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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反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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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2 12: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未及时悔可赦 


  敬礼先生在在下《警惕反反腐》中跟帖:

  反腐,要是振兴人心、凝聚力量、引导阳光、促进发展,好。
  若没有达到目标,就要及时总结。
  反腐,若十之三、二、一,可以大刀阔斧;
  若十之七、八、九,就要讲策略。
  只有获得广大民众支持、打击腐败与无作为并重才会赢得民心,而不是反腐至上、统领压倒一切;对有突出贡献的、对民间良好威望的可以教育为主。这也是事分轻重缓急的无奈之举。
  若民众看到切实做出实绩的能人、苦干勤奋的人因反腐而身败名裂、锒铛入狱,再加以总体对比,心情自然是复杂的。
  譬如为高铁发展做出贡献的、河北三年大变样奔波的人-------

  最后:尸位素餐、保身不进的行为,是最大的“腐败“。


  天合一回复:

  不同意“反腐至上、统领压倒一切”评价,在下认为当前存在“上热、中温、下冰凉”危险,反腐力度、烈度,差太远呢。
  更不同意将反腐者与“尸位素餐、保身不进”相连。反腐,是进、且舍身;腐官,才尸位素餐,且正以“不进”冷对抗反腐,实行着“反反腐”。

  在下倒是赞赏先生“讲策略”的认识与“对有突出贡献的、对民间良好威望的可以教育为主”的建议。
  于是凑趣和先生一箸:法未及时悔可赦。


  “法未禁止皆可为”。
  贪污、贿赂,任何时代,任何社会、任何党派,皆明法明令禁止。
  因此,腐败者再众,也需要给过说法。特赦,总要有个法源。

  在下思考,可否提出一个观点:法未及时悔可赦

  法未及
  法未清晰的、有争议的、有含混的;
  改开氛围下群体性将红灯降成了黄灯甚至绿灯的;
  有法有律而执法主体未严法的;
  明法明令知法犯法而执法主体未知、法纪未及、未制裁到的。

  悔:
  主观上认识到罪、错。
  客观上有真悔行为,如主动归还不义之财,自赎,等等。

  赦:
  不是一风吹,要分程度处;
  不是捞痒痒,要生真痛悔。

  在此基础上,洗手、洗脸、洗澡、净身下楼,清清爽爽,或可得到党、人民的谅解,也可使反腐事半功倍,顺利达到官清气正民和国强中华复兴之盛景。



附帖一:

     有前提的“悔可赦”:


  之前,当立峻法;
  之后,当行严刑

  入法: 貪污金額 除 貪官年薪 = 坐牢年月

  原因,大家曉得的。

  可以結合過往立功、自首等從寬從嚴老套路加點係數。
  可以對此標準公佈前的貪污行為來個限期自首退賍減刑甚至大赦。
  可以根據不同區域、不同官階、不同消費水平這,甚至考慮“高薪養廉”因素,甚至大大從寬確定官員年薪水平。
  只是,有了客觀標準、喊醒叫明、勿謂言之不預之後,鬥硬、公正、公開、透明化實施。

  如是,
  反貪,制度化、透明化、公開化、複雜事情簡單化、大貪小貪官童叟無欺化。
  反贪本身,自然也就反貪化。


附帖二: 


    反腐, 当“剥夺贪官不义之财”



  用:以下是PeterZhang在 2015-08-03 17:58:36 发表的:
  不枪毙几个有毛线用



  天人合一回复:

  确实不应让死刑闲置。
  然,更多、更普遍的,是形成经济上“挖生肉”机制,让贪者不能够“一个人受罪、坐几年牢,安逸一辈子、幸福大家族”。

  剥夺贪官不义之财,让其经济回归正常态,或与当年“剥夺剥夺者”的革命一样神圣、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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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5-27 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杀人偿命,天然;腐败死刑,期盼!




转帖先言:

    终于有有官员死刑了!快哉!
    然遗憾的是这属于“杀人偿命”,而非贪腐死刑。
    对贪污官再来点“刘青山、张子善”,才是国人所期盼事,反腐之特效药。

    在下主张:罪不究思想者,刑不上政治家,而对贪官污吏,则严刑峻法直到“敲沙罐”,抄家产、挖生肉     如此,或能警世人、断贪念。
   
   


转帖: 长安剑:赵黎平之死把反腐推向高潮 中国无免死金牌
  2017年05月26日 23:55:43
  来源:长安剑



  原标题:赵黎平之死把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推向高潮——共和国没有“免死金牌”!

  26日上午,经最高法核准,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赵黎平被依法执行死刑,他是十八大后第一个被执行死刑的大老虎!
  至此,这一曾轰动全国的省部级高官杀人案走完了全部刑事诉讼程序尘埃落定。

  连长安君也忍不住要感慨一句,把身家性命葬送在自己枪口下,也是没谁(sei)了。 实乃当今奇事一桩!

  如今回想起来,赵黎平案依然令人发指,身为省部级领导干部,持枪杀人,为毁尸灭迹,又纵火焚尸。
  如此恶行,不止置党纪国法于不顾,更丧失了人之为人最起码的底线!

  此案一经曝光,就引发举国关注。而法治的力量,在案发之日起就全面彰显政法机关的办案情况。
  及时高效并且全程公开:
  2015年3月20日晚,赵黎平持枪杀害一女子。
  3月22日0时02分,新华社发布赵黎平涉嫌故意杀人被羁押的消息。
  3月24日,公安机关以赵黎平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3月25日,检察机关对赵黎平批准逮捕,并对其是否涉嫌私藏枪支罪向公安机关提出继续侦查取证的意见。

  2016年
  8月27日,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此时赵黎平涉嫌的罪名已经从故意杀人增加到了受贿、非法持有枪支弹药、非法储存爆炸物。
  而且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已经从赵黎平曾经任职的内蒙古变成了与其毫无关系的山西太原。
  11月12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人赵黎平犯故意杀人罪、受贿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

  2017年
  2月28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赵黎平死刑。

  至此
  长安君有几句肺腑之言——

  今日赵黎平之死,是中央依法严惩腐败的鲜明注解。

  举国关注的案件得到了事无巨细的信息披露,权威透明的案件发布,及时回应了公众关切,实现了舆论与司法的良性互动。
  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更是最强的公信力。这是严格执法的底气,更是铁面无私的责任!更何况身居高位却持枪杀人是没有任何辩解余地的严重罪行!

  公众的愤怒感同身受,舆论的关注理所当然。今日赵黎平之死,是中央依法严惩腐败的鲜明注解。

  罪恶面前,法律从来不会缺位。
  罪恶面前,法律从来不会缺位。惩治犯罪,法律更没有遗漏。举国关注赵黎平杀人焚尸的时候,政法机关没有就案办案,而是查清了赵黎平的全部犯罪事实。
  从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的事实来看,赵黎平除了故意杀人,还利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厅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有关公司和个人在收购股权、承揽工程、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多次收受请托人的钱款共计人民币2368万元。此外他还非法持有2支手枪、49发子弹,非法储存91枚雷管。

  故意杀人是对一人、一家之罪,贪污腐败、私藏枪支、雷管是对公众、社会之罪。人民法院依法查清了赵黎平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还逝者以正义,给社会以公平。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让赵黎平“杀人偿命”以实现对个体的正义,更在于通过对他全部犯罪事实的依法惩处实现对整个社会的正义。

  位高权重不是犯罪的护身符,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公民。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位高权重不是犯罪的护身符,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公民。
  赵黎平的身份不仅没有成为自己的免死金牌,反而因其造成的严重社会影响,成为评价其罪责不可不考量的重要因素。对赵黎平犯罪事实的全面查证,也凸显了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坚定决心。
  如果说依法惩处赵黎平的故意杀人行为是对死者负责、对舆论负责,那么事无巨细、毫无遗漏地逐一查清赵黎平的全部犯罪事实,则是对真相负责、对法律负责、对历史负责!

  惩治腐败从来就不仅仅是盯着钱袋子

  赵黎平扣动扳机那一刻,既将自己推向了犯罪的深渊,更把一名共产党员、领导干部的灵魂信仰戗杀殆尽。
  从这个意义上讲,赵黎平的故意杀人同他的贪赃枉法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举轻以明重,领导干部本应洁身自好,不拿群众一针一线,赵黎平不但大肆受贿,私藏枪支,甚至持枪杀人,草菅人命,哪里还有丝毫理想信念?哪里还有半分价值底线?
  全面从严治党的时代,对贪污腐化者尚不能容忍,更何况身负人命亡命之徒?惩治腐败从来就不仅仅是盯着钱袋子,那些人之为人的基本价值更是从严要求的基础!

  愿一个赵黎平,足以为后来者戒。

  领导干部本应率先垂范,不断为社会贡献正能量。如今,草菅人命这种践踏社会底线的事情发生在领导干部身上,本身就已经背离了最初的宗旨与初心。

  奉法者强则国强。赵黎平被执行死刑,法律以其无私和公正实现了正义。我们看到了法律的力量,更感受到了全面惩治腐败的决心。

  澄清吏治,道阻且长。作奸犯科,法无可避。愿一个赵黎平,足以为后来者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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