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靠边站!绵阳中院惊现史上最牛裁定!
绵阳锦旗哥冯勇军送“不作为”锦旗无罪释放后,以非党员身份高票当选为黄龙村选举委员会主任,为切实履行选委会主任职责,在镇指导小组存在原因不明的变指导工作为代替村选举委员会工作的情形后,经与村选举委员会多数委员商议,冯勇军向百顷镇人民政府递交了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百顷镇人民政府依法成立的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制定的黄龙村村委换届选举工作方案以及专门为黄龙村村委换届选举工作形成的会议纪要、决议信息”。注明用途为明确上级部署,方便选委会主任冯勇军开展工作。类型:生产、生活、查验自身相关信息及其他。然百顷镇人民政府以申请信息与冯勇军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为由,不予公开。 冯勇军不服答复,将百顷镇人民政府起诉到三台县人民法院,三台县人民法院以百顷镇不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对冯勇军的权力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予立案,上诉到绵阳中院,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两级法院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公开申请人申请的信息,竟然对当事人的权力义务不构成影响! 两级法院完全无视【2010年12月14日(2010)行他字第19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请求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政府信息的请求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的答复》中明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针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答复或逾期不予答复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属于实体审理的内容,不宜作为原告主体资格的条件。”之规定,违法对本案不予立案。百顷镇人民政府和两级法院竟然均认为冯勇军申请涉案信息要提供与其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的依据,按照绵阳两级法院独创的对法律的理解执行方式,完全可列入本世纪最牛发明,完全可以载入史册。有了本案例作为精典案例提倡推广,我可以断言,全国基本可以杜绝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困扰行政机关因信息公开案的高败诉率会直线下降!因为,要当事人提供与其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的依据这绝对是世界难题,且这依据是否与当事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最终的认定权在行政机关和法院!高!实在是高! 可是,百顷镇人民政府、绵阳两级法院这不是明目张胆与领导人“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讲话精神唱反调吗?如此赤裸裸的在绵阳违法,就不怕承担责任?哪个是其后台?揪出来! 绵阳锦旗哥冯勇军呼吁相关部门启动追责!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每一个公民都有义务和责任!让我们共同努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请求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政府信息的请求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的答复 【2010年12月14日 (2010)行他字第193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2010)153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针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答复或逾期不予答复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属于实体审理的内容,不宜作为原告主体资格的条件。 此复。 2010年12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