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复议管辖
行政复议管辖,是指各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的权限和分工。
(一)一般管辖
一般管辖,是指按照行政机关的上下隶属关系确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不服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的权限分工。包括主管部门管辖和政府管辖两种。
1.不服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本级政府,上一级主管部门。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国家安全
省以下垂直:工商、药监、质监——方便申请人(省文件、条例)
2.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二)特殊管辖
1.国务院部门和省级政府
2.不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3.不服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法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4.不服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5.不服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6.不服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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