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早已不是什么新名词,而且在有的地方,甚至已作城市建设的代名词。按理,城市拆迁于国于民都有利。然而,我们这儿的拆迁,却是公然违反党纪国法的暴乱拆迁!
2015年7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统一建设办公室(下称青统办)一纸公告,说是“为了改善本院落居民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开始了对成都市最最中心的天府广场旁的西御街47号、65号两个院落的拆迁。在拆迁现场办公室,分别张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0号》(下称590号令)和“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成房发【2015】101号)”(下称成房发101号)这两份文件。然而青统办拆迁部相关负责人却公然声称国务院590号令不适合他们。言下之意,国务院590号令在他们这里只是糊弄片区居民的废纸!或者疯狂地昭示他们的权力大到了可以临驾于国务院命令之上,他们可以完全不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看,这是多么的谎唐、狂妄!
一.的确,如他们所述,国务院,省、市政府的相关政策法规,在他们这里都概不执行。唯有他们这些打着政府的旗号,手握“拆迁”大权的霸主,可以任他们为所欲为!他们可以霸道的剥夺被拆迁人的选择权、协商权、知情权。他们就好象世界的规矩都是由他们制定的一样,他们可以翻手为云、覆手为雨,一会说是环境改善、一会又说是棚户改造。但不管是环境改善还是棚户改造,国家都有明文规定:要给被拆迁人选择权和公平补偿权。如590号令第21条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省补条例)第33条,都明确要求“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房屋”,而国务院及省、市政府的棚户改造政策,更是要求原地段翻建、改建、扩建,实行就地就近以原地为主的原则。可青统办竟公然对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政策拒不执行,难道他们的权力竟大到了简直无法无天的地步?!若真如此,那这个权力又是谁给他们的?
二.590号令第2条明确规定是要“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第3条则指出,“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第5条更指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省补条例第3条提出了“补偿公平公开”的原则,第5条则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49条更是明确地规定了“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未按规定公布的,不得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然而青统办作为拆迁的实施单位却拒不执行国家和省、市政府的政策法规,一会说是“环境改善”一会说是“棚户改造”,可拆别人的房子究竟用来干什么都不公开,如果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不是谋取见不得人的不正当利益,那为何要置国家和省、市政府的政策法规于不顾?难道真是胆大妄为到了极点!这哪里还有国家、哪里还有被拆迁的人民群众!
三.国务院590号令第一条的立法宗旨明确指出“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而青统办拆迁部相关负责人否定国务院590号令,就是为了他们的不规范和随心所欲、胡作非为地任意损害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他们根本不给被拆后无房可居的房屋所有权人置换房屋和公平补偿。这难道不是对国家政策的公然抗拒吗?
四.省补条例第33条,《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成府发[2015]9号文(下称成府发[2015]9号)第六条第2款,都有住宅产权调换结算时“补偿面积内不再支付费用”的规定,而成房发101号则只保留了成府发[2015]9号文要求房屋征收部门与被拆迁人经协商任选一种结算方式中没有省补条例结算方式的一种。显然,上下政策发生了冲突。按理,自当应以上级政府的政策为准;况且省补条例是经2014年四川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但青统办却将成房发101号作为损害被拆迁方利益的“尚方宝剑”,迫不及待地用于剥夺被拆迁人的协商权。然而,青统办的如此作为,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又将何存?!
五.自2015年7月15日以来,青统办的历次“公告”,都号称是“公开、公平、公正”,可在签署模拟拆迁合同时却签的是白版合同(勾选都是空白),签署前也不敢公示他们霸王合同的样本,根本不给被拆当事人了解合同内容的权利,而且被拆迁方一直连持有合同的权力都没有,这样的合同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吗?
六.国务院590号令第三条明确要求,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的三原则之一是结果公开。公开透明是民主法治国家的重要体现,暗箱操作、结果不公开等正是引发拆迁之乱的主要根源。青统办拆迁部相关负责人否定国务院590号令,正是为他们暗箱操作大开方便之门,所以他们可以滥用职权为他们的关系户、拍马户、打手户大肆倾斜补偿,而对不是他们这些关系的户就根本不按政策补偿。
七.2015-10-10日动迁会弄需作假,当时模拟拆迁调查有住户根本就没签同意,但登记表上却有不知什么人搞的签名和手印,所以他们会上就宣布模拟调查是100%,还有模拟拆迁调查表也根本就没有人签。他们这种弄需作假行为,难道也是公平、公正,合理、合法?
八.在青统办拆迁办公室张贴了国务院590号令和成房发101号),除他们声称不执行的国务院590号令外,成房发101号也明确的阐述了是为贯彻执行成府发[2015]9号,而成府发[2015]9号也明确的说了是为贯彻省补条例的通知。青统办先欺骗被拆居民“为了改善环境”却又不按国家和省、市政府相关政策执行,后又打起“棚户改造”的招牌。然而如前所述,棚户改造政策他们却仍不执行。他们左躲右闪总想钻政策的空子,完全是一副投机取巧的实用主义嘴脸,哪有一点造福于民的影子!
九.问题都还没解决,拆迁方就开始了砸房、砸家具和断电、断水的暴力行为。这哪是环境改善、改造,分明是强抢民宅的暴徒行为!
十.由于他们的相关负责人都可随便置国法于不顾,更使他们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让一些人为多得好处而导致恶性事件的发生。
十一. 将2016年年初房价低谷时的评估价作为房价普遍暴涨50%以上的2017年3月中旬的付款依据,这公平合理吗?请问,被拆迁户拿着这样的赔偿款,能按现价买到住房吗?
十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章第四条: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由此可以充分说明和住房连在一起的小院在拆迁中应当是受法律保护的私人物权而应给予补偿。另外,2016年最新拆迁安置标准也有“底楼有小院的上浮4%”的规定,既然安置补偿有小院的都要上浮,那么被拆房有小院的理当也应给予补偿。可青统办却强取横夺地将被拆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所享有的独立小院应当给予补偿的合法权利侵吞而不给补偿。
总之,青统办的这次对西御街47号、65号这两个院落的拆迁,纯粹是强抢民利的暴力行为。他们的违规违法,何止上述12个方面,他们将政策实用化、私有化,对他们有利的就用,对他们不利的就弃。国务院590号令说要“为了公共利益”,而且“不能以营利为目的”,这控制了他们的利益链,所以他们就说国务院的文件不适合他们而不予执行,于是另称棚户改造。但国务院、省、市政府对棚户改造都要求就地就近,以原地为主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而他们却根本不执行。且国务院590号令和省补条例中也有被拆迁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房屋。然而为了避开这些国家和省、市政府的政策要求,所以他们就只好欺蒙哄骗、威胁利诱无所不用其极,尤其还要打着政府的招牌,这不是给政府明显地抹穑咳绻嬗姓庋恼腔故侨嗣竦恼穑吭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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