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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你养过鹦鹉没?深圳一工人 卖自养鹦鹉被判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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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8 23: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鹦鹉案”,到底哪里错了?

叶竹盛


最近,又有“奇案”爆出,深圳一个工人卖了几只自养的小金太阳鹦鹉,被判刑五年;购买鹦鹉的人也被判了缓刑。有网友将该案和农民收购玉米被判非法经营罪、大学生掏鸟被判十年、大妈摆摊打气球被判非法持有枪支罪等三个案件,并称“四大奇案”。

这些生活中稀松平常的事情,竟然可能涉及刑事犯罪,远远超出了一般人的想象,甚至是专业人士同样防不胜防。例如,此前就有警察因购买玩具枪而被判非法持有枪支罪;刑辩律师刘昌松则撰文称,看到鹦鹉案,他吓出了一身冷汗,因为他曾动过念头要养鹦鹉,假如不小心买到了小金太阳鹦鹉,岂不是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作为法理学教师,有一次我在辅修课堂上用一个刑事案件做案例讲解法律的概念。当时辅修班上的同学还没有学过刑法。我跟他们开玩笑说,你们没学过刑法不要紧,刑法本来就是常识,不杀人、不偷窃、不强奸……大街上的大妈大叔都知道,你们理解起来不会有困难的。显然,我错了。

实际上,在近代的动物保护史上,个人出于爱护的原因而养殖动物,拯救了不少濒危动物,一些人设立的私人动物庄园,也成为了现代动物园的雏形。因此,“鹦鹉案”在本质上既有别于一些残忍的猎杀野生动物作为美食或是原材料的行为,也有别于从动物的原生地猎取出售作为宠物的行为。

打击非法买卖珍稀动物的刑法,目标很清楚,就是在于保护珍稀动物,防止这些动物灭绝。但显然,“鹦鹉案”不仅没有保护鹦鹉,还可能危害大量珍稀鹦鹉。该案判决后,国内一些养了珍稀鹦鹉的人会怎么做?他们为了避免案发,很有可能放飞鹦鹉。家养的鹦鹉在野外到底有没有生存能力?毫无疑问,大量受保护的家养鹦鹉很有可能因为这么一个案件而陷入生存危机。

当然,该案从法条上看似乎是站得住脚的。法条上看,非法收购、买卖珍稀动物的范围不只限于野生动物。受保护动物即使是家养的,也可能构成犯罪。从这个角度上来看,法院实际上并不是此案的始作俑者。法院可能会委屈地说,我只不过是严格适用了法律。

问题正在于此。诸如此类让公众感到诧异的“奇案”,其“养成”并不是某一个法治环节的过错,立法者、执法者、检察院、法院,每个环节都有原因。这也就意味着,“奇案”是难以避免的。

从法条出发达到裁判的结果,在这个裁判的路途上,法官能做的事情很多,能推敲的方面也有很多。做还是不做,能做到什么程度,一般也就意味着会不会有很多“奇案”,以及一个案件到底能令人惊奇到什么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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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一只鹦鹉都有可能获刑


有记者查阅公开报道发现,以往因买卖鹦鹉被判刑的案子并不少见,此前有法官接受采访时表示,鹦鹉科下所有种类均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只要涉及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任一环节均属犯罪,1只即可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而6只以上就属情节严重,要判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0只以上就属情节特别严重,要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等。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教授徐昕表示,尽管现有的司法解释将人工驯养繁殖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也列入定罪对象,但他认为应予以区别对待。数千年养鹦鹉都不犯罪,即便鹦鹉属于野生保护动物,但涉案鹦鹉全系被告人自己繁殖养育,而不是从野外直接抓回来的,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反而增加了鹦鹉数量,有益而无害,以之治罪与刑法中“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立法宗旨相违背。王鹏并非职业出售野生动物的商贩,驯养动物并非出于营利目的,其实质上属于“持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按照刑法规定,“持有”并不犯罪。 若将人工养殖的鹦鹉认定为濒危野生动物,是典型的机械司法。“我希望借此案推动法律法规完善,使其更符合人性化和常识。”

鹦鹉.jpg

    最后,随便在几家购物网站上搜索了下“活体鹦鹉”。貌似还有没有任何一家设置为违禁关键词,也没有发现有禁止提醒。某宝最便宜只要20块,某东不到70块,就能让你带走一只鹦鹉,卖出几十上百单的也不少,只是不知道这些卖家和买家知不知道,自己可能已经走上了犯罪道路。不求无知无罪,但求给无知能分个门别个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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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9 00:44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挖三棵野生惠草被判刑,堪称五大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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