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楼主: 人民公益

举报渔溪镇长李伟贪污腐败(中共巴中市恩阳区纪委办公室 已回复)

  [复制链接]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6-17 13:04
说起就来气 啥子风气  啥子政治生态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6-17 13:05
望恩阳区政府纪检委重视群众呼声,无风不起浪,有没问题一查便知,要深入群众,基层才能挖掘第一手材料,无则加勉,有则严惩,确实有的农村党员连基本党性,原则都没有,岂能胜任村党委干部,是该查的时候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6-17 13:06
切查到底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6-17 13:09
我可爱的家乡:漁溪您什么时候才能够健康快速的发展?可恨这些贪官把漁溪搞成了什么样子,怎对得起5万可亲可爱的漁溪人民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6-17 13:11
确实应该弄清楚,对政府对民众都好!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6-17 13:12
这些贪污腐败分子应该严惩,绝不放过,农民太辛苦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6-17 13:13
人渣多了,混混多了,再正的官也只能望而却步,要么严打,要么自生自灭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6-17 13:13
马上执行。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6-17 13:14
佩服举报人!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6-17 13:14
苟院村今年有要载芦笋,苟院村也是腐败村给老百姓一点好事干不上,只为自己朋友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6-17 13:16
贪官是害人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6-17 13:16
渔溪,渔溪,渔溪,我可爱的家乡,突然感觉陌生,历届政府领导都无力让渔溪人民放心,今天勾心斗角,明天遥遥无期,醒醒吧,为人民谋点福到,庸庸碌碌,祸已害民,不是不报,时候未到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6-17 13:17
举报人哪配作人呢?姓名都没球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6-17 13:18
网络造谣罪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9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年9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3〕21号,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 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 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第八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九条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 本解释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6-17 13:19
打倒贪官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6-17 13:20
渔溪镇的扶贫该好心查一下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6-17 13:22
胆子有点大哟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6-17 13:23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6-17 13:25
广大网友此贴很多不真实,比如桂花村彭长先死亡之说,如今人还在世只是体弱多病,赖永香是2016年10月8日死亡非要说是5月份,发贴人你是脑袋进水还是坏了,请尊重实事,你很正直阳光请用真名,让我们看一下你有多帅气,我是桂花村人与提到两个人死亡人一个队是清楚还是发贴人清楚,本次死亡事件已调查核实几次,你们为什么还乱说话,可见他们别有用心,可见此贴的真实性有多少,两个人死亡的事件范围很小,可见渔溪镇那么大说了那么多事,一位镇长有他的表态吗?简直是费话,换个位置你试试,你能表那么多态和参与吗?我认为很多事说不过去。请网友们用心去想,为什么发贴不真名呢?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6-17 13:26
是真的,侯显昌我认识,特有钱,居然还吃低保
高级模式 自动排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