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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一事无成

[转帖]史上最牛童话(房屋被拆迁户请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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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0 23:14 |
我复制的13字回贴咋不见求达
发表于 2009-9-20 23:50 |
[em52]

 楼主| 发表于 2009-9-21 20:25 |
把使用权未到期的国有土地及私人财产在当事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用违规的评估方法、最低的价值,换取开发商最高的利益,这样的补偿安置方案能说是充分考虑到被拆迁人的利益,体现惠民政策的总体要求吗?

 楼主| 发表于 2009-9-21 19:56 |
根据《物权法》一物一权的原则在这个时候,原有的房屋并没有被拆迁,房屋的所有者即被拆迁人还有房屋的所有权和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权没有收回之前,任何组织和个人是没有权力把国有土地以任何方式买卖转让给他人。国务院2004第46号文件规定,严禁未经安置补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而直接供应土地,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现在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还在被拆迁人手中、政府既没有征收也没有征用,那么开发商手中的土地批准文件是谁通过什么方式得来的?
发表于 2009-9-21 23:55 |
野蛮的强制征用拆迁,已成为社会的一大公害,是建立和谐的法治社会的最大讽刺!

发表于 2009-9-28 21:48 |
有的人代还有心情研究字体,用这些工夫研究下法律的完善吧

发表于 2009-9-29 20:06 |

住高楼大厦,是社会的进步,而强制拆迁,还是不是进步呢?

强制拆迁只是一个极表面的现象,其内在的因素岂一两句话说得清楚?

发表于 2009-9-30 16:09 |
请废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赞成!
发表于 2009-9-30 15:16 |
请废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楼主| 发表于 2009-11-4 22:49 |

发表于 2009-11-4 19:46 |
QUOTE:
以下是引用通达在2009-9-19 11:58:00的发言:

条例用补偿去概恬被拆迁户的财产损失,意即给被拆迁人一点拖舍了结,否定了被拆迁人对自己房屋的所有权,这同物权法是不是诋触?坼迁人以社会特权人的身份对被拆迁人掠斥要挟不把被拆迂人当公民对待这符合国家宪法的规定吗

发表于 2009-11-5 21:53 |
请废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发表于 2009-11-6 13:42 |

无良官衙+黑心开发商=蛇鼠一窝

发表于 2009-11-6 19:58 |
为了实现开发商的经济利益,剥夺原居民在该地域居住的权利,只按照现在的市场价格,以货币补偿形式,强行买断原居民的居住权,把原居民赶出长期安居的家园,无疑是以往很常见的做法。因为简直就是明抢,所以也被叫做“强拆”,其实,无论是抢是骗,都没有考虑原居民的权利,而只考虑开发商的经济利益,也势必成为“贪污受贿”的基础病灶。
行政裁决的执行单位是建设局,现在政府部门都已经和开发商组成了同一利益集团(包括建设局在内),这种又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部门来做行政裁决,傻子都知道是什么结果,这明摆着就是用法律的幌子说要让百姓有申诉的权利,有保护自身利益的途径,实际是用法律来剥夺百姓的财产与权利。
  我们再看看重庆打黑,拉出来的都是司法机关的高官,如果我们对行政裁决不服,我们向司法机关发起行政诉讼,结果可想而知。。。
  所以一个公开、公正、透明、独立的监管机构才是遏制腐败的一个有效的途径,但想根治腐败目前还没有先例.
发表于 2009-11-6 20:07 |
强拆就是官商黑勾结的产物,它肆无忌惮的侵害公民的合法财产。涉嫌强制交易罪、抢夺罪、破坏公私财物罪

发表于 2009-11-7 11:56 |
  昨天中央cctv新闻台共同关注节目18点20分播出,重庆开发商因拆迁户不配合,顾凶杀人被判死刑。节目内容,因拆迁户不配合拆迁没有达到开发商的心意,开发商就花钱顾社会上闲散人员去教训教训被拆迁户,事后给闲散人1人1套房子。两个被顾人去找被拆迁户,在打斗斗过程中被拆迁户中刀身亡,开发商被判死刑,被顾凶手也判了死刑。

  记住,任何事情别闹大,闹大必然有人管,开发商别认为有钱就可以,为所欲为,法律是无情的。警告那些不守法的开发商,以此为前车之鉴。

发表于 2009-11-7 11:51 |
房屋是物权法保护的范畴,拆迁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发表于 2009-11-8 18:05 |
      法学家江平教授说,拆迁表现出来的冲突是私权和公权的矛盾。房子的拥有人是私权的主人。但拆迁是一种公权力,是政府的行为。公权力和私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我认为要遵循两条原则,第一要界定是不是真正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如果的确是为公共利益,私权应当选择服从公权。第二条原则是政府必须给予公民充分的补偿。不能借公权力来侵犯个人的财产权。

  我们现在的情况是什么都叫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这是很大很大的问题。商业目的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截然分开。现在最普遍的情况是,部分地方政府将原来就有居民的土地出让给开发商,开发商在这块地上开发出高级住宅出售。我在这里住得好好的,你给我一个很低的补偿让我搬走,去住一个破地方。这不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这是开发商利益的需要。在“为社会公共利益”的名义下,私权被剥夺了,增加的却只是开发商的利润。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不是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时候,个人有权利作出搬与不搬的决定。如果不愿意搬,你也没办法。开发商和住户只能协商,讨价还价,没有人能够强迫你。

  我觉得现在确实有不少补偿办法侵犯了被拆迁者的利益,不是合理公平的补偿,使被拆迁者不可能在原地买到同样的住房,只能选择在比较远的地方安家。这种状况需要建立法律制度来解决,才能从根本上保护好群众利益。


发表于 2009-11-8 18:11 |
            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借所谓的“国家、社会利益”之名,侵犯被拆迁户的利益。这种动辄以国家、社会的名义而无视或牺牲他人利益的行为,造成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或其他法人的合法权利。

  张志凯委员对上述这种现象表示极为不满,“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不能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这是现代国家政府运行的基本准则。侵权要赔偿,既是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的需要,也是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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