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阳光审判”的推进力度不断增强,普通百姓越来越关注司法审判,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都在具体的个案中日益得到充分的体现。许霆案、梁丽拾金案、满文军妻吸毒案、许宗衡案等等一系列的案件备受关注,无论是普通百姓还是高官明星,都在各媒体上引起强烈反映,媒体报道不再是重新把法院判决写成新闻,而是从一开始就关注起——司法审判程序呈现出前所未有的透明度,“阳光”进驻的空间越来越大,而“暗箱操作”的空间则越来越小。 如去年底发生的“女清洁工拾金案”,人们关注着那个40岁的机场清洁工梁丽的命运,检察机关将梁丽的行为界定为盗窃罪、侵占罪抑或是“拾金而昧”,判决的结果将会呈现天壤之别。如果以盗窃罪起诉,那么最高刑期是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如果以非法侵占罪起诉,则最高刑期是有期徒刑5年。正因为不同的罪名会产生不同的后果,所以司法公平公正公开让群众信服更为重要。 我们都知道法律是准绳,但是这条准绳如果只是掌握在一个人或是一个部门的手中,那是没有公正可言的,“暗箱”也是不可避免存在的,而后果必然就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失去了信心,而法律也失去了威严。看今日的普通个案备受关注,不由让人联想到2002年的那起“郭建新合同诈骗案”。追溯到1998年,郭建新以100亿身家位居财富榜首位,是他首开以货易货的先河,并在全国十几个省市开始“高杆菠菜”的规模化种植,目的是用“高杆菠菜”改变土地盐碱和风沙化的现象,发展植物蛋白生产加工产业,及畜牧养殖业。后来在他的融资过程中,因签合约时不慎,最终在2002年8月2日,被合约对方于新江利用其在北京公、检、法的人脉关系,以及房地产公司的资金优势,仅凭当年合约中的“粮食贸易”四个字,就将郭建新以合同诈骗的名义判处无期徒刑,打入深牢大狱。 这起案件,判决后才向社会公布结果,整个立案、调查取证以及审判过程并未公开。时隔七年,郭建新在狱中的自述书中这样写道:“……在认识于新江,到签订并执行2000年5月第二个借款合同过程中,于新江及其代理人王慧参与了整个高杆菠菜的项目过程,并做为私人借款形式参与控制项目。我个人认为这是一个完全的民事借款的纠纷,不涉及刑事犯罪行为。所有项目考察,合约签署执行均是清楚的、自愿的。而且两份合约均是富卓于新江起草的,我作为沃地来公司的领导已充分让投资者清楚和参与所有的公司经营活动。不应负所谓的刑事责任。”从这份自述中可以看出,郭建新是不服判决的,他应当享受的司法知情权、表达权在七年后才自述出来,而社会各届应当履行的参与权、监督权则当年根本就没任何声音。我们不得不说:“阳光”没有照进这一个案的“暗箱”。 司法审判有“阳光”与否,对于一个触碰到法律这条底线的人来说,意味着人生命运的截然不同。2006年的许霆案,一审判处无期徒刑,4个月以后,被改判从“无期徒刑”锐减至“有期徒刑5年”。许霆案改判,实际上是对我们法治体系的健全完善和公民平等社会的实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许霆是幸运的,在“阳光”下,他的命运一再被改写,而至今仍身陷大牢的郭建新呢?他的案件更让人扼腕叹息,因为他所创造的社会价值与经济价值,因为他那还没有实现的“改造世界盐碱荒漠化土壤之梦”。早在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布了《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到200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而仅从郭建新案来看,“阳光”的力度是不够的,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都没有做到,反而让人们隐约感觉到的是法律的人为弹性却强大无比。 没有“阳光”的审判,让郭建新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过重的法律责任。当我们感受到“阳光审判”的推进力度已经在现实生活中起到作用时,我们有理由相信,郭建新案中的疑点、误点及盲点最终会大白于天下,还无辜者公道,还司法公正之名,还冤屈者以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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