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这有自己的看法,一条个体工商户用工发的用工招聘信息中“不要彝族”的条件用语究竟依据什么法律法规被确定为“违反民族平等的限制条件”的!?是《广告法》吗,用工就业信息并不属于《广告法》调整规范,那依据是一些网民的网络发文说是歧视彝族吗!?我认为不可能,相关部门都是懂法的,是依法作出的,我就想知道依据的是哪部法律违反了哪一条又依据哪一条确认发布的是“发布含民族歧视招聘信息”。
招工、招生信息中有很多的限制性条件,这是各单位根据自己经营要求和教学要求提出来的是企业自主经营的基本权力,比如从事餐饮的有对疾病的限制,码头工人、文秘一类有对年龄的限制,有对性别的限制等等,“不要彝族”其实只是对人力资本的一个限制,凉山彝族打工者的普遍实际情况是:教育程度低、汉语不流畅、卫生习惯差、部落意识强、缺乏服务社会的责任心等,一个小餐馆不要国家一分钱靠自己努力挣钱才能生存下去,不要人力资本水平低下的彝族人有什么错?要搞清楚不要国家一分钱自己养活自己还去扩大就业的小餐馆不是政府扶贫部门更不是福利院。
早在3月21日,一个叫吉布木呷日的人在其微博中发布有“限招彝族和少数民族,汉族面谈请勿打扰”限制条件的用工信息,有谁认为是“民族歧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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