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赵咏雷。女,1979年3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7903181283,汉族,住鄱阳县鄱阳镇山水天下怡人居11栋2单元201号。(控告人系江西鄱阳湖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鄱阳县宏瑞汽车检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被控告人;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请求事项: 请求江西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8执107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事实与理由: 曹连平、冉茂先和赵咏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江西鄱阳县院2016年12月19日,做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江西鄱阳湖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鄱阳县宏瑞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股权划转变更, 2016年12月19日,鄱阳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已经执行完毕。执行申请人没有异议。 现鄱阳县人民法院2017年1月5日做出的(2016)赣1128执107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是明显错误的。(2016)赣1128民初1518号民事判决书,没有判决异议人履行江西鄱阳湖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鄱阳县宏瑞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后的相关变更登记手续,更没有明确哪些变更登记。贵局在该案件执行股权变更结案后,再次下发(2016)赣1128执107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综上所述, 1、曹连平、冉茂先和赵咏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鄱阳县人民法院已经执行完毕。现法院2017年1月5日做出的(2016)赣1128执107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是错误的,且明显侵犯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为避免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望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时纠正上述错误行为,立即撤销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8执107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2、鄱阳县人民法院作出如此错误的执行,属于严重乱作为,拿了纳税人的钱干嘛去了?(2016)赣1128民初1518号民事判决书,变成了(2016)赣1128执107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典型的张冠李戴,是鄱阳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工作疏忽还是行政乱作为强迫控告人赵咏雷执行,让人不得其解。 请求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查处鄱阳县人民法院行政乱作为的责任,追究该院的相关责任,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控告人:赵咏雷 2017年 4月28日 鄱阳县法院的民事判决书、错误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江西省高院给鄱阳县法院的函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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