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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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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0 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严明党的纪律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障。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吧。
  一、什么是“四种形态”
第一种形态,批评教育;“咬耳朵、扯袖子”属于提醒式的、轻度的批评教育,“红红脸、出出汗”则属于正式的、严厉的批评教育。
第二种形态,纪律轻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轻度职务调整等。
第三种形态,纪律重处分。包括留党察看、开除党籍,重大职务调整。
第四种形态,“双规”审查。处理的结果很可能是“双开”,移交司法。
二、如何运用四种形态
要运用好四种形态,至少涉及到以下四个要素:手段、行为、主体。
  (一)手段及其特点
1. 批评教育。普遍使用的批评教育手段就有:大会公开批评(可细分为点名和不点名)、私下批评,诫勉谈话,党内民主生活会上的批评与自我批评,点名道姓通报曝光等。
2. 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手段有一是,重处分可以吸收轻处分。二是,职务处分和身份处分是针对两个不同对象的纪律处分,可以在更大的幅度内自由组合使用,而不需要捆绑使用。三是,职务处分可以在构成违纪的不适当行为的更大的范围内使用,甚至可以在全范围内使用。四是,职务处分通常要严厉于身份处分。职务处分肯定比警告、严重警告要严厉,甚至也要严厉于留党察看。
(二)行为及其界限
  按照不适当行为的程度来划分,可以划分出四种,即:(1)不构成违纪的轻微不适当行为,可称之为轻微不当行为;(2)轻微违纪行为;(3)严重违纪行为;(4)严重违纪涉嫌违法行为。
  (三)主体及其责任
  党内的多个责任主体都应当承担着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责任。从组织层面来看,责任主体应当包括党委(党组)、纪委、党的组织部门、党的宣传部门等。从个体层面来看,责任主体应当包括各级党委(党组)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甚至包括任何有下属的党员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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