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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如·茶馆] ——小区业主首次赢了停车位官司,南充一开发商要返还收入逾千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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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30 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小区业主首次赢了停车位官司,南充一开发商要返还收入逾千万!

2017-05-30 吕秀才 冰点视觉


     近年来,停车位归属问题成为社会热点,无时无刻不在牵动着大家的神经。尽管小区的停车位租赁及出售价格不断高涨,但业主们仍然频频遭遇“一位难求”,而开发商和业主因为停车位的冲突也在现实中屡屡发生。
       停车位究竟属于业主还是开发商?端午节前夕,顺庆区人民法院针对锦绣北湖小区停车位权属和收益纠纷作出一审宣判。
        让人大快人心的是,这一次,业主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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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图片)
为了停车费物管、业主屡次闹纠纷

从入住小区开始,停车难问题,停车费问题,一直是南充市文化路锦绣北湖小区业主的心病。
早在2011年,就有锦绣北湖小区业主投诉,开车进入小区,在车辆出入口被物管人员拦下,说车辆进去要缴3元停车费。
业主耐心解释:“我们住在小区25楼。”
物管人员霸气回答:“住在上面不管用,没有买停车位就要缴3元停车费,否则车只能停在外面”。
业主被迫缴了3元停车费,物管打了白条作为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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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入住后发现绿化面积涉嫌大幅缩水。2016年4月26日,锦绣北湖小区业主委员会又将开发商四川宏凌实业和前期物管公司南充盛华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最终,法院裁定:小区业主委员会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驳回了业委会的起诉。据悉,造成绿化面积少的根本原因,是开发商将公共面积划为停车位进行高价售卖和租赁。
屡次和开发商、物管交锋的小区业委会没有妥协,同年,锦绣北湖小区业主委员会又对开发商提出了关于小区车位归属权利诉讼,众多南充市民对这个案件格外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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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停车费这次开发商退款逾千万

停车位归属问题,可谓是全国小区业主的通病。本案从起诉开始,代表小区业主维权的律师就收集了大量其他各地针对这一问题的判决文书。经查,早在2014年,广东高院曾作出判决,小区规划的停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
前前后后历经多次庭审,端午前夕,顺庆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确认锦绣北湖小区内104个地面停车位为锦绣北湖小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二、被告四川宏凌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锦绣北湖小区业主委员会返还转让地面停车位取得的收益11155000元以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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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代理律师介绍,类似情况胜诉在南充属于首例。

虽然维权过程很艰辛,但本案的判决给其他小区业主作出了榜样,也成为今后类似官司可以参考的判决文书之一。
据介绍,法院作出这一判决的重要依据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地面停车位的权属进行了约定,其内容是出卖人声明保留地面车位的使用权,从内容分析,案涉地面停车场设在锦绣北湖校区建筑区划内,且在全体业主共有的绿地之上,不能独立取得产权证书,不能成为锦绣北湖校区内具有独立产权的物业,其约定内容也未明确所有权归属,不能以此认定合同约定了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开发商所有。
同时,该项开放商保留地面停车位使用权的约定条款,属于《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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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文书图片由川乾说法拍摄)

针对涉及“停车位”纠纷最为常见的四种情况,冰点视觉小编特意走访律师和法官,为业主在法律上支招解惑。

停车位不都归开发商

很多业主有这样一个观点:房子是从开发商那里买的,那车位当然得从开发商那里买或租。其实,这种观点并不准确。
根据法律规定,停车位权属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属于开发商所有的车位,二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支招:购房时,应该仔细查看购房合同,看看合同中有没有关于车位权属的明确约定。

拍卖停车位并不合法

一些业主抱怨开发商现在不是在卖车位,而是在“拍卖”车位,谁有钱卖给谁。其实卖车位是不合法的。按照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在尚未满足本小区业主的车位、车库需要的情况下,擅自将车位卖给小区以外的人,属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
支招:如果在尚未满足小区内业主需要的情况下,开发商擅自租售车位给小区以外的人,本小区业主或者业委会有权说不。

别认为车位买了就归你

从法律层面上分析,城镇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所以,无论是通过租还是买的形式,业主所享有的都只是相应车位的使用权。
支招: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应考虑自身家庭情况决定适宜长期使用还是短期使用。如果能够与开发商签订价格优惠而且租期较长的车位租赁合同,则是一个很不错的选择。

拒绝开发商“坐地起价”

买时已经和开发商谈好了车位的价钱,后来开发商“坐地起价”,成倍提高车位价格,甚至宁愿双倍返还定金或者承担违约金。
其实,如果签订了书面的租售车位合同,那就有权拒绝开发商的“条件”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交付车位。
支招:在早期协商后,业主一定要和开发商签订书面合同。要学会充分利用双方的合同以及法律有关条款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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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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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5-30 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7-5-30 20:08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又给我们上了一课。

发表于 2017-5-30 23:5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7-5-31 12:21 | 显示全部楼层
锦绣北湖小区业主委员会又将开发商四川宏凌实业和前期物管公司南充盛华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最终,法院裁定:小区业主委员会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驳回了业委会的起诉。
谁解释下,  谁有资格,  难道要业主一户一户的起诉 ?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5-31 21:14
地下停车位归谁所有??

发表于 2017-6-1 08:23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一个好的开始。

发表于 2017-6-1 17:08 | 显示全部楼层
蓬安有的开发商要心虚了,只要业主去起诉,一定会赔业主钱钱的!

发表于 2017-11-28 16:57 | 显示全部楼层
求助,你哪个律师事务所,哪位律师打的这个官司,这么漂亮,求联系方式。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1-29 09:41
好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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