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未及时悔可赦
敬礼先生在在下《警惕反反腐》中跟帖:
反腐,要是振兴人心、凝聚力量、引导阳光、促进发展,好。
若没有达到目标,就要及时总结。
反腐,若十之三、二、一,可以大刀阔斧;
若十之七、八、九,就要讲策略。
只有获得广大民众支持、打击腐败与无作为并重才会赢得民心,而不是反腐至上、统领压倒一切;对有突出贡献的、对民间良好威望的可以教育为主。这也是事分轻重缓急的无奈之举。
若民众看到切实做出实绩的能人、苦干勤奋的人因反腐而身败名裂、锒铛入狱,再加以总体对比,心情自然是复杂的。
譬如为高铁发展做出贡献的、河北三年大变样奔波的人-------
最后:尸位素餐、保身不进的行为,是最大的“腐败“。
天合一回复:
不同意“反腐至上、统领压倒一切”评价,在下认为当前存在“上热、中温、下冰凉”危险,反腐力度、烈度,差太远呢。
更不同意将反腐者与“尸位素餐、保身不进”相连。反腐,是进、且舍身;腐官,才尸位素餐,且正以“不进”冷对抗反腐,实行着“反反腐”。
在下倒是赞赏先生“讲策略”的认识与“对有突出贡献的、对民间良好威望的可以教育为主”的建议。
于是凑趣和先生一箸:法未及时悔可赦。
“法未禁止皆可为”。
贪污、贿赂,任何时代,任何社会、任何党派,皆明法明令禁止。
因此,腐败者再众,也需要给过说法。特赦,总要有个法源。
在下思考,可否提出一个观点:法未及时悔可赦。
法未及:
法未清晰的、有争议的、有含混的;
改开氛围下群体性将红灯降成了黄灯甚至绿灯的;
有法有律而执法主体未严法的;
明法明令知法犯法而执法主体未知、法纪未及、未制裁到的。
悔:
主观上认识到罪、错。
客观上有真悔行为,如主动归还不义之财,自赎,等等。
赦:
不是一风吹,要分程度处;
不是捞痒痒,要生真痛悔。
在此基础上,洗手、洗脸、洗澡、净身下楼,清清爽爽,或可得到党、人民的谅解,也可使反腐事半功倍,顺利达到官清气正民和国强中华复兴之盛景。
附帖一:
有前提的“悔可赦”:
之前,当立峻法;
之后,当行严刑
入法: 貪污金額 除 貪官年薪 = 坐牢年月
原因,大家曉得的。
可以結合過往立功、自首等從寬從嚴老套路加點係數。
可以對此標準公佈前的貪污行為來個限期自首退賍減刑甚至大赦。
可以根據不同區域、不同官階、不同消費水平這,甚至考慮“高薪養廉”因素,甚至大大從寬確定官員年薪水平。
只是,有了客觀標準、喊醒叫明、勿謂言之不預之後,鬥硬、公正、公開、透明化實施。
如是,
反貪,制度化、透明化、公開化、複雜事情簡單化、大貪小貪官童叟無欺化。
反贪本身,自然也就反貪化。
附帖二:
反腐, 当“剥夺贪官不义之财”
用:以下是PeterZhang在 2015-08-03 17:58:36 发表的:
不枪毙几个有毛线用
天人合一回复:
确实不应让死刑闲置。
然,更多、更普遍的,是形成经济上“挖生肉”机制,让贪者不能够“一个人受罪、坐几年牢,安逸一辈子、幸福大家族”。
剥夺贪官不义之财,让其经济回归正常态,或与当年“剥夺剥夺者”的革命一样神圣、管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