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宣磊、刘静、雍卫红枉法裁判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5月9日做出的关于李淑芳与成都市司法局的(2017)川01行终225号二审行政判决书第11页第16行到17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人李淑芳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是错误的。原一审及二审判决书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李淑芳申请再审。
1:司法局提交的纪要证据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五条及第五十七条 “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第(一)项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不应该被法院采信。原审法院无理不采信李淑芳提交的证据(如王用龙教授的咨询意见、《硫松糊药品说明书》、《皮肤科疾病临床诊疗规范教程》、省医院出具的病历、处方、门诊治疗申请单等),也不采信具有关联性的司法局提交的鉴定意见书证据,但是没有依据,不通过法医学文证审查及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辨明事实真相,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及第四十八条,直接采信司法局提交的违反程序,不合法、不真实的、与某教授咨询意见观点相反的纪要证据等,违反证据规则,枉法裁判。
2:司法局没有证据证明司法局对鉴定意见书中记录的间涂医嘱从何而来;鉴定人及会诊专家未见病人,没有对鉴定过程实时记录并签名;鉴定机构没有召开了医患座谈会;对鉴定机构以收据乱收费等问题进行了调查处理,原审法院违反《行政诉讼法》第六条及第三十四条,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十五条及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认为司法局行政行为合法是错误的。
3:司法局对李淑芳投诉鉴定机构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及纪要偷换概念,逻辑错误。如同男人(处方或处方签)和女人(皮肤科门诊治疗申请单)都是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所以女人(皮肤科门诊治疗申请单)就是男人(处方)的逻辑错误。因而,回复及纪要分析得出“认为处方签”和“皮肤科门诊治疗申请单”均属于“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鉴定意见书中将“处方签”和“皮肤科门诊治疗申请单”所记载内容统称为“处方”,符合我国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的结论。该结论的分析理由逻辑错误,违反生活常识,既没有科学性,又没有严谨性,显然是错误的。李淑芳认为处方不包括门诊治疗申请单,这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八条“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第(五)项“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4:李淑芳特别注意到处方定义中“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没有处方包括门诊治疗申请单的处方定义。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条 “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门诊治疗申请单显然即不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标准和格式,也不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第(十一)项“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对于处方格式的要求。同时,病区用药医嘱单是专门指住院患者的药物治疗方案,处方则是供门急诊患者、出院患者所用的药物治疗方案。显然成都市司法局的回复及纪要观点“处方包括治疗申请单”违反《处方管理办法》第二条。李淑芳认为处方不包括门诊治疗申请单,这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八条“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第(三)项“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5: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由于在高新区法院一审及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八条 “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当事人可以向法庭申请由专业人员出庭进行说明,法庭也可以通知专业人员出庭说明。必要时,法庭可以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对质。”李淑芳提出了进行法医学文证审查的申请及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的书面申请,但是被原一审及二审法院无理拒绝。司法局没有提出法医学文证审查的申请,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显然,法院理当判决李淑芳胜诉。原一审及二审法院法官违反证据规则,枉法裁判。
李淑芳在行政诉讼一审及二审都申请了对争议证据的文证审查申请及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的书面申请,高新区法院及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没有书面回复,但是口头拒绝。高新区法院的判决书及二审判决书对此没有提及,李淑芳一直没有放弃申请。
原一审及二审法院未经文证审查鉴定及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对质辨明争议科学问题的事实真相,直接认定纪要证据真实,司法局行政行为合法,违反证据规则,影响公正审判。
6:在二审法院2017年4月26日庭审时,宣磊法官辨称司法局请了六(实际五)个专家开会得出会议纪要观点比李淑芳提交的只有一个专家王用龙观点的咨询意见的效力更高,虽然纪要在程序上有瑕疵,但是仍然要采信是非常错误的。因为纪要严重违反程序,不仅仅是瑕疵,因此程序严重不合法;司法专家得出纪要结论的依据不符合逻辑,纪要观点又与王用龙咨询意见相反,因此内容也不真实。既然鉴定专家及司法局工作人员都不敢在纪要上面签名,也不敢在注明出席会议的签名附件上签名,说明他们心里有鬼,做贼心虚。显然纪要证据是司法局窜通鉴定专家故意伪造的证据。法院在没有经过法医学文证审查及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辨明纪要真实性的情况下,公然违背证据规则,采信纪要证据属于枉法裁判。同时,在二审法院庭审时,任凯提出纪要不符合逻辑,但是司法局及鉴定机构都无言以对。此时,宣磊法官跳出来,信口雌黄辨称只要是司法局请的专家得出的纪要结论,就是符合逻辑的。宣磊公然偏袒司法局及鉴定机构,怎么能公正审判呢?
7:在高新区法院2017年2月23日,李燕法官对任凯做判后口头答疑时表示只对司法局行政行为的时间程序做出了审判,对于实体程序、事实及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审判。但是事实上,原审法官的判决书对司法局提交的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进行了认定,对李淑芳提交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不予认定。如对王用龙的咨询意见、《药品说明书》、《诊疗规范》等不予审查认定如实,反而无理排除。没有经过审查,原审法官做出上述司法局提交的事实和证据的认定属于偏听偏信,枉法裁判。李燕等法官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2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违法审判责任:(1)“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及(7)“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李燕等法官违反《行政诉讼法》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一审法官竟然不对实体程序、证据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全面审判,只是审查司法局行政行为的时间程序,不知是因为无知,还是因为无耻?这样怎么会有公正的审判呢?二审判决书与一审判决书犯了同样的错误问题。
7:在2017年2月23日高新区法院判后答疑文字笔录中,李燕法官称:“法院所有判决理由都在判决书里,实体司法局不能管,程序上法院认为对你(的)投诉进行(了)处理。现在与你事实有争议,针对你每一项请求被告都提供了证据,我们认为进行了处理。涉及专业问题,司法局不能管。因此,我向你解释了裁判理由。同时,愿意协调的话告知法院。另外,我们尊重二审裁判。除了司法局已处理的,其它他都无权处理。”及“司法局不管鉴定结论,判决书认为被告是对你的投诉举报进行处理了的。”李淑芳认为这是法官揣着明白装糊涂。请问一审法院司法局是否无权处理鉴定机构以500元的收据违规收费的问题?请问司法局是否无权处理鉴定机构发出的鉴定意见书中间涂医嘱记录与病历不一致的问题?请问司法局是否无权处理鉴定意见书中没有记录鉴定人及会诊专家何时何地见病人的问题?等等。请问一审法院司法局是否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审查处理?司法局是否应该依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第十六条及第二十条,有权依法处理上述鉴定机构违规的问题?但是司法局违反《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的程序,没有对上述投诉事实调查处理。即使有些事实是李淑芳在一审行政诉讼中提交给高新区法院的新证据,但是原审法院、司法局及鉴定机构也没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补充司法局进行调查处理的证据。原审法院对此也故意没有调查审判清楚,这属于原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故意枉法裁判。再说,李燕称“针对你每一项请求被告都提供了证据,我们认为进行了处理。”不是事实,李燕是睁眼说瞎话,司法局对李淑芳提出的许多问题都没有做出调查处理,如鉴定意见书中记录的间涂医嘱与病历记录不一致(纪要证据未涉及间涂医嘱问题);鉴定人及会诊专家未见病人,未实时记录鉴定的过程并签名,未召开医患座谈会;鉴定机构无法在事后提交在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中采用的技术标准依据(不仅是没有记录在鉴定意见书中的小错);上述事实证明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等。李燕对于李淑芳提交的重要证据,如某教授的咨询意见、《药品说明书》、《诊疗规范》、病历等又故意无理不予认定,排出在外,但是却认定违规的纪要证据。显然,李燕等法官是明知司法局没有对上述事实进行调查处理,公然违背事实,属于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故意枉法裁判。二审判决书与一审判决书犯了同样的错误问题。
8:在2017年2月23日高新区法院判后答疑文字笔录中,李燕法官称:“司法局关于鉴定实质内容不能管,有法律依据的。”及“你申请写明你的投诉是虚假鉴定?”法官李燕竟然搞不清楚李淑芳在司法局投诉鉴定机构的投诉内容主要是鉴定机构故意做虚假鉴定的事实,总是纠结于司法局对于鉴定结果正确与否不能管。这样看来原一审法官是多么粗心大意,胡乱判案。二审判决书与一审判决书犯了同样的错误问题。
9:原一审及二审法院违反《行政诉讼法》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竟然只审查司法局执法行为的时间程序,不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违反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
10:原一审及二审法院违反《行政诉讼法》六十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拒不通过法医学文证审查及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辨明纪要证据等的事实真相,并处理司法局伪造纪要证据的违法行为,包庇司法局。
1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九条及第五十条,在高新区法院及成都市中级法院庭审时,对于李淑芳提交的证据如病历、处方、治疗申请单,《硫松糊药品说明书》,《皮肤科疾病诊疗规范教程》,某教授的咨询意见,医疗案中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质证笔录等没有开庭充分质证,对司法局提交的鉴定意见书无理排除,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规则,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详见本文第十部分)
12:二审法院应该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依法改判,而不是适用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的规定。
最后,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卢建华及曹进(以下简称鉴定人)在(2013)青羊民初字第1484号李淑芳与四川省人民医院(以下简称省医院)的医疗纠纷案的法医临床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中,违反司法鉴定程序,伪造作为鉴定依据的资料,故意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即联合司法鉴定中心(2013)临鉴字第073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鉴定意见书),违反《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违反《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第(三)项“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第(四)项“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第(八)项“司法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违反《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第十八条,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第十六条,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项“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违反《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项,犯帮助伪造证据罪的犯罪。
成都市司法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或司法局)在处理李淑芳投诉鉴定机构的投诉中,违反《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第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投诉后,应当进行调查。调查应当全面、客观、公正。”、第二十条及第二十八条,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主要证据不足的;” 第(二)项“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第(三)项“违反法定程序的;” 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其工作人员何世亮、郭巍、何凯蒂串通司法鉴定专家伪造司法鉴定专家会议纪要证据,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07条及第108条,法院应该追究其工作人员何世亮、郭巍、何凯蒂伪造司法鉴定专家会议纪要证据,违反《刑法》第四百零二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责任。
高新区法院原审法官李燕、周开玉、刘祚久及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宣磊、刘静、雍卫红拒不处理成都市司法局及其工作人员何世亮、郭巍、何凯蒂串通司法鉴定专家伪造会议纪要证据,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反《刑法》第四百零二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事实,原一审及二审法院违反《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第三十四条及第六十六条,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五条及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26.(1)“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及(7)“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违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五条及四十三条,只审查时间程序,包庇司法局、鉴定机构及鉴定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07条及第108条,法院应该追究其涉嫌《刑法》第399条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责任。
综合上述事实和理由,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李淑芳希望再审法院支持李淑芳的全部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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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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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 任凯 手机13708059843
2017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