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治标成效显著,政治生态明显改善,赢得了党心民心,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初步形成,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党中央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用制度开展“日常监督”、推动从严管党治党向“全面”延伸的导向。这不仅是纪检工作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更是加强党内监督、落实“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现实需求,为各级纪检监察机构正确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工作职责,指明了方向。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颁布了一系列党内法规,管党治党的篱笆越扎越紧,尤其是《党内监督条例》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总则的重要内容,就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具体举措,体现了抓早抓小、层层设防、逐级监督,体现了治标和治本的有机统一。当前,纪检工作正从“抓关键少数”向“管住全员”转变,从“抓大案要案”向“抓早抓小”转变,从“案件查处”向“制度防腐”转变,通过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压实“两个责任”,推动“‘咬耳扯羞、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鲜明了各级党委综合运用好司法审查、纪律处分、组织处理、谈话提醒、批评教育等措施,依法依纪依规教育管理干部、加快形成良好政治生态的基本途径;为各级党员干部做好人、履好职、干好事划出了红线、戴上了“紧箍咒”,有效把规矩立起来、纪律严起来,鲜明了强化党员干部自我约束、激励干事创业热情、促进干部队伍整体稳定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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