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150191|评论: 826

[生活资讯] 顺庆区法院请进来看看,我对判决不服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7-5-8 16: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人王艺,南充市精益燃气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电话号码:18086906666。实名举报顺庆法院舞凤法庭法官钟海英在涉及本公司的经济纠纷案件中与当事人互相勾结,违反法律程序、甚至帮其伪造证据、虚假诉讼、枉法裁判的事实。由于多次向检察院举报没有结果,所以只有借助媒体来公布这起案件的内容,希望本案能够公平公正的审理。
       这起案件是合伙经济纠纷案件,第一次顺庆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由于原告彭艳没有缴纳诉讼费,所以裁定按撤诉处理。原告重新起诉后,钟海英法官却采用简易程序独自审理,历时三年没有判决。而且勾结原告帮其伪造证据,同一天发出的传票通知原、被告双方,开庭审理的时间却不一样,故意剥夺本人参加庭审的权利,以便“缺席判决”。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诉讼标的56万元,钟法官却裁决冻结本公司资金100万元已经2年半时间,且冻结资金的另外一家分公司还有其他股东。在本公司举报其违反法律程序,虚假诉讼之后又伪造庭审笔录,损毁本公司的会计凭证,指示会计事务所做出虚假的审计结果。违背原、被告双方的诉讼请求,私自篡改双方当事人都确认的合作终止时间,审理过程中手段十分恶劣,给本公司及股东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

==============================
编辑备注:顺庆区人民法院http://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于5月9日回复,内容见2楼。

民事起诉状
未命名_副本_副本.jpg

一、违反法律程序,违法办案
本案为什么从“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证据①
微信图片_20170508151155.jpg

微信图片_20170508151201_副本.png

§
2013年7月4日顺庆法院王立明法官、人民陪审员罗平、武萍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裁定([2013]顺庆民初字第2247号),组成合议庭证明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法律明文规定案件审理“只能由简单程序到普通程序,不能由普通程序到简易程序”,钟海英法官为什么违反法律法规把诉讼标的金额超过50万元的案件从“普通程序”变成“简易程序”审理的?

2013年7月12日顺庆区人民法院《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上面写明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上图右边);


【法律】2015年《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百六十条: 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证据②
未命名_副本.jpg

未命名_副本.jpg

传票和财产保全的裁决书都没有人民陪审员签名,说明钟海英采用的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证据③
诉讼费缴款单
未命名_副本.jpg

①《人民法院立案审查、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写明诉讼费用是9449元(属于简易程序诉讼费用)。这说明本案还没有立案就已经确定了违背法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说明有法官参与其中操控本案审理;

②本案2016年7月28日顺庆法院一审已经判决,40天以后(2016年9月6日)原告彭艳还去顺庆法院缴纳4441.90元的诉讼费是什么原因?这是因为简易程序审理诉讼费要少一些,补交4441元就是采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应该补缴的诉讼费金额;

  本公司上诉费为13890元,变成了普通程序审理的诉讼费金额(上诉的费用与一审原告的应该同样的金额)。


二、互相勾结、虚假诉讼
未命名_副本.jpg
未命名_副本.jpg

顺庆区法院2013年7月16日收到彭艳的起诉状决定立案;
为什么彭艳提前四天(2013年7月12日)就签收了顺庆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未命名_副本.jpg
本公司原会计刘明君在没有本人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出具了一份“精益燃气公司与彭艳的结算明细”,这份对账单完全没有会计资料来做为依据,也没有本人确认的签名和公章。最重要的是刘明君在这份明细里面出现的错误违背常规认知,102万减去多项支出以后,居然反而变成了140多万,仅仅凭借这样一张清单,钟海英法官居然也可以当做事实依据进行判案?

从上面两份证据就可以发现刘明君、彭艳等人与顺庆法院法官勾结,虚假诉讼,妄想以此诈骗本公司财产!


三、胆大妄为、人为制造冤假错案
【法律】第三百九十一条 原审开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一)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的;
  (二)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
  (三)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
  (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形。
-------------------------------
重点】故意通知原、被告不同的开庭时间

未命名_副本.jpg
未命名_副本.jpg
2015年7月8日钟海英签发的传票通知开庭,本人收到的是2015年7月17日”在舞凤法庭开庭的传票,而在顺庆法院证据资料中发现钟法官同一天签发给彭艳的传票却是2015年7月24日”在新建法庭开庭审理!

重点】唯一的理由就是钟海英法官又想用这种方式来造成“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精益公司在舞凤法庭的每一件案件全部都是这一个理由缺席判决的!!


伪造法律文书,犯下许多低级错误例如

未命名_副本.jpg

2016年签发2014年1月20日开庭的传票?钟法官穿越时空了?

未命名_副本.jpg

2015年钟海英法官从新建法庭调动到了舞凤法庭,本案也变成在舞凤法庭审理。为什么钟法官又通知本人2016年3月8日在新建法庭开庭?难道本案又迁移回新建法庭审理了?

这一份传票一眼就能看出是后来补签的假传票


四、伪造证据、篡改法律文书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3]顺庆民初字第2495号)民事判决书的裁决内容说本案经过了5次开庭审理,为什么在法院复印时却发现有7次开庭审理的资料呢?这些庭审笔录全部是手写,涂抹删改多处,参加庭审的当事人和代理人大部分笔录中只签姓、不签名,签名处没有按捺指印,没有骑缝章(印),时间和页码混乱(例如第三次庭审笔录当事人和代理律师签名是2014年3月8日,两位合议庭成员签名时间却是3月18日,明显就能看出这份笔录属于伪造的)!
第一次庭审?

未命名_副本.jpg

未命名_副本.jpg

第一次开庭为2013年9月3日上午9点,本人没有到庭参加诉讼【第一次开庭前,本人还不知道彭艳起诉本公司】

未命名_副本.jpg

【重点】为什么庭审笔录是手写?页码为什么经过了几次篡改?合议庭成员为什么没有在笔录的每一页签字?

第二次庭审

未命名_副本.jpg

到处涂改;
不捺指印;
只签姓也可以?
第四次庭审

未命名_副本.jpg

未命名_副本.jpg

未命名_副本.jpg

第四次庭审笔录,时间究竟是2014年3月8日?还是2014年3月18日
【重点】:
当事人与合议庭成员签名时间不一致!
为什么钟法官的庭审笔录全部是手写的?

第五次庭审时间为2015年7月24日,没有通知本人参加庭审,2015年12月25日钟海英以不还精益公司平昌分公司的会计凭证要挟,让本人在庭审笔录上面签字确认。

判决书说本案经过了5次开庭审理,钟法官自己伪造的庭审笔录却有7份!?

司法鉴定意见书

未命名_副本.jpg

未命名_副本.jpg

未命名_副本.jpg

未命名_副本.jpg

未命名_副本.jpg

未命名_副本.jpg

未命名_副本.jpg

未命名_副本.jpg

未命名_副本.jpg

未命名_副本.jpg 未命名_副本.jpg

未命名_副本.jpg

未命名_副本.jpg

未命名_副本.jpg

未命名_副本.jpg

未命名_副本.jpg

未命名_副本.jpg

未命名_副本.jpg

从胜达会计事务所出的审记资料可以看出,彭燕投资金额为142655元(现金仅仅两万元);
重复将彭艳已经报账的这部分费用支出当做投资资金计算!
王艺投资的大量资金根本没人统计!(例如:2012年的全部购气款,2013年的大部分购气款都是由王艺出资,气费由彭艳的同伙王哲林等人收取)这些资金在会计凭证中处处可见,会计事务所不是故意这样审计的谁都不会相信!

顺达会计事务所对彭艳所谓的投资都明确说明了没有银行转款凭证,没有发票,报账理由不充分等等,钟法官为什么以此做为判案的依据?这样的
“投资”完全就是无中生有,仅仅因为勾结了主审法官就可以通过虚假诉讼,轻易诈骗另外一方当事人的大额资金吗?

未命名_副本.jpg

双方当事人都确定2012年已经终止合作!钟法官裁定双方合作终止的时间却是2014年1月这样裁决唯一的理由是第一次庭审有本人不承认双方已经终止了合作的笔录。难道彭艳已经起诉本公司半年时间了,我们双方仍然还在合作期间吗?

彭艳不但起诉状说明了双方终止合作的时间,在对顺达会计事务所的质证意见中又几次肯定此事,起诉退还的标的金额是56万元左右,钟法官钟法官在【2495号】判决书中又是用什么做为依据裁定被上诉人投入了资金571924.6元,加上收益得出上诉人应该退还其1010104.19元的结论的?
法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4月1 日颁布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主审法官以笔录为依据,或者擅自变更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都是违法的,都要追究违法审判责任。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第8条、第74条、76条的规定都比较全面,准确规定了自认制度。

六、偏袒一方
要求会计事务所出具不实司法审计报告
未命名_副本.jpg
既然钟海英法官不同意本人的反诉申请,在法庭上说应该另案处理。那么为什么在开庭5个月后却同意了原告的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标的金额从57万元变更达到了150万元左右?
未命名_副本.jpg
未命名_副本.jpg
为什么2015年1月5日顺庆区人民法院“关于财务鉴定的补充要求”全部是要求胜达会计事务所对精益公司不利的账务予以说明的?
为什么对原告彭艳的账务和银行转账依据只字不提?
刘先平法官承办的案件,为什么变成了钟海英审理?
既然刘先平法官是顺庆区人民法院的法官,送顺达会计事务所也是顺庆法院,新建法庭有什么资格补充要求事务所偏袒一方,只审理精益燃气公司与彭艳散伙后的财务资料?
就算彭艳手中没有保留投资、支出等会计凭证复印件,难道不可以提供银行转账凭证,或者投资款项、购买材料的银行卡交易明细和发票作为诉求的依据?不然法庭怎样认定她的投资金额呢?钟海英法官审理本案已经三年都没想到过这个简单的道理吗?(本人庭审时和质证意见均提出多次,钟海英为什么没有要求原告提供这些证据就做出判决?)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 人民法庭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必须加盖基层人民法院印章,不得用人民法庭的印章代替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
会计凭证中彭艳的“投资款”依据
未命名_副本.jpg
2011年11月1日在泰鑫公司采购的PE管材料,泰鑫公司销售人员李刚收款收据编号是0030153;

2011年11月14日在泰鑫公司采购的PE管材料,泰鑫公司销售人员李刚收款收据编号是0030151;

11月14日采购材料时间在11月1日之后,为什么材料款收据的编号【0030151】相反却比11月1日的材料款收据编码【0030153】靠前?

未命名_副本.jpg

2011年12月5日材料款收据编号是【0030149】;

为什么11月28日的收据编码【0030152】却排列在前面?

未命名_副本.jpg

1、材料款收据编号混乱,与采购结算的时间不符,明显是伪造的现金收据;

2、80多万的材料款,彭艳为什么不转账支付,而是全部用现金?

3、就算彭艳支付了80万的现金,怎么不能提供资金进出的银行卡转款明细?

4、泰鑫公司是一家正规的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就算彭艳要求不开具发票,现金收据为什么不是戳的公司财务章,而是盖的销售人员李刚的私章?


顺达会计事务所审计结果说明

顺庆法院法官钟海英要求顺达会计事务所审计的都是对精益公司不利的,顺达会计事务所的司法审计报告书弄虚作假,要将只投资了两万现金的会计资料伪造成已经从公司拿走110万元投资款,而且精益公司还要退给其100万元左右投资和利润。所以顺达会计事务所根本就没有罗列王艺的全部投资金额(例如2012年5月—2013年底的购气大部分是由王艺转账支付,凭证里附有银行转款单,为什么会计事务所只罗列了4个月是由王艺购气),例如成都宏泰燃气设备有限公司购买的设备尾款24000元由王艺支付,做资料的2万、工商处罚3万等等投资款都没有说明。

彭艳的采购单,投资收据,现金收据等等没有盖公章,材料支出没有银行转款单、没有发票,也没有送货单等等,仅仅有盖有泰鑫公司销售人员私人印账以及编号、时间顺序颠倒,明显伪造的“凭证”,顺达会计事务所居然也可以罗列了与原告诉状相同的数据资料出来。而且对彭艳、苏媛等人不利的证据,即使是由他们支付的,事务所也没有将这些支出明细罗列出来,明显偏袒对方。精益公司大多数支出都有相对应的凭证,就拿泰鑫公司材料采购的资料来进行比较。

最重要的是即使加上肯定弄虚作假的在泰鑫公司采购的80多万元材料款支出,彭艳的全部费用支出也仅有170多万元,其中有一部分支出彭艳已经报账,那么这些资金就不能算在彭艳投资的资金里面,她在平昌公司借款110万艳,应该用170多万元除去已经报账的费用,再减去借款的资金金额,才能算是彭艳投资的金额,这样计算依然不能达到彭艳起诉要求精益燃气退还其57万元投资款的目的,不能得出这样的金额,只能说明彭艳等人虚假诉讼,所以顺达会计事务所才会出现这样的“失误”,重复计算彭艳的投资款金额。可以肯定顺达会计事务所已经被苏媛等人收买,才会得出如此错误的司法审计结果!
仅仅投资2万元现金,却要求做出180万元投资的会计资料来,这样的会计账注定漏洞百出!

七、触犯徇私枉法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说明】原告彭艳管理公司期间的账务都与上诉人公司股东苏媛、会计刘明君、出纳王哲林职务侵占案(已立案侦查)有关。本案牵扯刑民交叉,上诉人已于2015年底提交了相关证据给主审法官钟海英,钟海英为什么不遵守“先刑后民”的法律规定,强行对本案做出了裁决?

未命名_副本.jpg


八、包庇犯罪嫌疑人,损毁会计凭证

未命名_副本.jpg

1、原告与本公司都明确肯定双方在2012年7月已经终止合作,法院要调查的应该是2012年7月之前的会计资料,为什么要将本公司2013年的凭证扣押2年多时间?

2、而且彭艳2013年7月起诉,钟法官难道能够穿越时空,连本公司2014年1月的凭证都能够扣押在顺庆法院?

3、彭艳起诉本公司退还投资款的目的就是为了让顺庆法院扣押本公司会计凭证,在本人不能查看公司会计资料,不能找到证据控告苏媛等人。因钟海英与本公司职务侵占案犯罪嫌疑人苏媛互相勾结,所以才会发生扣押5个月后的会计资料这样荒唐的事情!
4、在南充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以后,钟海英见退还凭证已不能拖延,竟然伙同职务侵占犯罪嫌疑人苏媛等人(已经立案侦查)损毁了本公司平昌分公司的大部分会计凭证,用未使用的发票和公司用户购气发票拆换了大量做的假账凭证!

九、一审判决书
未命名_副本.jpg
未命名_副本.jpg
未命名_副本.jpg
未命名_副本.jpg
未命名_副本.jpg
未命名_副本.jpg

未命名_副本.jpg

未命名_副本.jpg

判决书中多次提到本人和代理律师承认了2483760元的入户费,但是没有入账”以及赔偿款30万元没有入账等等“事实”。本人只想告诉钟法官,刘墩律师不懂,难道做为法官也不懂如果企业做了两份账,收入不入账等等行为就已经触犯了《会计法》、《财务通则》、《刑事诉讼法》等多份法律规定,已经是刑事犯罪了吗?判决书中只要有不能自圆其说的情况,一概用这个理由来蒙混,钟法官难道不应该铁面无私,将本案移交办理刑事案件的单位吗?

钟法官如果否认以上本人陈述的事实,否认适用了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审理过程没有其他合议庭成员参加,判决书却慌称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那么本案2016年7月28日已经判决,本人质疑钟法官违反办案程序后,为什么原告彭艳于2016年9月6日要去缴纳4441.90元的诉讼费?法律规定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全程对庭审活动录音录像,那么请钟法官提供庭审记录的音像资料来证实判决书和庭审记录的真实性。
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简易程序及其他程序案件,应当根据需要对庭审活动录音或者录像。

终上所述,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与本公司股东和法官相互勾结,使用篡改会计凭证,违反法律程序所取得的所谓“证据”,从性质、程序、情节、细节乃至金额都是在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获取的。所以这些证据和法律文件漏洞百出,完全不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承办法官钟海英办理本案取得这些“证据”的每一个环节,都属于违法办案,表明他缺乏对法律和法庭起码的敬畏和尊重!本人对主审法官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偏袒原告一方,知法犯法,枉法裁判的行为感到遗憾,并且十分痛恨。由于程序上严重违法,就不可能真正保证司法的公正!这样的行为不但抹黑了司法队伍,也将摧毁公众对司法公信力的信任。本人恳请市人民检察院能够启动监督审理程序,要求法官尊重事实,公平公正审理此案,并依法依纪调查原告方与钟法官等人虚假诉讼、损毁证据、企图诈骗钱财的犯罪行为,早日挽回本公司及股东的经济损失!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1201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楼主| 发表于 2017-5-9 18:41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各位朋友的支持!
       三年以前,别人在我面前贬低司法人员贪赃枉法,违法办案这些事,我一概讥讽别人胡乱编造。如今唯有沉默。
       连续三年与这样的法律人士打交道,从最初的讶异、不可置信,据理力争,到现在数次认真思考怎样杀死这些人。这些从事法律工作的却缺乏对法律起码的敬畏和尊重,任何违法乱纪的事情都敢做。在我们公司被职务侵占一事已经立案侦查并确认犯罪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仍然被逍遥法外的犯罪嫌疑人勾结这些法官、警察等人发动了数起虚假诉讼,冻结了公司基本账户和大量资金。那么可以想象得到在南充不知道还有多少人和家庭比我更加绝望,更加愤怒!犯罪嫌疑人给了这些法律精英究竟什么好处?可以让这些人违背司法人员的良知和正义,违反法律法规,甚至不惜实施犯罪。而对于所有被侵害却无处申冤的人而言,三年的时光需要多么坚强才能压抑内心的煎熬和绝望!此情此景,我觉得我有义务和责任把我这几年所遇到的司法不公,这些法律人士可以称得上无耻的办案伎俩和手段在这里公之于众,避免以后有朋友再次遇到这样的情况受到同样的伤害。当然更加希望能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能有更多的人来判断事情的真伪,本人相信有良知,有正义感的法律人士和职能部门应该会有避免冤假错案的决心和纠正错误的义务,能够监督我们热爱的这一座城市少一些冤假错案,督促法律行为更加公平公正!
           真心的感谢各位热心的好朋友,不管本案最后的结局如何,你们都是我应该谢谢的,谢谢!
参与人数 1 小米椒 +8 收起 理由
robins1 + 8

查看全部评分

发表于 2017-5-9 21:56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关于《顺庆区法官钟海英枉法裁判(实名举报)》帖子的回复函


王艺同志:
       您5月8号在麻辣论坛发的《顺庆区法官钟海英枉法裁判(实名举报)》帖子,我院高度重视,现就您帖子中反映的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您反映的该案裁判不公问题,因当事人上诉后案件正在二审审理中,您本人可向二审法院反映相关诉求。
       二、您反映的该案承办法官钟海英涉嫌违法违纪问题,我院决定启动调查程序,调查核实后及时向您通报有关情况。
       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监督。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2017年5月9日

满意(0)
不满意(2)
发表于 2017-5-10 00:06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关于《顺庆区法官钟海英枉法裁判(实名举报)》帖子的回复函


000554by0dd9dqduqlsmut.jpg
满意(0)
不满意(2)

 楼主| 发表于 2017-5-10 08:22 | 显示全部楼层
顺庆区人民法院 发表于 2017-5-10 00:06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关于《顺庆区法官钟海英枉法裁判(实名举报)》帖子的回复函

顺庆区人民法院:
      十分感谢贵院及时回复本贴,很抱歉本人采取这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给贵院造成了不良影响。但是敬请理解本人在经过多次举报上诉无果,尤其是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曾经介入调查,居然无视钟海英法官大量违法办案的事实,避重就轻只提到本案经过3年未判,答复本人钟法官的“错误”仅仅是没有报请上级法院延长时间,超限了10个月这样的调查结果之后那种失望之情。还有,贵院的回复有敷衍之嫌,贵院“高度重视”,难道不知道本案已经过二审四个半月了吗?本人在二审之后向南充市检察院和纪检部门多次反映无人理会,才寻求网络舆论的支持的,麻烦贵院核实后重新公平公正审理本案。本人及本公司在顺庆区法院还有数起民事案件,判决比这个案子更加荒唐,更加可笑,也让人更加可恨!本人不做任何说明,只张贴判决书,让大家看看贵院的这些法官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才会冒着违法犯罪的风险做出了这样荒唐的判决!
       再次感谢热血和正义的网友,十分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17-5-10 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本人亲历的几起民事诉讼中,就见识到了顺庆区法院法官偏袒一方,枉法裁判的各种手段。如果没有提防,就会被摆上一道,莫名其妙输掉官司。我遇到的总结归纳出来有以下几种手段:
一、隐匿、损毁我们提交的对另外一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和法律文书;
二、判决时隐瞒对他们不利的庭审(笔录)和次数;
三、违反法律程序,例如应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却告诉你采用简易程序,在判决书上却记载是普通程序审理的。这样没有其他合议庭成员参加庭审,主审法官可以更加肆无忌惮制作冤假错案;或者临时将合议庭成员成变更和他一伙的;
四、庭审时故意曲解你答辩的意见,让你措手不及;故意避开对其不利的质疑,故意迈过这个问题不组织双方进行质证;
五、只针对我们不利的时间内的纠纷进行审理,不考虑案件的关联性和因果关系,往往直接裁决说那是另外一起案件,你可以另案处理;
六、故意将证据和诉讼费缴纳的时间整得比较急,你一旦疏忽了,就会说你没有依法缴纳相关费用,本案按撤诉处理。;
七、突然在一段时间内连续签发几次开庭的传票,然后开庭当天告诉你,对方当事人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庭审,连续几次都这样,如果你不耐烦了,有一次没有去参加庭审,不管你递交申请没有,恭喜你,这一次庭审过程会相当顺利,并且一定会缺席判决你输的;
八、法官在同一天签发的开庭的传票,送达给你的传票开庭时间与送达另外一个当事人的传票庭审时间不同,对方和法官自己保留的传票时间内容是一致的。这样法官就可以和上面那一条一样以“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裁判”或者“本案现在已审理终结”;

九、接受对方任何要求变更诉讼的请求和“证据"并采用,你的任何请求和证据都不予采纳,比如反诉、调查取证这些方面申请都不会支持你,而对方的调查取证、财产保全等要求立刻全力配合,甚至不惜违背法律规定与当事人同食同宿,牺牲周末或假期时间也甘之如饴;
十、篡改、伪造相关证据,对你不利,一定对另一方有利;
十一、威胁、收买当事人的代理人,要求其当卧底,在庭审或者法院调查时做出对你不利的证明;
十二、最无耻下流的一条。就是法官根本不考虑判决时的证据合理与否,判决的内容前后矛盾,漏洞百出,常识性错误 和违反法律规定的地方比比皆是,就是说这一名法官已经都不要脸面了?
十三、暗示或者直接要求鉴定或者审计单位针对证据某些地方做出对一方有利,一方不利的结果;
十四、自作主张变更诉讼要求;
十五、延长审理案件的时间,可以数年不进行判决,拖到你自己放弃了是最理想的。

发表于 2017-10-16 16:27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应该都来参与讨论,伸张正义的贴子要顶起来,不处理就一直顶,只有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才可能让普通百姓的利益得到保障,才可能有公平公正可言
发表于 2017-10-26 15:2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如今这个世道混沌,人心不古,道德崩盘,利欲熏心的社会中,钟海英这种只认权与钱,只享受钱权交易带的实惠的人不在少数,呜乎哀哉!

发表于 2017-10-27 14:24 | 显示全部楼层
真他妈无耻!断子绝孙!有命贪钱无福消受!

 楼主| 发表于 2017-12-12 19:26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审维持原判!牛逼的南充市法官,不服都不行


彭艳 判决书 1.jpg

褰壋 鍒ゅ喅涔

褰壋 鍒ゅ喅涔

褰壋 鍒ゅ喅涔


褰壋 鍒ゅ喅涔

褰壋 鍒ゅ喅涔


褰壋 鍒ゅ喅涔


褰壋 鍒ゅ喅涔
褰壋 鍒ゅ喅涔

褰壋 鍒ゅ喅涔


褰壋 鍒ゅ喅涔
褰壋 鍒ゅ喅涔

 楼主| 发表于 2017-12-15 13:37 | 显示全部楼层




0 (1).jpg

这是泰鑫公司销售部经理在微信朋友圈看到了本人在麻辣社区上传的实名举报法官钟海英以后,马上给本公司员工朱启斌发的微信,指出法官钟海英和当事人彭艳伪造证据(上面的收据就是在泰鑫公司销售部采购PE管),并愿意出庭作证!

 楼主| 发表于 2017-12-19 07:31 | 显示全部楼层
1292667333 发表于 2017-12-12 19:26
二审维持原判!牛逼的南充市法官,不服都不行




  • 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都确定2012年已经终止合作钟海英法官裁定双方合作终止的时间却是2014年1月,中级人民法院的好法官李卫东裁定双方终止合作的时间是2013年12月31日。想问问两位法官大人,是依据什么来裁定这个终止时间的?原告、被告双方作为当事人,自己什么时候终止合作的时间自己不能决定,只有法官决定什么时间终止了合作才能算正式终止了对吧?彭艳在2013年7月就已经起诉本公司了,法院审理本案已经过了半年时间了,难道我们双方仍然还在继续合作期间?



  • 原告
    彭艳不但在起诉状说明了双方终止合作的时间是2012年7月,
    2014年6月8日彭艳第一次《针
    对顺达会计事务所所提问题的应答
    》明确提出
    双方合作事务在2012年基本已结束”;
    2015年3月24日在
    《关于司法鉴定报告征求意见书的回复意见》
    ,第二次提出了
    2012年双方合作的工程项目已经完结”。
    不但彭燕签字在这
    两次答复会计事务所的意见书上面均有签名,其代理律师刘攀也同样签名确认!



  • 2015年3月30日本人在
    关于“
    胜达会计事务所司法鉴定报告征求意见书
    的回复意见》
    中也明确表示“原告彭艳在2012年7月主动提出解除合伙关系,精益公司已同意”。



  • 2015年5月8日顺达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又清楚指出彭艳与本公司都认为2012年7月已经解除了合作关系。





一、2014年6月8日原告彭艳第一次对会计事务所的应答

0 (3).jpg




二、2015年3月24日彭艳第二次明确提出双方已经在2012年终止合作关系

Inked褰壋鍥炲鎰忚 1_LI.jpg


褰壋鍥炲鎰忚 2.jpg


褰壋鍥炲鎰忚   3.jpg



三、本公司关于“胜达会计事务所司法鉴定报告征求意见书的回复意见》

鐜嬭壓鎰忚涔


鐜嬭壓鎰忚涔


鐜嬭壓鎰忚涔




四、顺达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瀹¤ 1.png


瀹¤ 2.png


瀹¤3.png


瀹¤鎶ュ憡 11.jpg


瀹¤鎶ュ憡 12.jpg


瀹¤  15.jpg


瀹¤鎶ュ憡 16.jpg


瀹¤  17.jpg



法   律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4月1 日颁布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主审法官以笔录为依据,或者擅自变更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属于违法行为,必须追究违法审判责任。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第8条、第74条、76条的规定都比较全面,准确规定了自认制度。


就想轻轻的问一声两位公正严明的法官大人究竟是依据什么法律法规裁定原、被告双方终止合作的时间是2013年12月31日?

是否只要对原告有利,法官就可以蓄意歪曲事实进行判决,对吧?

  尤其可笑的是,这两份判决书中只要是本人提出证据,法官大人都“不予采纳”,裁决“精益公司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唯独对终止合作的时间却“采纳”了一次,“终止合作的时间与精益公司庭审中当庭陈述的意见相悖,故不予采纳”。不管原、被告双方数次肯定了散伙的时间,终于采纳了一次本人提出的证据,本人是不是应该感谢两位法官大人,应该跪舔两位法官的脚板,感激涕零呢?







 楼主| 发表于 2017-12-19 17:08 | 显示全部楼层
1292667333 发表于 2017-12-19 07:31
  • 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都确定2012年已经终止合作!钟海英法官裁定双方合作终止的时间却是2014年1 ...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人民法庭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必须加盖基层人民法院印章,不得用人民法庭的印章代替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


    一、顺庆区法院《委托鉴定函》


    顺庆区法院委托顺达会计事务所做司法鉴定

    濮旀墭閴村畾鍑



    二、“新建法庭”给顺达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财务鉴定的补充要求》

    鏂板缓娉曞涵琛ュ厖瑕佹眰.jpg




    ●为什么2015年1月5日顺庆区人民法院“关于财务鉴定的补充要求”全部是要求胜达会计事务所仅仅针对本公司不利的账务予以说明?

    ●刘先平法官承办的案件,为什么变成了钟海英审理?

    ●顺庆区法院委托顺达会计事务所做司法审计,新建法庭有什么资格要求会计事务所偏袒一方,只审理本公司与彭艳散伙后的财务资料?要求审计报告中只“注明应付给彭艳的款项金额”,针对本人却变成了“只注明王艺借款的归还情况”。

    ●司法审计只审计会计账簿中彭艳“应收”款项,对本人却只审计“应付”款项公平吗?本人投资的资金金额难道不应该注明?彭艳借款130万元的归还情况难道不应该注明?彭艳在公司借款购买材料,顺达会计事务所按照新建法庭的要求竟然说这些借款是彭艳的投资款,那么彭艳该不该还给本公司?
         彭艳携款逃跑后,公司购买安装材料、购气等等都是本人出资的,公司退还本人的投资天经地义。会计事务所把公司退还给本人的投资款算成“借款”也可以,请问为什么不审计本人的全部投资款项呢?
    ●为什么对原告彭艳的账务和银行转账依据只字不提?就算彭艳手中没有保留投资、支出等会计凭证复印件,难道不可以提供银行转账凭证,或者投资款项、购买材料的银行卡交易明细和发票作为诉求的依据?不然法庭怎样认定她的投资金额呢?钟海英法官审理本案已经三年都没想到过这个简单的道理吗?(本人庭审时和质证意见均提出多次,钟海英和李卫东两位公正严明的法官大人为什么没有要求原告提供这些证据就裁定彭艳投资了多少金额?用自己猜想的就可以做出司法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明文规定,基层法庭制作的法律文书,必须加盖人民法院的印章,不得用“法庭”的印章代替人民法院的印章。也就是说法庭没有资格在法律文书上面加盖自己的公章,只能加盖所属法院的公章。

    究竟是新建法庭哪位法官要求会计事务所违法出具司法审计报告?



     楼主| 发表于 2018-1-2 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审判决本公司败诉以后,本人认真将诉讼相关材料全部认真看了一遍,真心佩服钟海英法官玩的枉法套路,本人之前太天真了,没有想到国家的法律还能这样玩的。也佩服李卫东法官的胆子,本案一审有这样大的漏洞仍然敢胡说八道!



         钟海英审理本案历时三年,本人实际上仅仅参加过一次庭审。此人签发的传票,除了2013年9月3日第一次开庭以外(本人还不知道彭艳起诉之事),其他每一次的传票和庭审笔录均发现了问题,都是伪造的,钟海英法官根本就没有打算开庭审理本案,所以蓄意剥夺本人的辩论权利,而且把本公司的会计资料扣留了两年之久,主要目的就是让本公司职务侵占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苏媛等人篡改这些会计资料,甚至直接损毁了部分凭证,钟法官显然与对方当事人早有勾结,才会不惜知法犯法,枉法裁判!

     楼主| 发表于 2018-1-2 18:33 | 显示全部楼层
    1292667333 发表于 2018-1-2 10:24
    链接☞  钟海英法官套路好JE深,蓄意剥夺本人辩论的权利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3]顺庆民初字第2495号)民事案件,判决书中声称本案经过了5次开庭审理,经过了两次质证。本人在顺庆区法院复印了全部庭审资料,这些庭审笔录和质证意见全部是手写,多处内容被涂抹删改,参加庭审的当事人和代理律师在大部分笔录上面只签自己的姓、不签名,没有按捺指印,更加没有加盖骑缝章(印),庭审的时间和页码混乱(例如第三次庭审笔录当事人和代理律师签名是2014年3月8日,两位合议庭成员签名时间却是3月18日,明显就能看出这份笔录属于伪造的)。


    0 (1).jpg

    ●第四次庭审笔录,当事人与合议庭成员签名时间不一致!
    庭审时间究竟是2014年3月8日?还是2014年3月18日?





    0 (2).jpg

    2014年1月20日的庭审笔录





    0 (3).jpg



    ●这一张顺庆法院的传票是钟海英后来伪造的,通知本人2014年1月20日参加庭审,签发传票的时间却是2016年,难道钟法官穿越时空了?


    ●既然传票是假的,2014年1月20日根本没有开庭审理,那么庭审笔录当然是伪造的!

     楼主| 发表于 2018-1-2 18:41 | 显示全部楼层
    1292667333 发表于 2018-1-2 10:24
    链接☞  钟海英法官套路好JE深,蓄意剥夺本人辩论的权利




    牛逼的钟海英、李卫东同志玩出枉法新高度!







    两位主审法官为什么反复强调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本案2013年9月3日第一次开庭审理,11月将公司会计凭证移交到顺庆区法院新建法庭,原被告双方都确认2012年7月已经终止合作关系,新建法庭法官钟海英和本公司代理律师刘暾严重不负责任,不顾法律事实,将本公司不该提交给法院的会计资料交出,甚至发生了几个月以后才会装订的会计凭证也存放在新建法庭的怪事。事情真相是本公司股东苏媛与彭艳等人相互勾结,早有预谋利用做的假账侵占了本公司大量财产,担心本人查账会导致其犯罪事实暴露,所以苏媛等人蓄意设置圈套,炮制由本人保管公司全部会计账簿的证据,然后将会计资料移交到新建法庭钟海英手中扣押,故意拖延时间,让本人不能查看公司的会计资料,无法取得职务侵占的有力证据。
                如果真的是由本人保管这些会计凭证,根本不会将2012年7月以后的任何会计凭证提交给法庭!这就是在苏媛的文件夹找到彭艳起诉状和会计刘明君结算清单原件的原因,才可以解释为什么本案长达三年未判决,原告方和主审法官既不着急也不催促的原因。
                钟海英、彭艳等人为了掩饰穿越时空、提前扣押本公司几个月后的会计资料等神秘事件煞费苦心,本公司提交的会计凭证从最初的20册变成43册,最后竟然上交了63册。请问钟法官,本公司保存在新建法庭的会计资料为什么会越来越多?63册会计资料是什么时间提交到法院去的?




     楼主| 发表于 2018-1-2 18:55 | 显示全部楼层
    1292667333 发表于 2018-1-2 18:33
    链接☞    法官钟海英伪造庭审笔录(彭艳经济纠纷案)



    会计应该根据出纳转过来的各种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编制记账凭证。《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会计“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属于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股东投资款或者以购买的材料作为投资的,都可以摆在“其他应付款”或者“其他应收款”里面。与彭艳有关的账,刘明君根本没有分为“应收”、“应付”,全部都是摆在“应付”里面的。

              公司股东在公司借的备用金应该摆在“其他应收”里面,而不是摆在“应付款项”里面。例如彭艳的投资或者借给了公司资金,这是公司应该付她的,这个账就应该放在“应付账款”彭艳的科目“贷方”下面,如果是彭艳借了公司的备用金,还没有还给公司的,应该计入“应付账款”彭艳的科目下面“借方”里面。最终,“贷方”减去“借方”的余额才是本公司应该付给彭艳的款项。




    看看钟海英、李卫东两位法官对本案是怎样裁决的!?


    顺庆区法院、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所提出的“退还王艺投资款55万元的问题,但由于财务上是以应收账款增加的方式处理的......,无需考虑该问题”,公司退还本人的投资款,竟然做入“应收账款”,意思是退还本人的投资款,会计账上面显示仍然需要还给公司?这本身就足以说明刘明君做的会计账是错误的,是做的假账,法院的意思是不管会计账是错是对,反正不管怎样就是要按照会计账来进行判决!难道做账的会计和出纳因为做假账,涉嫌职务侵占,已经被立案侦查,事实摆在面前,法院也仍然坚持按照有犯罪嫌疑的会计做的假账进行枉法裁判?

    公司股东在公司借备用金应该摆在“其他应收”里面,而不是如同刘明君这样放在“应付账款”里面;彭艳从本公司借走了100多万的备用金,难道公司反而欠她一笔同样金额的借款?

      

     楼主| 发表于 2018-1-2 19:26 | 显示全部楼层
    1292667333 发表于 2018-1-2 19:04
    链接 ☞    刘明君、王哲林等人损毁、涂改会计账簿等犯罪证据(做假账) ...












    犯罪嫌疑人已经交代了做假账、打白条、隐瞒公司收入、伪造工资表领走工资,诈骗股东投资款等部分职务侵占犯罪事实!本案的主审法官仍然置若罔闻,肆无忌惮的进行了枉法裁决,南充还有所谓的“法制”?还能“依法治市”吗?本人只想说呵呵

     楼主| 发表于 2018-1-3 00:26 | 显示全部楼层
    1292667333 发表于 2018-1-2 19:04
    链接 ☞ 刘明君、王哲林等人损毁、涂改会计账簿等犯罪证据(做假账)



    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六十条: 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链接钟海英违法将本案从“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审理证据及说明!



    本案已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13年7月4日顺庆法院组成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裁定([2013]顺庆民初字第2247号)。




    百度百科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不是一级审判组织,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主要设置在农村或者城乡结合部。经基层人民法院同意,人民法庭可以直接受理案件,业务管理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统一负责。人民法庭审理案件,一般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
    一般在顺庆区法院审理,
    而不应该由钟海英法官所在的新建法庭审理!


     楼主| 发表于 2018-1-3 00:36 | 显示全部楼层
    1292667333 发表于 2018-1-2 19:26
    链接 ☞        与本案相关的职务侵占立案决定书与 讯问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8-3-1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除了要求双流镇政府冻结本公司100万元资金之外,又从本公司账户强制划扣了294449.41元。顺庆区法院的法官竟然炮制了一场如此明显的虚假诉讼,不但帮助犯罪嫌疑人伪造证据,要求会计事务所出具不实财务审计报告,枉法裁判,而且犯罪事实已经被揭露,顺庆区法院仍然不予纠正,只是对已经触犯法律,属于刑事犯罪的主审法官仅仅处以扣罚一年绩效工资的处分!这个社会还何以言法制?还有没有公道、正义!本人向南充市纪委、检察院、监察委递交了实名举报信,难道这些部门的领导都不能分辨是非曲直?为什么都没有依法予以回复?钟海英这样的法官组成的利益团伙究竟还要祸害我们南充人民多长时间?

    鏈懡鍚峗鍓湰.jpg

     楼主| 发表于 2018-5-23 05:1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9-8-5 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又一年过去了,顺庆区法院的法官大爷仍然好端端的吃着公家饭,原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法官却判决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也算让咱开了一回眼界。判决书明明白白的指出鉴定单位没有出具鉴定报告,顺庆区法院却通知本人领取了一份鉴定报告,明明原告自己在庭审笔录和答辩状已经承认没有投资依据,因为本公司提供的会计帐上面记录了一条“应付”原告多少钱,而做这个帐的会计涉嫌职务侵占当时已经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这样的案件法官仍然胆敢枉法裁判,本人数年来数次实名举报,上次省委巡视组交办南充市纪委,相关单位竟然欺骗上级部门称本人精神异常,可能有妄想症。
    这个案件已经执行了本公司88万元难道就这样算了?这次省委巡视组又要到南充来,本人向巡视组当面陈情,看看本人到底是不是你们口中的疯子?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5-8 17:15
    现在这些法官太黑暗了,徇私枉法,公安都是一起的。人民的好公仆啊?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5-8 17:21
    知法犯法天理不容,法律的公道何在?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5-8 18:05
    这样的法官就是败类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5-8 18:26
    这个也太黑了吧,是不是真的?如果是真实的,属于顶风作案,必须严惩![抓狂]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5-8 18:27
    这个也太黑了吧,是不是真的?如果是真实的,属于顶风作案,必须严惩![抓狂]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5-8 18:27
    这个也太黑了吧,是不是真的?如果是真实的,属于顶风作案,必须严惩![抓狂]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5-8 18:27
    这个也太黑了吧,是不是真的?如果是真实的,属于顶风作案,必须严惩![抓狂]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5-8 18:27
    这个也太黑了吧,是不是真的?如果是真实的,属于顶风作案,必须严惩![抓狂]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5-8 18:27
    这个也太黑了吧,是不是真的?如果是真实的,属于顶风作案,必须严惩![抓狂]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5-8 18:27
    这个也太黑了吧,是不是真的?如果是真实的,属于顶风作案,必须严惩![抓狂]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5-8 18:27
    这个也太黑了吧,是不是真的?如果是真实的,属于顶风作案,必须严惩![抓狂]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5-8 18:27
    这个也太黑了吧,是不是真的?如果是真实的,属于顶风作案,必须严惩![抓狂]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5-8 18:30
    南充政法部门尽在瞎搞一通,有案不接,有案不立,监守自盗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现象仍旧十分严重,不可忽略的小官巨贪思想根深蒂固,中央巡视组真该来南充把问题好好查查,看看南充这些奇葩现象屡禁不止屡禁不绝。究竟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5-8 18:41
    司法败类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5-8 18:46
    我说怎么突然降温呢,原来民间有冤情!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5-8 19:01
    法官这种行为太夸张了吧,简直令人发指,应该敲沙罐!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5-8 19:02
    我们支持你,一定要斗争到底!!!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5-8 19:02
    我们支持你,一定要斗争到底!!!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5-8 19:07
    这个也太黑了吧,是不是真的?如果是真实的,属于顶风作案,必须严惩!
    高级模式 自动排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