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2522|评论: 2

[四川手机报] 酒后停车场挪车被判危险驾驶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7-5-11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res03_attpic_brief.jpg


当事人上诉,二审法院综合考虑作案动机、手段、危害后果,改判定罪免刑


广东一家三甲医院医生陈钢(化名)聚会饮酒后,代驾将他送回小区,其在自行驾车寻找车位时,不慎刮花两辆车。民警到场发现其属醉酒驾驶。一审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陈钢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广州中院9日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陈钢的醉驾行为虽然发生实际的危害后果,但只是轻微的车辆碰撞,且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其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更符合人情、法理。因此,维持原审判决定罪部分,撤销原审判决量刑部分,免予刑事处罚。

事件:代驾走后自行挪车出事
原审法院查明,2016年9月8日22时许,陈钢饮酒后驾驶小轿车在广州市荔湾区某小区停车场内,寻找停车位过程中与停放在路边的两辆小轿车发生碰撞,两辆车被刮花。
民警接警后将陈钢抓获归案,经鉴定,陈钢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76.9mg/100ml。交警认定,陈钢对事故负全部责任,陈钢此后与两车主达成协议,赔偿车辆维修费一共3000元。
检方提起公诉,指控陈钢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荔湾区法院一审认定陈钢构成危险驾驶罪,对其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陈钢陈述,当晚7时许,他与同事在酒楼吃饭,自己喝了三两白酒。朋友郑某帮他叫了代驾司机,代驾司机将车开到小区停车场后,因没有车位,停车后就离开了。随后他自行驾车寻找停车位,倒车期间,将停在路边的两辆车刮花。

焦点:小区停车场是否为公共道路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小区停车场算不算《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公共道路”。
陈钢上诉称,案发的小区晚上8时后不对外开放,是封闭性的,况且其是在人行道上慢速挪车,旁边无行人,所以案发时行车路段不属于危险驾驶罪中规定的“公共道路”,也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其次,其因挪车位而醉驾,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以及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涉案的某小区停车场虽是住宅小区,但该小区允许社会车辆交纳一定的停车费后进入停车,其通行条件并无特定的人身依附关系,对象不特定,范围面向社会大众,属于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该小区道路具有公共性,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道路”。
二审法院查明,陈钢饮酒后将车交给代驾司机驾驶,表明其已认识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高度危险性,且是违法行为,并采取了一定的避免措施;上诉人陈钢为了寻找车位而挪车,其主观恶性明显小于其他主动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陈钢醉酒驾驶距离短,且车速缓慢,该行为的危险性明显小于醉酒驾驶机动车高速、长距离的行驶。
综上,陈钢的醉驾行为虽然发生了实际的危害后果,但只是轻微的车辆碰撞,且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除刑事处罚。
法院认为,陈钢醉酒在道路上驾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认罪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判处。原判判处缓刑无明显不当,综合考虑陈钢作案的动机、手段、危害后果,对上诉人陈钢免予刑事处罚更符合人情、法理。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0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发表于 2017-5-11 14:5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7-5-11 15:09 | 显示全部楼层
酒后就不能开车。
高级模式 自动排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