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庭审,王哲林代理律师文岗出具了王哲林交给法庭做为证据的借条,并坚称是借款人王艺亲笔写的借条。如果真的是本人写的这张借条,有本人的签名就具有法律效力,没有必要盖上公司财务章,再说财务章也不在本人手中。质证时本人否认写过这样的借条,林康法官告诉本人有举证责任,要求负责做这张借据的笔迹签定,本人当庭申请做笔迹鉴定。【顺庆民初字2608号判决书】却对此事只字未提!(因为本人申请笔迹鉴定,借条又不是本人所写,6月2日当天的庭审笔录对原告王哲林一方不利,林康法官为了达到枉法裁判的目的,所以在判决书上面根本没有提到本案经过了这一次庭审!)
这10万元是王哲林在广安转到苏媛银行卡上的,转款当天本人与苏媛在南充,不在同一个地方,难道有谁会找人借钱后当天独自写下借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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