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2016年12月,中纪委专门建立了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这为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在日常监督执纪上提供了更祥更实的参考,但在实践运用中,也要求各级监督执纪人员要严格遵守统计原则,合理规范运用指标。 首先,要充分把握“四种形态”的科学性。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只有通过在实际工作中的运用,才能发现是否可行。因此。在运用过程中,要根据具体问题,对应每种形态,注意总结,看是否与相关纪律规定相一致,出现矛盾时,要探索完善的办法,不能不加分析,生搬硬套,这样就达不到预期效果。 其次,要充分把握“四种形态”的可行性。实践“四种形态”带来了监督执纪方式的重大转变。实践证明,“四种形态”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的需要,有助于让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维护党的肌体健康,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 第三,要充分把握“四种形态”的系统性。结合工作实际,共设置了5类56项统计指标。既设置基础性指标,反映运用各形态处理党员干部的数量,又设置辅助性指标, 从不同侧面反映实践“四种形态”的发展趋势和总体成效。规定了以问题线索为起点,以处理结果为统计依据的计算方法,以处理结果作为划分“四种形态”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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