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图有真相-协兴园区不作为
中共广安市纪委:
广安市检察院反贪局:
我们上次给各部门也反映了“协兴园区春堡路(枣彭路连接线—太平桥段)道路工程施工及监理”项目的一些违规违纪具体情况,但没有得到相关领导重视,在此我恳请各级领导重视,现在将以前反映的和补充的材料再次反映如下:
1、第一中标候选人:江西省园艺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他们为了在各处顺利中标,不惜将项目经理凡浩在同一时间在不同的地方安排中标(附: http://www.gasggzy.com/gasggzy/I ... tegoryNum=009001004)。据我所知,此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在“开封市环城墙公园第七期绿化景观工程项目第一标段”中标(附: http://www.kfsggzyjyw.cn/jjkfxq/10576.htm),于4月19日领取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开工(附江西省园艺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该项目施工的图片十张已寄各单位)。根据“开封市环城墙公园第七期绿化景观工程项目”招标文件三条第3.19条之规定(附: http://www.kfsggzyjyw.cn/gjkfxq/9066.htm):投标人不允许更换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我们认为项目经理凡浩已经在该项目中正式担任项目经理,并履行其职责,那么在“协兴园区春堡路(枣彭路连接线—太平桥段)道路工程施工及监理”项目实属不应该再担任项目经理了,同时也应该认定为该项目经理有在建项目,应该废除其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再说“协兴园区春堡路(枣彭路连接线—太平桥段)道路工程施工及监理”项目中投标须知第10.16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要求中有这样一个规定:投标人声明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构成隐瞒,属于虚假投标行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江西省园艺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两个不同的地方同一时间安排同一个项目经理中标就已经构成了隐瞒,属于虚假投标行为。这种情况也应该废除其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2016)渝03民终1908号“钟廷模,江西省园艺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秦家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由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其江西省园艺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在挂靠事实(附:(2016)渝03民终1908号判决书)。“协兴园区春堡路(枣彭路连接线—太平桥段)道路工程施工及监理”项目中投标须知第1.4.3中(17)近3年内,在招标人(包括与本项目招标人有股权或隶属关系的招标人)的既往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监督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投标人不履行合同、项目经理或主要技术负责人被招标人撤换的,也属限制情型,不得参与投标。
2、第二中标候选人:四川三和恒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本次所用技术负责人:李学辉。在还未完工的“开江县新宁河棚户区改造项目1-5号楼(开江县新宁河棚户区改造项目1-5号楼施工3标段)”项目中还在担任项目经理一职,“协兴园区春堡路(枣彭路连接线—太平桥段)道路工程施工及监理”项目中投标须知第1.4.1条:参加本项目投标时没有在其他未完工项目担任项目经理,中标后至完工前也不得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经理。也应该认定为该项目经理有在建项目,应该废除其第二中标候选人资格。
以上所述,我们认为第一、二名中标候选人都存在废除条件,都不应该成为中标候选人。但是据我们所知业主对我们反映的实际情况,也没有做任何的调查,在公示完第二天就急忙发了中标通知书,是不是有什么利益输送到相关的部门责任人?像这样的不讲诚信的公司中标后能不能把工程干好,我们也不得而知,请相关领导对我们反映的问题引起重视,我们将对此次事件跟踪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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