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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远方的雷达

[群众呼声] 嘉陵交警:车管所不准在证件复印件上备注是否是法律规定?(嘉陵交警已回复)[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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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5-23 11:59
交警支队发盐人,交警三大队发盐人?你们失踪了?

 楼主| 发表于 2017-5-23 17:56 | 显示全部楼层
妙一贞人 发表于 2017-5-22 11:52
你按规定备注一次   不行就拿法律说话

办事员和领导根本没说规范不规范的事,他的意识是从没有人备注,你就不能备注。备注了就是不相信他们,说多了不睬你。有现场监控和10多个办事的估计也在录像为证,老百姓哪有这么多时间去耗,耗了一个多小时只能按他们的去办,又找不到大队领导协调,秀才遇到兵,你总不可能和他们闹几天几夜。

发表于 2017-5-23 17:56 | 显示全部楼层
远方的雷达 发表于 2017-5-22 22:21
当时办事员一看就说是谁叫你在上面写的《面有怒色》,我说我要谁叫?哪条法律规定不能写?他立马给我 ...

合法   可以在上面备注  但不能挡住上面的内容

发表于 2017-5-23 18:02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说说,交警不准在证件复印证件备注,会不会拿这些复印件去让这些人出任某公司名誉法人代表?

发表于 2017-5-23 18:03 | 显示全部楼层
再就是会不会用这些复印件,让这些人当协警,领国家的钱?

发表于 2017-5-23 1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市交警支队@嘉陵交警@

发表于 2017-5-25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QQ图片20170525091835_meitu_1_meitu_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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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7-5-25 12:02 | 显示全部楼层
公民,法无禁止即可为-----一句玩笑而矣,何必当真。
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从没有当过真,权当玩笑。

发表于 2017-5-25 12:2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车管所还处于龙门场水平(在身份证标注是自我保护行为,法律没有禁止,便可行!),离成渝以外的大城市距离太大,还需继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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