的是看管费判决的却是租赁费
我要求通过法院判决,判令濉溪县公安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我看管车辆的看管费600多万元,此时的濉溪县公安局却在庭审中不认可我们之间存在土地租赁关系,无权主张车辆保管费用,也不存在保管法律关系,更无权向公安局主张经济损失赔偿,公安局还不存在违反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
我的停车场为公安局看管车辆,有土地租赁协议,协议上标注是经过公安局领导研究决定的,原交警大队队长的书面证言证明是局领导安排委托我来承包的,我还提供了濉溪县公安局的招租公告等多份铁证如山的证言,这些证言得到了法院的采信。
濉溪县法院也在判决中认定:濉溪县公安局因工作需要,在交警大队西侧建一停车场,199710月后交给我经营,我办理的相关证照上的经营范围是停车收取看管费,公安局将暂扣的车辆等全部交给我看管等事实。
法院还认定:我负责看管公安的暂扣车辆,公安局要求我按照物价规定收取看管费,我无权处理车辆等。
关于我看管的车辆究竟有多少,时间有多长,法院的判决是如此定格的:201411月,交警大队指派2名干警和我一起共同清点了2个停车场的实有的各类车辆是990辆,停放时间最早的是2006520日。
濉溪县法院最终确认,我与公安局的保管合同关系成立,公安局应支付给我相应的车辆保管费。
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我的600万元的看管费也是如此计算出来的,根据物价部门的规定和看管车辆多少以及看管年限,濉溪县法院又是要如何下达一审判决呢?
判决书显示“为了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本院认为参照濉溪县公安局2014年停车场竞租成交价进行处理较为适宜,2014年停车场竞租成交价为24万元,我保管两处停车场车辆,每年保管费为186667元。我要求从2006年起计算保管费,因我在租赁期间收取放行车辆的费用用于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包含了停放车辆额保管开支,法院不予支持;自201471日到2014822日的保管费属于我自愿保管,濉溪县公安局不支付保管费;根据通知,视为双方于201732日解除了场地租用协议,濉溪县公安局应按每年186667元支付自20148月起至2017年的32日止的车辆保管费,合计两年6个月9天,共计471266元。
也就是说,我诉求的是近千辆车从2006年以来的看管费,我得到的却是三年来场地合同到期后停止经营的租赁费,开办停车场变为租赁场地给公安局停放车辆,。濉溪县法院真的太能为同级公安局平衡利益了。此类判决是不是有点牛头不对马嘴。
呼吁淮北市中级法院给我司法公正的阳光
我租赁场地场地经营车辆看管业务,公安局和签订车辆看管合同,我按照物价规定收取停车费。濉溪县公安局拒绝支付从2006年以来拖欠的600万元的停车费,这是无可争辩的事实。
可是,为了讨要这足可以让我倾家荡产的600万元看管费,我将濉溪县公安局告到了濉溪县法院,法院下达判决却要一年时间,且是我多次上访之后才得到的结果,这家法院却声称是“平衡利益”去判决。我诉求的看管车辆的费用,法院判决却是租赁费的分摊,600万元的车辆看管费变成了支付40多万的租赁费。
我为公安局看车,公安局应该支付我的是场地费还是看管费呢?
在陕西延安市,延安市交警二大队因为拖欠东方汽修厂的车辆看管费被告到了宝塔区法院。延安市两级法院是判决是责令交警支付场地费还是看管费呢?
“交警二大队将自己所扣车辆存放在东方汽修厂,并约定交纳停车费,双方实际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并且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支付停车费,现第三人并未履行,故交警二大队应当向汽修厂承担违约责任。”
“交警二大队虽然只承认在东方汽修厂寄存的车辆只有63辆,但因其对在东方汽修厂寄存的车辆的事实予以认可,其不能提供当时扣押车辆的证据,也不能证实车辆系其他第三人寄存,其应当对停放在东方汽修厂的273辆车的停放费承担给付义务。
无独有偶,交警拒绝支付停车场的看管费的案件同样发生在四川青川县,停车场同样将青川县交警大队告到了当地法院。青川县法院判决此案,判令支付的是场地费还是看管费呢?
“青川县法院认为,本案是保管合同纠纷。青川县交警大队与广厦公司签订停车场点经营协议,广厦公司取得了停车经营权的约定,交警认为协议不是车辆保管做出的约定,此理由不能成立……交警大队将车辆交给广厦公司保管将保管物置于保护人的控制下,与广厦公司的保管合同成立,必须支付停车费106685元。
租赁场地签订合同按照物价规定为公安看管车辆,因为强势的公安局拒绝支付停车费而产生的官司还有很多,法院判决都是责令交警支付看管费,不知道濉溪县法院判决的根据是不是根据同一部法律,我讨要的是600万元的看管费,这家法院判决是场地租赁费的分摊,判决基本上是纯属捍卫公安局的利益,明显在袒护公安局。
四川和陕西等地的法院不畏强权判决公安局无条件支付停车看管费。安徽濉溪县法院为了讨好公安局,不根据法律条款跳出合同法之外下达判决。满足公安局的诉求,以损害我的巨额利益来达到不得罪公安局的目的,这不是枉法还是什么?
我等不来一审判决下达的时候,上访时我公开说,只要是错判我都要上访控告,我希望淮北中级法院高度重视我的上诉案件。在陕西和四川等地的法院,此类案件属于保管合同纠纷,濉溪县法院视为租赁纠纷的判决要是得不到纠正,必将一生将我推在上访控告的路上。中国法律在淮北地区得不到完整统一的推行,法院的公信力在淮北市两级法院受到冲击,这不仅仅是我的悲哀,也是中国法院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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