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提出要实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一、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二、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 三、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 四、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是递进的关系,针对党员干部违纪行为的共性规律,给出了由轻到重的因应之策,通过层层设置防线,一级一级地进行阻挡,而且处理措施越来越严厉。这是一个完整的监督执纪科学体系:首先如果没有普遍实现“常态”,就会让“大多数”蔓延,自然而然的就会有“少数”发展到“极极少数”的境地。所以,必须抓好“常态”这个重点,处理好“大多数”这个关键问题,最后形成严惩和消灭“少数”和“极极少数”的大趋势。对此,我们必须深刻理解、准确把握、深化落实、实践运用。 必须让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成为常态,持之以恒地落实,立足党的纪律扎紧约束权力的笼子,就是坚持抓早抓小促进治本,就是不断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这些种种都是为让更多的党员干部守住关键“节点”,在批评和自我批评中拧紧“总开关”,防止思想滑坡,对党员干部进行全面监督管理,真正把干部身上的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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